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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模式探讨

胡延玲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100083

摘要: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系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实践性极强的一门学科。传统的法学教学中,采取以讲授为主的模式,该模式具有一定局限性,不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改善上述情形,笔者以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方式为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该种教学方式以学科为依托,有利于建立学生理论体系、培养法律思辨、锻炼法律运用能力。
关键词: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理论;实践;教学模式
DOI:10.12722/ccn.2022.15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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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实质正义之需求。例如《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涉及多个当事方,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社保监察等多方主体,是综合运行系统。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纠纷新形态的不断涌现,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方面的专业法律人才需求日益增大。这就需要法学教学中,不断适应新情况,培养出体系完善、知识扎实、实践精通的专业法律人才。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传统教学模式分析

( 一) 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不利于激发学习兴趣

文科类教学以讲授为主,然而法律类课程是极具实践性的学科,需要通过大量的法律实践才能达到一定的学习效果。疫情期间,有些课程采取了线上教学,老师与学生互动减少,不能面对面交流,削弱了教学效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内容包括上编劳动法、下编社会保障法。上编劳动法中包括劳动法基本理论、就业促进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下编包括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可以看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内容甚广,且与每个劳动者息息相关,除了基本理论、基本理念之外,大部分内容均需要大量的社会实践去增长经验。传统的讲授方式,无法充分体现实践内容,导致讲授与现实脱节,不利于学生学习效果。

(二)单纯案例讲授方式效果有限

在法学授课过程中,教师可以采取案例教学的方式。通常的情况是,简单介绍基本案情,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请学生进行分析。这种教学模式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但是仍有很多局限性,例如无法让学生体会到分析原始证据及资料的过程,无法全方位了解案件全貌,无法从不同立场对案件进行分析。

二、如何建立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模式

(一)既要注重劳动法基本原理的讲解,也要注重法律条文的阐释

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中,既有基本理论的内容,例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研究对象、劳动法的概念与特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产生与发展、劳动基准的基本原理、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及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等;又有大量的法规条文,例如劳动法条文、劳动合同法条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社会保险法条文等。教师在讲授的过程,需针对每部分内容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基本原理及理论不是孤立的学习,在阐释法律条文的含义时,均能体现出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及运用。这就要求教师既要注重基本原理的讲解,又要注重法律条文的阐释。

(二)既要引入案例讲解,也要提供实践教学

引入案例教学,需要教师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结合课程内容选取典型的案例,针对庭审焦点进行详细阐释。但是,案例教学的缺陷在于案件本身是经过编辑和整理过的,学生无法感受到原始资料的甄别、加工过程。为了弥补案例教学的不足,需要教师不断创新教学形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师可拓展案例教学的广度及深度,将经过脱密处理的案件原始证据资料提供学生研究使用,并促使学生从不同当事人角度出发,变换立场思考案件。使学生接触到案件起诉状、证据资料、证据目录、答辩意见、代理意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资料,有利用案件完整展示,提高学生法律分析能力。

在条件及课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课堂辩论、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教学,充分激发学生的辩证思维、逻辑分析能力。

三、效果反思与未来发展

(一)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极大地保证了学习效果

有些高校大四上学期设置该门课程,毕业马上进入实践,无论是作为企业法务还是求职者,都能从多个角度观察及实践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与每个学生息息相关的,通过劳动法课程的学习,学生具备解决较为简单的劳动法纠纷及事务的能力。

(二)突破案例教学及模拟法庭,深入推进本课程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以案件原始资料提供、多角度观察、多方参与为特色,应该突破案例教学及模拟法庭形式的局限,更大空间提供知识的实践场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采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方式,不但可以激发学生兴趣,活跃课堂氛围,更是能收获良好的学习效果。法学教育的精进需要教学方式的不断反思、更新、变更,需要法学教师不断钻研与追求,培养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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