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而言,在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稳定提升的背景下,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发展水平的最主要矛盾。在这一矛盾作用下,对于美好生活实现的范式建构应当进一步突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同时,从我国行政区划的角度上来说,民族地区在地理环境以及社会环境上均有一定的特殊性,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目标难度更大,为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成为民族地区实现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的研究,需要深入考虑民族地区实际特点,对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所面临的法治保障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尽可能选择与民族地区社会生态相契合发展模式,最大限度满足广大民族地区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确保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有序运行。
一、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必要性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模式是一种全新的治理方式,依法治理既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同时法治又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重要保障。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范行政权力的关键需要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实现了社会组织、个人以及政府部门等多个社会主体的高效联动。与其他主体相比,政府部门在资源信息掌握度方面更具优势,因此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占据主要地位。为了将政府部门在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中作用与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就需要严格根据法律授权范围对政府部门各项行为进行合理约束与规范。在此过程当中,法律作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同时对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有重要保障,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通过对一系列法律规则的应用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为了发挥对权力的约束价值,就需要面向法治现代化建设进行法治保障建构,确保政府部门能够始终坚持依法行政,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在此过程中促进政府部门管理模式的转变,突出全新治理模式的优势与特点。从这一角度上来说,运用法治对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进行可靠保障,对于规范行政权力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是化解社会纠纷的推动力
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以及范式建构的过程当中,为了最大限度满足广大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需要以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为核心与工具,积极化解现实纠纷。在此过程当中,政府部门面向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必须以严格遵循法治轨道为前提条件,同时考虑民族地方社会生态需求,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当中实现法治思维以及法治精神的有效融合。只有这样才能够面向民族地区广大民众产生普适性的正效应,确保其能够对法治现代化建设产生信任,并合理预判自身行为后果。在此过程当中能够有效降低与他人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对社会风险进行严格控制。在此过程当中形成较为完善的一套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体系,不但能够有效化解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存在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同时还能够有效推进社会治理在法治轨道中的健康运行,促进美好生活目标的实现。
(三)是巩固社会治理成果的要求
从现阶段民族地区开展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工作的角度上来说,国家政策仍然是社会治理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与前途。政策作为国家政府部门面对各种情况所采取的灵活措施,只有确保其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取得预期效果,才能够实现其面向普适性制度的转变。在此期间,民族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组成部分,在一系列国家政策的驱动作用下,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实现对有益政策的延续以及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就需要将法律确认以及巩固有益成果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促进社会治理成果目标的实现,同时将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一并纳入法治轨道中,避免政策的影响导致权利运行不规范或主体责任不清楚问题的产生。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实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需要充分强调法治精神的重要性,并将治理成果积极融入法律规范中,形成有助于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成果巩固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困境
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与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国家治理方式积极转型升级过程中最核心的理论基础,在全面推进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对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但法治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影响了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能力与执法水平不足
为了能够促进民族地区区位优势的充分发挥,更为主动与积极的维持民族地区安全稳定,就需要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投入更多的执法力量。但由于现阶段民族地区尚未形成规范化的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导致执法队伍在展开社会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难以找到较为匹配的法律依据,导致执法队伍执法效用的发挥受到影响。同时,执法队伍的专业知识以及教育水平参差不齐,造成其执法能力与水平的发挥受到限制,难以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目标相契合,成为影响法治保障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问题。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
在少数民族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作为基础与前提。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的重要元素与内容,其覆盖率以及建设体系的完善程度会直接对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成效产生影响。当前我国在各个地区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已经具备一定的优质法律服务,且多集中在一二线城市以及中心城区,相对较为偏远的乡镇以及农村地区受大众对法律服务刚性需求与法律资源匮乏两者之间严重矛盾的影响,导致这些地区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仍然困难重重。少数民族地区受特殊地理环境条件的影响,导致农村地区与具备较为优质法律服务体系的中心城市地理距离较远。尤其是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区域性法治意识的不断强化,偏远地区民众为积极应对各类纠纷多有意向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受到地理距离较远,语言沟通不畅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导致这部分民众寻求法律救济时面临较大的难度。同时,民族地区乡村居民居住点较为分散,对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及其有效覆盖产生不良影响。
(三)普法宣传难度大
普法是公民知法的重要途径,知法又是守法的前提,因此普法不仅对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而且也是强化其法治认同感的重要进路。囿于民族地区地广人稀、语言文字多样和远离中心城市的具体情况,政府通过集中普法的途径提升民众运用法律的能力相对不便。因此,如何更好地开展普法,也成了市域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建构的又一现实问题。
