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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吉礼》的对比研究

李静楠

广西民族大学,南宁,530000

摘要: 中华书局1977年出版的《清史稿》一向被学界作为研究清代历史、文化的重要依据,然而该书在形成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值得商议的问题。而关注度较低的台湾商务印书局1999年版的《清史稿校注》在校注过程中结合了大量文献资料,作出详细注释的同时,其标点上也体现出不同的思考。将《清史稿·吉礼》(77年版)为底本,与台版《清史稿校注》的内容进行对比,同时以《钦定大清会典》等文献资料为参考,对《清史稿》吉礼志中出现的错误及标点问题加以考证,尽可能还原历史的真实。
关键词: 《清史稿》;吉礼;年份;标点
DOI:10.12721/ccn.2022.15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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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延续了明代史书的体例,分为“纪、志、表、传”四部分,原稿共五百三十六卷,因为其成书之路坎坷,书稿中存在很多错漏,但其在全面汇集清代历史资料上的贡献是极大的。《清史稿·吉礼》属于《礼志》,共有六卷,“吉礼”实际上就是“祭祀之礼”,一直以来都有“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的说法,作为中国古代“五礼”之首,可以说祭祀行为常贯穿在嘉礼、凶礼、军礼、宾礼之中,在礼制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经过单句(即以句号分隔)对比,发现《清史稿·吉礼》(77年版)与台版《清史稿校注》的主要差异可分为两大类:字词和标点,共计83条。其中字词差异有40条,包括年份不匹配、避讳未避等;标点差异有38条,分为对句意有影响和无影响两类。同一句中兼有两种差异的有2条,另外有5条属于台版对原文内容进行的补充说明。

一、字词差异

台版《清史稿·吉礼》在校注的过程中发现字词问题并没有在原文直接修改,而是对其进行标注,并会说明修改依据的资料是什么。有些问题在《清史稿·吉礼》(77年版)中也有注意到,直接在原文进行了修改,但并未进行注释。如:“群祀,则皆遣官”,在台版中原作“群祀,则皆遣者”,很显然文中多次出现的都是“遣官”,是指遇“群祀”时天子可以派遣相应的官员代替自己进行祭祀;“天坛制圆,三成,上成九重,周一丈八尺……”,在台版中原作“天坛制圆,三成,上九九重,周一丈八尺……”,同句另有“二成”“三成”,据此“九”实际为“成”。此外,还有三条在77版中也已发现并作出了修改,皆属于可以依据上下文判断出来的误字。

将台版《清史稿校注》与《清史稿·吉礼》(77年版)进行对比,发现后者还存在一些没有被注意到的错漏情况,如避讳字未避讳、年份不匹配、一部分名物的名称和数量存在差异、建筑的方位和尺寸差异等,同时也能够注意到台版校注内容中也存在问题。

清代时的避讳要求十分严格,尤其是对帝王名字的避讳。而《清史稿·吉礼》(77年版)中却有一句“春冬仲月祭先医,春、秋仲月祭黑龙、白龙二潭暨各龙神……暨贤良、昭忠、双忠、奖忠、褒忠、显忠、表忠、旌勇、睿忠亲王、定南武壮王、二恪僖、弘毅文襄勤襄诸公等祠”,其中“弘”字如台版注释所说应该要避弘历御名的忌讳,改用同音字“宏”。这位“弘毅公”是随努尔哈赤征战的开国五大功臣之一巴图鲁额亦都,定封号在清高宗(弘历)之前,然而“雍乾之世,避讳至严”,乾隆之后的典籍在撰写时都需要注意避“国讳”的问题。这一点从《清实录》中可以明显看出,《世祖实录》和《圣祖实录》中都有“弘毅公”的记载,而《高宗实录》中皆已改作“宏毅公”。

《清史稿·吉礼》(77年版)中年份不对应的问题是比较常见的,如:“(乾隆)十二年,修内外垣,改筑圜丘,规制益拓”和“(乾隆十二年)复改坛面为艾叶青石,皇穹宇台面墁青白石。”台版注释依据清史馆张书云纂辑礼志稿吉礼(以下简称“张稿本”),认为前一句记述的事情发生在“乾隆十四年”,后一句则在“乾隆十五年”。《高宗实录》中详细地记载了这一段历史,“(乾隆十五年)大学士会同礼部议覆、和亲王弘昼等奏称、圜丘台面。奉旨仍九五之数。量加展宽……上成取九数径九丈。二成取五数径十五丈。应如所奏。”在定尺寸、商讨修改尺寸方面的记载都能与《清史稿·吉礼》的内容相对应。同一段中又记载,有大臣上奏,认为改按照新的尺寸制造台面使用的金砖,烧造十分艰难,然而增加块数会破坏原制取义,所以希望皇帝能批准改用“直属房山县所产艾叶青石”,乾隆帝也依实际情况准许所奏。除此之外,原本使用的青色琉璃栏板也因尺寸修改烧造困难,并请改用艾叶青石。《高宗实录》唯这一处记载了圜丘规制拓展并改用艾叶青石的内容,可见这两件事都发生在乾隆十五年。且《皇朝通典卷四十一》也有“十五年正月,谕,和亲王等,圜丘坛上张幄次及陈祭品处过窄,既议鼎新,可将圜丘三层台面仍九五之数,量加展宽,则执事者得以从容进退”,其对改用“青石”的记载也相同。另有“(乾隆)十六年,更名大享殿曰祈年”,台版注依据张稿本认为应是“乾隆十七年”;“乾隆十三年,诏祭品宜法古,命廷臣集议”,台版注依据清史馆张书云纂辑、李哲明覆辑礼志稿吉礼(以下简称“李稿本”)和《光绪会典事例》认为应是“乾隆十二年”。然而分别对照《高宗实录》《则例》《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会典事例》等文献记载来看,将大飨殿改为祈年殿确实发生在乾隆十六年,《清史稿·乐志》中同样有“乾隆十六年,改大享殿为祈年殿,于此行祈穀之礼焉”的记载,而此处台版却未标注出来。同样地,定祀典祭器,遵用古名且仿照古制是在乾隆十三年而非十二年。以上都说明台版校注根据一些资料提出对一些年份的修改并不完全准确,与中华书局1977年版的《清史稿·吉礼》一样存在不对应的情况,两相对比在结合相关资料能够得出更加准确的年份。

