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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契约论》《忏悔录》中探析卢梭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

邹欣雨

上海大学,上海,201900

摘要: 《社会契约论》与《忏悔录》是卢梭的重要著作,他在两本书中均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卢梭认为人人是生而自由且平等的,在任何状态下个人都要维护自己的自由,人类通过订立契约这一方式,得以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个人的全部权利通过转让给了国家和政府,以这样的体制设计保障个人的自由。同时,为了维持社会的良好运转,法律保障了个人的权利、规定了个人的义务。卢梭所提出的世俗化的公民宗教,根本目的在于要求个人服从社会。
关键词: 个人与社会;卢梭;自由;公民宗教
DOI:10.12721/ccn.2023.15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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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的最基本的问题,关于其他问题的讨论都是在这一基础之上开展、延伸的。社会是由相当数量的个人组成的,这些人作为一个共同体一起生产、生活。个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份子,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准则以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同时社会应该为个人提供保障和利益。这是以一种高度概括、简单的话语来阐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具体如何达到一种理想的状态,有许多种不同的理论和方式。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为一个永恒的话题,对于它的讨论从来不曾停止,卢梭也是讨论者之一。卢梭作为政治哲学家与思想家,在社会政治方面发表过大量的真知灼见,启发了后世的研究者。在《社会契约论》与《忏悔录》中,他对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有较为明晰的阐释,现以这两本著作为依据,分析卢梭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政治著作。1750年,卢梭凭借论文《论科学与艺术》在文坛学界获得声名,但他因坦率、腼腆的性格原因,不愿曲意逢迎社交场上的吹捧,之后选择隐居,《社会契约论》就是他在隐居期间写成的作品。卢梭写作《社会契约论》,以社会的组织和运作为研究点,目的是探讨“从人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可能性出发,在社会秩序中,是否存在一种合法又可靠的政府管理规则”①。卢梭根据他丰富独到的学识与充足的人生经验,分四卷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这一问题。《忏悔录》最后的完成日期是1770年,是卢梭将他所认为的人生中的重要事件及自我感受诉诸文字的一本书,内容详实、涵盖面很广,他跌宕起伏的一生、庞杂的作品、深刻的思想、经久不衰的影响等等,都可由这部《忏悔录》的内容延展开去。然而对于《忏悔录》的真实性的讨论一直以来从未停止,卢梭以他个人的角度陈述自己的生平经历,却难免在讲述一些事情时陷入为自己辩护的境地。但这些辩白也并不能否决这本书的价值,卢梭的思想碎片散逸其中,它是研究卢梭的有价值的文本之一。

一、个人的自由与平等——通过社会契约进行保障

卢梭对于自己思想的起源,在《忏悔录》中有过一段叙述:“由于这些有趣的读物,由于这些书所引起的我和父亲之间的谈话,我的爱自由爱共和的思想便形成了;倔强高傲以及不肯受束缚和奴役的性格也形成了;在我一生之中,每逢这种性格处在不能发挥的情况下,便使我感到苦恼。”②卢梭所接受的家庭教育为他那烙有个性解放印记的思想奠下了基础,自由、平等、共和,他的一生都在孜孜不倦地朝向这三个目标,并亲身践行。

首先,作为社会中的个人,卢梭肯定了个体生来就具有的自由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人天生是自由的,人性的首要选择就是保障个人的生命、自由权利。“对人的本性而言,维持自身生存是首要法则,人性的首要关怀就是关注自己的生存与生存相关”③。一个人在社会中最重要的就是安身立命,这是他立足于社会的基础。《忏悔录》中卢梭叙写自己离开日内瓦的种种经历,从事过很多彼此之间甚至毫不相关的职业,当过学徒、仆人、伙计、随从,还做过音乐教师、秘书、职业作家,他的叙述中有时会流露出一种无法掩盖的生存焦虑。他为了生存辗转过很多地方,结交了很多人,也遭遇了一些相当不愉快的经历。这样的生活历练一方面使他能够深入理解人与社会,另一方面也使他认识到“一旦到达具有理智的年龄,能够自主决定以何种手段谋生时,人就从此时起成为了自己的主人”④。也就是只有当个人锻炼出了在社会中独立生存的能力,他才能够获得掌控人生的自由。

