传统能源正逐渐消耗殆尽,从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分析,努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很有必要。我国属于能源消耗大国,能源安全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但新能源不管在成本还是技术方面均无法满足社会需要,这种情况下,电建企业要努力排除各方面障碍,否则新能源将无法获得更好的发展,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要全面深入掌握我国电力建设行业发展现状,了解电力建设企业的诉求。
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所面临的困难
(一)融资阻碍
一般融资渠道分为财政融资与市场融资,在新能源发展初期阶段,资金来源基本是政府的财政融资。但我国对电建企业的资金投入太少,目前为止,新能源项目仍未纳入到财政预算之中,缺少同等待遇的资金途径。财政融资和市场融资相比,存在融资范围小、渠道单一等方面问题,相关部门在利益驱使下,盲目投资,效益低下,融资管理制度不完善,名目繁多,脱离整体,不具备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随着新能源领域的快速发展,一些项目具备商业化的可能性,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市场融资创造有利条件,市场融资和财政融资相比较来看,都属于社会资本融通,拓展融资渠道,增加投入。要明晰产权,降低资本利用风险,弥补了财政融资的缺陷。现阶段融资法律制度没有建立,业主单位融资能力若,银行贷款困难,因为缺少合理的市场投融资机制,政府变成了单一投资主体,财政投入无法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极大限制了发展[1]。
(二)技术阻碍
电建企业不具备较高的新能源与可再生技术水平,大部分处于初级阶段,和外国相比,在新能源方面生产规模小、较为分散、集约化程度不够、工艺落后、产品质量差。例如,太阳能发电,由于我国的光伏发电系统不够先进,生产光伏电池的材料依赖进口,严重限制了产业发展。我国生物质能技术正处在发展初期,产业化程度低,不具备自我持续发展能力。
整体来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能力弱,技术水平和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相关评价标准与认证体系不够健全,人才培养跟不上市场的快速发展,尚未形成完整的技术服务体系,制约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政策阻碍
我国已经推出了很多有利于建电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但是很多政策并未真正落实,主要原因在于政策不具有市场导向机制,缺少有效的激励措施,没有指定长期的发展规划。各种新能源类型存在开发利用成本较高,资源分散、生产间断等问题[2]。
(四)成本阻碍
因为缺少核心技术,影响了电建企业设备制造的本地化与商业化发展,导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成本偏高,过高的融资成本使得产品价格过高。这样限制了市场容量的增加,市场容量过小会反作用与成本,出现恶性循环。
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有效举措
(一)完善能源管理制度
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来说,电建企业都应设立统一能源管理机构。以目前情况分析,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定位和实际运作,协调好各方关系,在协调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到市场机制的成熟度、政府职能的转变度等方面问题,积极推进能源管理体制改革,深化电力管理体制改革,让管理体制改革起到应有作用。加大监管力度,组织社会中介,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制定行业标准,作为政府、市场、企业的纽带,帮助监管能源市场。
(二)引进产业政策
目前,仅靠市场机制无法彻底解决现存发展问题,基于市场机制,加大政策扶持,政府出台产业政策来引导发展。实际上,若产业政策运用得当,有可能在世界上占据主导地位,能源政策中涉及各种政策目标,未来的产业政策属于政策法律体系,无法凭借单一机制达成既定目标,还存在目标、定价、交易、选择、补偿等方面。
长时间以来,我国在电力能源领域垄断现象较为严重,限制发展的主要因素是行业内的垄断经营与区域市场分割行为,这违背了市场规律,为提升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市场生存能力,要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能源市场的规范性,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鼓励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要适当放开控制权,完善政策法律法规,实行改组,大力扶持中小企业与私有企业,政府要积极与私有企业进行沟通,打破垄断,能源领域竞争要拥有适度竞争机制。
技术障碍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阻碍,随之带来的是成本问题,为了加速技术进步与产业化发展,电建企业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与研究开发,创建产业体系,成立技术研发机构,构建完善的产业服务体系,做好新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完善配套法律体系。
电建企业要努力突破技术瓶颈障碍,加大研究投入,提升技术性能,减少成本,使关键技术落后的局面有所改观,提升产品制造能力,实现技术设备的产业化与本土化,创建产业化体系。要创建环境指标体系,提高保障体系能力,优化产业标准,加强质量控制[3]。
(三)加强财政支持
要对电建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与纳税对象给予相应的照顾,基于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引导客户行为习惯,充分体现出政府的发展意图。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减免设备关税与增值税,防止形成固定资产税,按照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实施所得税优惠。我国应逐步完善这方面政策,提高实效性。
财政直接投入属于财政融资,近些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对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投入正逐年增加,我国与之相比,则明显不足,没有从法律层面上规范财政预算范围。要加大财政投入,合理调整分配,提升使用效率,纳入政府预算与规划之中。
财政补贴属于常见激励手段,为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政府提供了资金援助,以这种形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让发展趋于规模化。而用户补贴的方法是被我国广泛采用的激励手段。
(四)拓宽融资途径
现阶段,我国对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融资多为财政融资,很少出现市场融资,因此,要为市场融资创造有利条件,通过设立投融资机构,防止政策性银行不协调局面的出现,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融资市场化,创建综合开发机构,赋予其市场融资职能,借鉴新型融资模式,制定成本分摊合作机制,最大限度提升预算资源利用率,完善风险企业融资机制,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可以迅速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
(五)完善法治保障
能源立法至关重要,要建立了完善的能源法律体系,实践表明,通过强制性法律法规确保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目标的达成,学习外国的立法经验,做好立法工作,实现制度化与法制化,形成立法新思维,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在立法内容的设计上,应理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实现各种制度的有机协调。同时,还要处理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与政策的关系,
结论:不管是从环境层面还是经济发展层面,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与发展均是必要的,即使电建企业目前仍面临较多的困难,但经过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与市场的持续发展下,电建企业必将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1]史际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经济法考量[J].2021(2010-2):1-6.
[2]王承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探讨[J].南方农机,2019,50(1):1.
[3]刘一铭.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相互开发的发展战略思考[J].中国战略新兴产业,2019,000(028):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