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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气象法律法规建设的若干思考

​卢志平

双鸭山市气象局

摘要: 本文阐述了我国气象法律法规建设的现状,罗列了气象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有效改进措施,以期强化气象法律法规建设。
关键词: 气象法律法规;建设;思考
DOI:10.12721/ccn.2021.15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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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第一部规范气象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生效,标志着中国气象学发展的新历史阶段。但是,随着对气象工作需求的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因素,以及气象发展领域的不断深化和扩大,现有的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已无法适应这种发展,气象事业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本文探讨了我国气象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不足和需求,并提出了改进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思路和建议。

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发展及现状

1979年之后,经历了“十年之久的灾难”的气象行业处于困境。加快气象立法为气象事业提供法律保护的步伐已开始成为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中国气象局已经形成了气象立法两步走的总体思路,积极争取国务院发布气象管理行政法规,并根据积累的经验,制定气象法。经过近15年的探索,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气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以下简称《气象法规》)。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气象法》。实施《气象法》后,国务院颁布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并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颁布了《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赋予了气象部门管理释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管理权限。中国气象局还加强了对《气象法》的规章制度建设,颁布并修订了涉及气象工作各个方面的19项部门规章,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奠定了基础。同时,地方立法工作进展顺利,各省(区,市)先后颁布了与气象法相适应的地方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法规。截至2009年,全国已发布47项地方法律法规和63项地方政府法规。目前,《气象法》是气象法律法规的主体,辅以行政法规、地方法律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政府法规,其规范内容涉及人为影响天气、气象防灾、气象探测与信息共享、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气象探测与环境保护、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气球释放活动管理、气象行业管理、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管理、气象专用技术设备使用管理、气象预警信号发布传播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气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二、气象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2.1法律体系结构失衡

健全的法律体系要求层次分明、内容完备和系统协调的法律规范,而我国气象法律体系的结构失衡尤为严重。

2000年,《气象法》在我国正式实施。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和公众对《气象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该法律的立法概念和机构内容有待更新和完善。

鉴于气象法与其他单独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气象法的基本法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甚至法律体系内的相关规定也存在冲突,因此很难充分认识到基本法的作用。

从单行法的角度来看,除《气象法》外,气象法律制度中只有三项行政法规,其余的是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效力有限,没有办法适应当前的形势I

2.2法律制度内容缺失

现有的气象法律制度主要是用在了气象探测、预报和预警,部门立法具有突出的特点。《气象法》仅对气候资源的法律监管提供了一些模糊的原则,并且存在立法空白,需要具体立法。

2.3法律协调机制不畅

《气象法》的顺利实施需要与环境和农业等其他部门的立法保持一致,但现有法律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气象法与环境法之间也存在重叠。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何协调可持续利用和节约气象能源以及应对气候变化。

三、加强气象法律法规建设的思考建议

3.1确立《气象法》地位

《气象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和普通法,其相对层次较低;气象法的立法概念滞后,其范围、实质和原则等问题尚未明确和体现。 因此,在修订《气象法》时,应提高立法地位,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基本法》的地位,使法律制度可以通过更新其立法理念来充分发挥其在气象领域的作用。

3.2完善具体制度内容,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在现有气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始终遵循建立生态文明迫切需要的法律原则,进一步提高了一些行政法规的水平,不断完善行政法规的内容,如:《气象防灾法》和《人工影响天气法》、提高《气象预报和预报条例》、《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条例》和《气候可行性验证条例》等条例的水平。 在立法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总体规划,优先制定生态文明法律法规。

3.3明确气象法与环境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

在关于气候变化的发展,使用和应对的章节中,应根据最终价值目标(即是否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明确定义气象法和环境法的冲突解决和法律适用。 此外,如果《气象法》未作规定,则适用其他部门法律。

气象学的发展,不仅需要气象部门的准确预测,而且还需要建立法律保障体系,以树立全社会的气象意识和防灾减灾意识。 所有这一切都取决于全社会共同努力制定气象法律法规。

3.4 修订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现有的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分析和修订,对已经颁布,需要修订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并对这些气象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安排未来需要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其立法目的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内容,以形成一个完整、系统、协调的气象法律法规的法律体系。

3.5 气象立法要科学化、规范化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研究编制《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计划》,促进气象立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对于需要立法的项目,应结合实际需要和优先事项,有计划地,分步地进行工作,以避免立法上的盲目性和任意性,并加快立法的步伐,减少法律规范之间不一致、重叠甚至矛盾的弊端,提高立法质量。

3.6重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紧密结合气象事业发展和气象实际行政工作,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的科学、性指导性、实践性和可行性。在气象法律体系内,垂直层次上不同级别的法律法规应相互联系,并且不应发生冲突;在同一水平上的法律法规应相互协调和互补,不应相互矛盾,重复或留有“空白”。此外,气象法律体系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子系统,还应考虑与其他法律体系的接口,特别是环境保护、节水、建筑、农业和其他法律体系。

四、结语

简而言之,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快《气象灾害防御法》的立法进程,加快综合气象灾害观察系统的建设,完善监测和共享气象信息的法律体系。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能力,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在社会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制度,解决气象灾害防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气象防灾能力。以法治思想和方法将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减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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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俊君.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法律化探析[Dj.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