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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的外部社会性和制度性条件

姚思凡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 司法审查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态,其目的在于解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冲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言人,刑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具有较强的权力。而作为一种特别的强制手段,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从惩罚犯罪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尽管这是社会必须承担的成本,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公正的审判需要尽量减少这种风险和威胁。
关键词: 刑事再审;社会性;制度性
DOI:10.12723/ccn.2023.157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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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庭来审查侦控机关的强制权力,以防止侦控机关滥用其强制权力,维护其正当性。在未经法院依正当程序对侦控机关所行使的强制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不得对公民采取逮捕、羁押、搜查和扣押等强制性处分,这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原则。从实质上看,司法审查是一种国家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和其它公共权力进行规制的制度。因为它约束的对象是本身就具有直接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权力部门,所以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就必须要有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宏观外部机制来保证。

(一)人口问题。人民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外部政治条件,它的内容有两种,一种是由社会中的每个特定的成员构成的政治体,而国家的权力应当归属于构成这个政治体的每个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在民”;二是构成社会性政治体制的每个成员,依照法律:享有自治,也就是说,他们是自治的主体,他们是自治的主体。我们所说的话,一般都是站在一个民族的立场上说的。人民群众是司法复审是否存在、复审是否有效的深层次的关键因素。因为,只有构成社会政治体的每个人都是自己独立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这个政治体的主人,人民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就是法律),才能让国家权力真正以人民的利益为服务的宗旨和界限,法律才能真正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权威,司法审查制度也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二)政府的限制.有限的政府就是用来限制政府的权力

范围和武断应该受到限制,而不应该没有限制,没有约束。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度的,是有限度的。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思想,政府的权力是从人民那里来的,也是从人民那里来的,政府的权力是从人民那里来的,无论是它所提供的服务的对象,还是它所行使的范围,都要以有利于人民的权益为基础。由于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才能使司法机关能够对其进行监督与制约;正是由于国家权力对民众利益的限制,才有了以民众合法利益为基础的司法复审的必要性。

(三)权力与权力的分配与平衡。从希腊时代开始,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公共政治”的三大要件,即“议事功能”、“行政功能”和“审判功能”。但是,亚里士多德在这方面并未提出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其后,罗马思想家波里比阿在《罗马史》中首次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互相制约的观点。他将国家分成三个部分:人民议会,元老院(它拥有审判权)和执政官。约翰·李尔本(John Lilbert)于公元7世纪中期发表的《人民公约》(Lilbert of Lilbert)中,清楚地指出了分权的重要性,但他所提倡的仅仅是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和执行两部分。《政府论》是洛克关于“立法”、“行政”和“联邦”(实际上是“行政权”)三权分立的理论。但是,洛克认为“三个权力”其实就是“两个权力”,而“三个权力”其实就是“两个权力”,而“三个权力”其实就是“两个权力”。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盂德斯鸠对国家权力作了清楚的划分,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他认为,要保证人类的安全,就需要一个国家来维持社会的稳定;但要避免出现无节制的独断权。要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做到三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孟德斯鸠关于权力分配与平衡的理论,对近代政治制度的建设有很大的影响。这一原则为美国、法国等西方法治国家制定了宪法,并为其建立了相应的政治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时至今日,权力与权力的平衡理论所提出的准则,仍是衡量一国自由民主制度之优劣的一项重要准则。分权是为了避免公共权力的独占与滥用,也是为了保证公共权力在被分割后可以互相制衡,从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依据。由于司法主体的中立性,司法运行程序的公正,司法判决的终极性,司法程序的公正,司法的判决的终极性,司法的合法性,司法的权力,司法的权力,都应该由司法机构行使。

(四)法律高于一切。良法至高无上意味着,在特定的政治体制下,一部反映了民众意愿的良法,应当具有高于其它任何意志的地位与效力。也就是说,法律的优越性意味着法律在特定的政治体制中拥有最高的权威。司法,包括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构依照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的行为。没有权力,就无法作出有效的裁判。如果法律不具有权力,或者没有足够的权威性,那么,在更强大的权力面前,法律就不能成为评判对错的标准,司法就不能解决所面对的争议和争议,司法审查就不能起到合法性审查的作用。从司法复审的角度来看,法律的优越性在于对国家立法、行政权力的超越,没有这一权力,司法机关就无法对立法、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良法至上”在本质上指的是一国的法治状况,所以“良法至上”在本质上指的是一国的法治状况。

(五)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司法审查制度以法律的至上性为基础,并以法律的至上性为运作的目标。但是,法律的至上性无法通过法律本身来实现,必须依靠人以及由人所构成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来维护,而在这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所开展的司法活动是实现法律至上性的主要方式。从广义上讲,司法独立包含了三个主要因素: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和司法长官独立。之所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审查的制度基础,是因为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司法机关进行的合法性审查活动,而这种审查所面对的是具有国家强制权力的国家机关,所以,如果司法不能独立,那么司法审查就不能真正落实,司法审查的目的也就不可能实现。

参考文献:

1刑事政策对刑法理论的影响 盖玉昊 法制博览 2022-05-05 期刊 

2精神损害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研究——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为切入点 谭世贵; 方阳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04-28 期刊 

3当代巴西刑事侦查制度的权力制衡与监督 刘天来 拉丁美洲研究 2022-04-27 13:14 期刊 

4企业刑事合规激励规范适用问题研究 郭恩泽; 郭相宏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4-17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