其次,个人应该学会保护自己所与生俱来的自由。个人在任何状态下都不应该放弃自己拥有的那一份自由,“放弃自由,便是放弃做人的资格、做人的权利乃至相应的义务。倘若人放弃了一切,也就无法给予他什么补偿”⑤。坚持个人的自由是维护自由的第一步,要牢记它乃是人之为人的根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轻言舍弃。卢梭在当作曲家时创作的《乡村卜师》大获成功,奥蒙公爵先生曾找人通知卢梭到离宫觐见国王,国王将亲自宣布赐给他一份年金,这份待遇在外人看来异常优渥、充满荣誉,卢梭却为是否应舍弃自由做出仔细的考量,接受年金意味着戴上枷锁,不得不阿谀奉承。在卢梭看来,为了金钱而创作会毁灭他的才华,使他丧失直言的勇气。自由的心灵状态孕育了他超逸豪迈的运思方式,激发了他的才华。只有维护自由,才能保持对真理的探求。

卢梭如此看重个人的自由并竭力呼吁个人不应当放弃自由,那么一个良好的社会得以维持,就应该对个人的自由进行保障。为使我们生来就具有的自由与平等不受侵犯与威胁,人类不得不通过订立契约这一方式使自然状态转变为政治社会,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建立国家与政府的方式得到保护。因为在自然状态之下,个人按照本能孤独、清闲地生活的方式,很容易面临自我保存的危机,所以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是一条必然的发展途径。进入政治社会之后,个人的自由状态如何得到保护,卢梭对此进行了体制设计,他认为应该将个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国家和政府,在人民主权的单一体制基础上成立国家和政府。保障自由的方式是在社会契约所组成的政治社会中,“每个结合者都将自己和自己的一切权利让渡给整个共同体。至于这样做的原因,首先,每一个人都将自己完全奉献出来,这一条件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由于这一条件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那么就没有人会使它不利于他人”⑥。假如每个人都可以全然地让渡自己的所有权利,那么这个联合起来的整体就是愈加值得托付的,全部让渡自己的权利意味着人人皆平等,自然会没有反抗之声。所以在签订社会契约这一过程中,每一个公民所奉献给集体的权利处于一种平等的状态,同时每个公民都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一切全部交出。由于卢梭认为任何人保留不等同于其他人的权利都会致使专制的产生,因此在卢梭的社会契约中,是没有任何人保留权利的。所有人都让渡出自己的全部权利就从根源上抵制了不平等,从而导致了罪恶的产生。虽然自然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献给了社会自己的所有,但是并不是不计回报的奉献,而是一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转化的过程。自然人所失去的天然自由在社会中转化为社会自由。

这是卢梭对运转良好的社会的积极构想,个人从自然的自由状态进入了社会的自由状态,自由得以维持,但不是没有弊端。“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时无处不被世俗的枷锁禁锢。然而,自认为是世间万物主宰的人类,却比世间的一切更受奴役”⑦,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卢梭提出了这句直到现在仍发人深省的论断。这段文字有力地批判了现有的社会和政治秩序,并且指出现行的一切社会秩序都是对人的束缚,将人置于“受奴役”的处境。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生活于自然状态之下的个人。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处于一种不受束缚的状态。打破这种不被束缚状态的是人类不同于动物的自我完善能力,自我完善能力使得私有财产在人类之间产生,私有制就带来了人类的不平等。在富人的带领之下,人类进入到社会之中,使得过去的全然放任的状态成为一种已经消逝的状态。推崇自然状态与坚持人性本善的卢梭,并不主张人类应该重回自然状态,也并不否认社会可以给个人带来的益处。他认为:“个人从某种程度上说,将从更大的整体那里获得自己的生命和存在。要重塑人的结构,使之变得更强。要用一种不完整的、精神层面的存在取代我们每一个人从大自然中得到的实在的、独立的存在。”⑧人处于社会中对自我发展是有重大精神价值和意义的,因为无法回到过去的自然状态,所以在当下的政治社会中,只能尽力去寻求最大程度的自由。

卢梭对于社会体制有如此精妙的构思和大胆的设想,那么他所处的是一个怎样的社会呢。他的一生游走于底层平民与上层贵族之间,既不乏贫困潦倒的日子,也有过接受众星捧月的时刻。等到浮华的生活使他感到不符于他的本性,他对于自己所处的环境便有了更深刻的认知。在他年轻时的一次出游中,贫苦人为避免税收而小心翼翼的生活给了卢梭非常大的冲击,他此后就萌芽了对底层人民苦难的具体认识,并坚持作为平民思想家发声。在上层社会流连之后,他感受到了身居高位的人的虚伪,于是他呐喊到:“我理由充分而呼吁无门,这就在我的心灵里撒下了愤慨的种子,反对我们这种愚蠢的社会制度,在这种社会制度里,真正的公益和真正的正义总为一种莫名其妙的表面秩序所牺牲,而这种表面秩序实际上是破坏一切秩序的,只不过对弱者的受压迫和强者的不义的官方权力予以认可而已。”⑨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下,他提出了前文所写到的种种社会政治构想,是对现实的强烈不满,渴望革新。