三、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措施
(一)促进执法队伍执法能力与水平的提升
执法的核心是实现纸面法律的现实化转型,因此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始终坚持以严格的态度展开各项执法操作。在这一过程中,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在国家法治体系建设中扮演的角色是相当关键的,其水平的发挥直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果存在密切相关性关系。同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来说,他们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于法律授权范围内对社会管理职能进行有效履行,以对公共利益的最大限度维护为主要目的。执法队伍自身素质水平以及能力高低,不但会对执法效果产生影响,更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建设存在密切关联性。但从现阶段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角度上来看,尤其是基层执法队伍的能力水平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执法理念还存在一定滞后性,各项执法举措有待进一步完善。从民族地区特殊属性上进行考虑,社会治理不但体现了治理场域的转变,更是治理思维全面创新的集中反应。社会治理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要求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法治逻辑约定,对职务进行认真履行,提高执法队伍的高素质水平,以面向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保障。换句话来说,为了将执法相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执法队伍能力水平提升的过程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考虑民族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族事务的规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有效拓展我国法治体系在民族地区的实践内涵和理论空间,夯实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更好的保障作用。其次,重视对执法队伍工作水平的提升,确保法治思维能力贯彻落实至每一名执法人员心中,促进法治思维的提升,尤其是在法与个人意志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始终坚持法的意志高于人的意志,以确保执法功能的充分实现;再次,需要面向民族地区加强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教育。民族地区同胞大多具有自己民族独特的文字与语言,导致各民族交流沟通存在一定的阻碍,推行通用语言文字能够突破不同民族在交流沟通时存在的问题,克服语言相异的约束,促进民族之间交流学习与沟通。在此基础之上使执法队伍的普通话水平不断提升,更加全面与精准的面向民族地区群众提供执法支持,进而达到提升执法机关公信力水平的目的;从次,需要面向执法人员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工作,在对执法队伍构成进行扩充与发展的过程中,应当面向新加入执法人员进行系统且完整的法治培训,确保其执法能力与水平能够达到相关要求;最后,需要面向执法队伍落实能力考核工作机制。执法队伍相关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的代表国家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其作为公职人员,执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反应了法治保障的程度。因此可以尝试通过对考核机制的应用,将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出来,帮助执法人员不断提升法治思维水平,具备应用法治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对执法过程中“任性”的执法人员进行一定的惩处,以确保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与提升。
(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针对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对法律服务的特殊需求,可以尝试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完善:首先,需要对民族地区居民法律咨询途径进行拓展。民族地区居民多呈现出居住地分散的特征,且与区域中心城市存在较远距离,导致他们在寻求法律帮助时存在诸多限制。为解决该问题,可以尝试利用电话以及网络平台,面向基层法律服务开设专门的工作热线以及掌上法律咨询APP工作平台,使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法律咨询路径得到拓展;其次,对个人法律服务费用保险制度进行完善。民族地区贫困居民在寻求法律帮助时可能因高额的诉讼费用而对最终选择产生影响,为避免该问题对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覆盖产生影响,可以尝试面向个人法律服务诉讼费用形成专门的保险制度,面向民族地区经济困难低保户、孤弃儿童、失孤老人以及外来务工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支持,解决法律服务面临的经济困境,最大限度保障上述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再次,需要面向民族地区村社区推广法律顾问服务模式,以此种方式为本村社区居民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便捷渠道,确保法治理念能够深入民族地区基层,在满足居民对法律服务相关要求的同时,促进法治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三)对普法形式进行积极创新
从社会治理的层面上来说,只有当广大民众、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形成联动协调关系,才能够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目的的实现。 对于广大民众而言,受自身经历以及个人学识局限性的影响,在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过程中容易面临情绪化风险,为了确保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就需要提高他们对法律的基本认知,以便在法律规则约定范围内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基于社会实践的视角,多数民众对法律规范真实意义的了解还不够充分,存在一定偏差,这种情况下必须积极展开普法宣传工作,以更好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实现。尤其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受独特区位因素、民俗习惯以及宗教文化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所处社会生态环境相当特殊。在面向这一地区展开普法宣传的过程中,就必须纳入对本地实际情况的充分考量,克服民族地区因地广人稀等一系列问题所致的普法教育难以集中问题,对普法教育方式进行积极创新与应用,促进普法途径的完善。在此过程中,可以尝试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对普法教育方式方法进行积极拓展,尝试适应民族地区特殊环境以及区位条件,积极开展“法律进田野”、“法律进牧区”、“法律进宗教场所”等一系列活动,同时借助于乡镇“大喇叭”,面向广大群众讲述法律故事,多样化普法形式,面向民族地区乡村居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加深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提高对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正确认同;其次,基于对信息化技术的合理应用,将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传播媒介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民族地区当前社会经济所取得的发展成效是相当可观的,同时也具备国家财政的倾斜与支持,在这一背景下可以尝试搭载各种网络平台展开普法宣传,快速提升普法宣传的有效性水平;再次,面向民族地区各级学校展开系统化法治教育,充分肯定法治教育在学校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引导学校通过开设法治类课程的方式帮助学生养成良好法治观念,同时突出学校集中教育模式的独特优势;最后,强化民族地区基层法治宣传工作队伍建设,开办法治书屋,建设具有独特民族文化特点的法律文化长廊,将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制宣传宣传平台作为普法宣传的基本载体,促进民族地区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强化。
4 结束语
本文尝试对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对民族地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必要性与价值进行分析,认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法治保障是规范行政权力的关键需要,是化解社会纠纷的推动力,同时也是巩固社会治理成果的要求。后指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面临的困境与问题,最后就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保障措施展开论述,包括促进执法队伍执法能力与水平的提升,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以及对普法形式进行积极创新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旨在于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提供扎实法治保障,以面向民族地区提供契合地方实情的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希望能够引起关注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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