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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研究

周蜜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610096

摘要: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局势良好,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电子交易行为确保了交易信息的传输速度和准确性,大幅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效率,成为最主要的商业模式之一。但是其中民商法的制定和完善比较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民商法执法带来了挑战,落后的民商法难以有效保护各方的权益。为了使民商法的作用充分得到发挥,和国际商业市场有效连接,就必须尽快完善民商法。
关键词: 电商时代;民商法;创新发展
DOI:10.12721/ccn.2022.15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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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和经济运行方式的新出现的贸易模式,是为适应当前信息社会建设发展的需要而发展出来的。这种方便快捷的交易方法直接促进了交易市场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生活习惯,也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贸易方式。但是,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相关民商法的规定不全、相关部门监管的速度较慢,民商法越来越不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应用

(一)信息方面的应用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也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电子商务的阶段性成熟和发展使其拥有越来越多的贸易格式。只要有一个网络条件可用,就可以完成电子商务交易。因为产品信息主要是在电商交易之间公布,这样可以联系到之前没有出现过的客户,而且消费者可以大体知道产品的状况,明确产品的价格。另外商家可以整合产品信息,强调产品特别的地方,提高产品吸引力和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这个时候,民商法就可以判断这个商品信息的真假性,确保这些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并且能够查询客户信息。除此之外民商法还规定了电子商务的售后服务处理。

(二)在法律规范方面的应用

在电子商务谈判期间,为了明确双方在交易活动中的权利和立场,之间会经过一系列的交流讨论,之后才能订立贸易合同。随着网上手续处理模式的出现,民商法规定线下办理的相关手续与网上办理具有相同的等价的法律效益,既保证了高效,又保证了合法权益。在此,民商法就能使这份合同协议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应。在履行实际交易合同时,如果不与税务部门打交道,就很难顺利执行交易合同,其中民商法就能使合同更加标准化。此外,民商法还规定了电子贸易的支付程序和支付规定。

二、电子商务时代下民商法的问题

商业主体主要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互联网服务企业。新模式的出现迅速占据了市场,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式,因此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法律漏洞。传统贸易主体必须申请营业执照,申请文件要被工商局认定和批准。在传统的贸易活动中,只有被认定合法者,才能在认定的合法的程序和业务范围内经营。但对于电子商务犯罪而言,民商法相对于其犯罪失去了效用,未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公平公正作用。由于当前贸易平台是虚拟平台,平台上的实体并不多,其就无法区分新型实体的有效性。进而在民商法中无法确认新型主体的合法性,民商法不能很好的适用于这方面的贸易。

三、民商法的改变与进展

在实际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过程中,民商法明确了企业主体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层面承认了企业主体的身份,并解决买卖双方矛盾。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模式最大的区别就是在线上进行贸易,双方没有见过面,也没有看见真切的商品,所以它是有很强的虚拟化成分,也具有很高的风险。民商法是要确保在绝对的隐私之上,忽视其他受限条件的情况下,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有足够的安全和便利。民商法创新性的创设了电子商务时代的法律机制。在法律生效和交易开始实行时的时候,存在不能正确完成合同内容或者不能实行根据合同制定的义务的状况时,明确规定了合同未很好实施时的补偿和挽救措施。

四、民商法的创新

(一)关键点

民商法制度的革新必须明确未来的不确定性和将要应对的考验,找到关键,推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兴盛。电商主体就是民商法创新的一个关键点之一。电子商务是虚拟网络环境,很难确认经营者的信息,在判断其性能和业界的能力时,因为运用的可行性低,所以无法应用以往的识别机制。由于各种互联网公司的发展,民商法缺乏明确的规则、制度和要求,强调企业的责任,加之从事电子商务的人员专业素养不同,交易当事者之间发生摩擦时,很难采取适宜的处理办法,容易发生矛盾。民商法创新的另一关键是如何保障数字签名对电子票据的法律效益,准确把握签名的可靠性。民商法并未完全限制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和支付,由于缺乏适当的条约,合同的履行和支付也是民商法创新的关键之一。

(二)创新的措施

1.对商业主体的管理

如果要改进和优化商业主体的问题,最重要的任务是确保电子商务主体评价体系健全、完备,为管理机构和贸易进行人提供对照,认识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尊重法律权利和义务,使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开展,有效控制发生权益矛盾的数量。由于商业主体大多处于不真实的场所,也就是互联网,通过电子信息和贸易来鉴别主体变得艰难,目前必须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来验明身份。在确认电子商务的公民性和商业性主体时,必须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取得了第三方的可靠认证的电子商务公司,一般能够确认其正当性,提高品牌的可靠性和企业整体的强度,达到促进电子商务的目的。此外,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准入权限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通过主体资格审批,防止违法运营现象的发生,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

2.在交易安全、纠纷处理的新措施

只有做好安全保护工作,才能保证消费者和商业团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电子商务活动强调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就必须强调交易安全原则,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处理电子商务纠纷时,为了使之成为标准化的商业惯例,必须与商业规则及国际法规定相结合。法律手段可以用来维持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3.积极与世界规则相接轨

电子商务不只与国内进行交易,跨境电商也逐步发展起来,作为一个主要的贸易国,中国必须按照国际电子商务的惯例,不断革新和调整相关规则,我们就要放眼全世界,立足世界电子商务安全,提高电子商务开放度,实现与国际电子商务对接的公平规范。

4.建立更加合理的仲裁谈判机制

互联网交易中产生的纠纷大部分是通过互联网仲裁机构解决的,因此,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在民商法的革新和改革中,也必须注意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此类行为的发生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对于侵犯利益的行为,将严格处罚侵权当事人,民商法要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以纠正被侵权的人的损失,从而有效地降低电子商务的风险。

结语

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形式,电子商务对于相关法律条款也有更高的要求。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时间里,必须不断改革创新民商法的法律法规,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加强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相互衔接的程度,有助于民商法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进行调控,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为保证民商法的作用,必须有效对接国际商业市场,以促进民商法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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