二、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及义务规定

卢梭通过严密的社会政治设计,保障了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社会制度是一个基础的、坚实的框架,法律与宗教在联结个人与社会时,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卢梭对此也有过详细的论述。卢梭指出,国家政体的存在、精神与行动都是由社会共识所赋予的,社会共识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表现为社会契约和法律,法律推动国家政体存在和发展。他认为政治体的存在应该是确立一种规范,从而规范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因此,政治制度与法律关系密切。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主权体,而法律确立了主权体的合法性,同时对主权体的合法利益进行保障。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说到:“我想要做出一点说明——这一点应当是整个社会体系的基础,即基本公约并非摧毁自然的平等,相反,是用道德合法的平等取代大自然可能在人与人之间造成的不平等。也就是说,人或许在能力或天资上不平等,但通过协约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⑩卢梭反复肯定人人生而自由,这种自由需要依靠法律来确定并保障。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严厉地驳斥了几种传统的、权威的理论。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论点是,全人类属于一百个人,或是人类被分成了由首领带领的不同人群,首领保护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完全控制他们,这些情况实质上是专制统治。而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奴隶是天然的观点也是不对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些人出生就是奴隶,这在卢梭看来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是强力创造了最初的奴隶,又是奴隶的怯懦使他们永世为奴”⑪,卢梭要叫醒这些人,不能再麻木地甘愿只做奴隶。他指出了强者权利所蕴涵的强盗逻辑,强者并不构成权利本身,人们无需完全屈从于强者。合法的权利才是应该被服从的,人类生而平等,就不具备对他人的天然的权威。在批驳了先前的几种理论后,卢梭直截了当地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

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人类的自由和平等。个体的不自由会导致国家力量的削弱,同时,如果不存在平等,就不会人人都有自由。法律针对的对象是普遍的公众,他们被看成是一个共同体。社会契约使得公众成为一个政治体,能够传达意志,而立法决定了这一政治体需要做什么以达到长久的运转。自然状态下的公有情况使得个人不具备对他人的义务,但在社会状态下,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被视为共同体的全体公民进行裁决时,他所要考虑的只是自己。如卢梭所设想的法律,是一种最理想状态下的行使公共意志的结果。由共同体制定,哪怕君主也在其中,就不会存在超越法律的权力,不会有人做出对自己不公正的决策。同时,也不存在不自由一说,因为法律体现的乃是共同体自己的意志。因此,由无论怎样的个人发布的决策都不属于法律,而属于行政行为。

法律保障人的自由和平等,对立法者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卢梭提出,这种立法的权利由人民掌握,立法者拥有最高的智慧,能够做到体察人类的所有感情,但不受其中任何一种的影响。立法者肩负重任,要有对改变人性、改变人的素质的把握。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法律,还要能够向人民进行清楚的阐释,取得人民的信任和心甘情愿的遵守。因此,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应该深思熟虑地考察国家的人民能否接受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而考察的方法,卢梭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别是人民的年龄,居住的土地幅员,以及人口数量、地理状况、气候和物质资源等。

三、公民宗教:世俗化的信仰,社会政治的工具

卢梭认为在历史上存在过三种宗教,第一种是人类的宗教,也就是福音书的基督教。它发源于人的诚挚的内心,表现为对上帝的崇拜以及对道德的责任感。第二种是公民的宗教,将宗教与国家、民族相联系起来,有特属于这个国家的神,在国家公民看来其他国家的人都是不敬神的。第三种宗教将教权与世俗政府并立而行,导致了两种立法体系的形成,“两位首领,两个祖国,要求人们服从截然相反的义务,使人们无法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⑫。这三种宗教各有各的缺陷,卢梭对此也深有体会。建立在对这三种宗教的批驳之上,卢梭提出了自己的宗教构想。之所以先对卢梭的宗教观念进行剖析,是因为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宗教对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之沟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卢梭在日内瓦度过了童年生活,日内瓦公民信奉加尔文教,日内瓦在当时实行政教合一的体制。卢梭一生坎坷不易,但一直以日内瓦公民自居,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卢梭对日内瓦政制的认可,日内瓦体制所带给卢梭的最重要的启示就在于:仅仅依靠宗教无法达到培育良好的公民的目的,在宗教之外还需要政治精神的辅助。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公民宗教思想。宗教在西方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不必多说,它不仅与国家社会密切相关,而且还会涉及政治和道德,因此主权者需要建立一种宗教。卢梭在《忏悔录》中有过论述:“我想一切基督徒用的都是同样的福音书,而教条内容之所以不同又只是由于各人对自己所不能理解的部分强加解释,那么,在每一个国家里,只有统治者有权确定教义和这不可理解的教条,因此,公民的义务就是承认这个教条,遵从法律所规定的教义。我和百科全书派的人们往来,远没有动摇我的信仰,反而使我的信仰由于我对论争与派系的天然憎恶而更加坚定了。我对人与宇宙的研究,到处都给我指出那主宰着人与宇宙的终极原因与智慧。”⑬首先,卢梭相信上帝,但他并不认可基督教。他对于基督教有过非常犀利的评价:“有人说,真正信仰基督的人民将会组成人们无法想象的完美社会。我想要实现这一假设实在是极端困难的,因为真正的基督徒组成的社会,将不再是人的社会。”⑭他认为基督教过于关注人的精神和天国,因此缺乏实际性,不适宜完全应用于现实社会之中。

而在公民宗教中,将会克服这一弊端。主权者需要规定一篇公民信仰的宣言,宣言不是严格的宗教教条,公民宗教的教条并不严苛,其一就是认可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神圣。卢梭对于公民宗教如何作用于个人有过明确的阐释:“……一种纯粹世俗的信仰,需要主权者规定相关条款,并不完全像宗教教义那样,而更像是一种社会性的情感,没有它便不可能成为良好的公民或忠诚的臣民。这种信仰,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相信它,却可以将所有不相信的人驱逐出这个国家。将他们驱逐出去,并非以亵渎宗教的名义,而是以不能融入社会的名义,不能贯彻遵守法律和正义、为履行义务牺牲生命需求的名义。如果有人在公开认可这些教义之后,行为举止间却表现得并不相信这些教义,他便会被处以死刑,因为他犯下的是最严重的罪行:他在法律面前说了谎。”⑮从卢梭的观点来看,公民宗教成为政治的一种工具。它在社会中的作用是约束个人,使得个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和要求。宗教不再神圣化,极大地削减了精神性。

也就是说,公民宗教是一种已经世俗化了的信仰,因此必须要由现实的内容支撑,信仰需要靠政治性的内容具体化。在卢梭眼中,政治和信仰是密不可分的,公民宗教既巩固政治又构建信仰,是区别于传统宗教的。与传统宗教相比,公民宗教缺少了神圣感、信念感。传统宗教的影响根深蒂固,具有很大的惯性作用,公民宗教则是在自由平等的立场上对信仰的重新建构。对卢梭的宗教信仰进行审视,他虽然表明自己对于上帝的虔诚,但他信奉的上帝乃是自己内在的良心,而并不是外在的权威。所以卢梭从自我的角度考虑,外在的权威不再,人们该如何保持自我的价值信仰。于是神学服从于道德和理性,信仰也具有了世俗性。

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角度出发,以卢梭《社会契约论》与《忏悔录》为重要根据,对他相关的思想进行深入的挖掘。卢梭首先极度推崇个人的自由,整个社会契约论都是探讨人如何从奴役走向自由的状态。首先人要积极捍卫自己的自由,再通过社会制度的设计来保障人的自由与平等。此外,法律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障人的自由与平等,维护社会的稳定,规定人的权利与义务。立法者因此承担了重大的责任。在西方社会的背景下,卢梭提出公民宗教的构想,宗教在卢梭这里失去了信仰的高尚与神圣性,变成一种政治化的工具,以使得个人更好地服从于社会。

注释:

①③④⑤⑥⑦⑧⑩⑪⑫⑭⑮(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陈阳译,浙江文艺出版社2017年版,第2、5、6、13、20、3、56、32、7、182、183、187页。

②(法)让-雅克·卢梭:《忏悔录(第一部)》,黎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7页。

⑨⑬(法)让-雅克·卢梭:《忏悔录(第二部)》,范希衡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04、484页。

参考文献:

[1] (法)让-雅克·卢梭. 忏悔录. 范希衡译[M]. 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2019.05.

[2] (法)让-雅克·卢梭. 社会契约论. 陈阳译[M]. 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 2017.10.

[3] 翟璇.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伦理思想研究[D].河北:河北大学,2018.

[4] 陈华森. 个人与社会[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08.

[5] 李育书.从自然宗教到公民宗教——卢梭对政治和信仰的现代建构[J].理论月刊,2012(09):68-72.

[6] 张维新.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4(05):70-73.

[7] 葛伟,汤欣.公民社会中个人自由的重塑——卢梭自由思想内在逻辑一致性分析[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01):94-99.

[8] 杨云鹏.洛克自由观和卢梭自由观比较[J].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01):90-93.

作者简介:

邹欣雨(1998—),女,汉族,江苏徐州人,文学硕士在读,单位:上海大学文学院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研究方向:英美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