但有些年份确如台版注释的那样,如:“顺治三年,定郊祀斋戒仪”按标注应改为“顺治二年”;“嘉庆十三年,谕诫斋戒执事暨查斋监礼者,循旧章,肃祀典”按标注应改为“嘉庆十二年”;“雍正九年谕曰:‘是虽义取娴熟,实乖洁齐严肃本旨也。’乃停前一日坛庙演礼。其前二日凝禧殿如故”按标注应改为“雍正七年”;“(乾隆)二十七年岁杪,谕通覈陪祀逾三次不到者,分别议惩”按标注应改为“乾隆三十七年”。这些事件在《清实录》《光绪会典事例》中都有所参照。部分句子还存在月日不同的情况如:“稽之经传,成周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即月令所谓‘季秋,大飨帝’也。召诰‘三日丁巳用牲于郊’。”这句在《清史稿校注》中的记载却是“召诰‘三月丁巳用牲于郊’。”查《高宗实录》乾隆三年,考虑三月即将举行的祭礼,其在配享的安排上需要查阅经传来确定,看到“成周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同《月令》中的说法一致,于是下召,“三月丁巳。用牲于郊。”

除年月日不对应的问题之外,还有些时间记载较为模糊,如“雍正初,更名日坛街曰景升,月坛街曰光恒”,台版据张稿标注日坛更名应在雍正二年,月坛更名则在雍正三年,《则例》也可以佐证。以上都显示出《清史稿校注》更具备展现历史真实性的特点。

二、标点差异

标点方面的差异分为会对理解句意形成影响的标点和对句意几乎没有影响的标点。本文主要分析的是前者,共有4条。

《清史稿·吉礼》(77版):“二成南列岳镇五陵山石座,镂山形;北列海渎石座,镂水形:俱东西乡。”

《清史稿校注》:“二成南列岳、镇、五陵山石座,镂山形;北列海、渎石座,镂水形。俱东西乡。”

前者显然是只将“俱东西乡”理解为海渎石座的方向,而后者则将其理解为南列和北列的石座都是东西向的。《会典卷七十一》:“岳五、镇五、陵山石座,凿山形,北,左右设四海、四渎石座,凿水形,均东西向。”《则例卷一百二十六》:“二成南左右设五岳、五镇、五山,北左右设四海、四渎各石座,分刻山形、水形,均东西向。”再对照《光绪会典图卷四》,“第二成南,分设,五岳、五镇、五陵山各石座,刻石形,北,分设,四海、四渎各石座,刻水形,均东西向。”可见,南北列的石座都是东西向的。同样的情况还有,《清史稿·吉礼》(77版):“天坛制圆,三成,上成九重,周一丈八尺……三成五重,周五丈四尺:俱高三尺”,而《清史稿校注》中为“三成五重,周五丈四尺。俱高三尺。”

《清史稿·吉礼》(77版):“(祭告)凡登极授受大典……先期遣官祗告天地、太庙、社稷。致祭岳镇、海渎、帝王陵寝、先师阙里、先师。改大祀亦如之。”

《清史稿校注》:“(祭告)凡登极授受大典……先期遣官祗告天地、太庙、社稷,致祭岳、镇、海、渎、帝王陵寝、先师阙里。先师改大祀亦如之。”

《会典卷二十三》只记载了举行登基大典之前要提前遣官祗告天、地、太庙、社稷,没有提到要致祭岳、镇、海、渎等。《钦定大清通礼卷十九》:“皇帝登极之礼,既诹吉,诸司下所属供备王公、大学士,率文武百官前期进表内阁,先一日遣官,各一人,祗告天、地、太庙、社稷,各朝服将事如常仪,礼毕出,易服,退右祗告。”也没有提到致祭山河、帝王陵寝等的内容。但在《则例卷五十七》:“皇帝登极先期礼部遵照康熙六十一年礼仪具奏”,《则例卷七十五》中有了不一样的记载,“祭告,凡登极,上尊号、徽号,加上徽号,皇太后圣寿,大庆万寿圣节大庆,册立皇太子,均先期遣官祗告天、地、宗庙、社稷并致祭岳、镇、海、渎、前代帝王陵寝、先师阙里。”查《圣祖实录》《世宗实录》,康熙登极前仅有祭告天地、太庙、社稷,《高宗实录》载高宗乾隆登极时“于九月初三日。祭告天、地、宗庙、社、稷、即皇帝位。以明年为乾隆元年……只绍前徽。丕布新恩。聿昭锡类。所有合行事宜。条列于左……五岳四渎等祀。应遣官致祭者。照旧例举行。”同时《则例卷八十二》中有“皇帝登极遣官致祭帝王陵寝、御中和殿,亲阅祭文香帛遣行与康熙六十一年同”的记载,说明清代最迟在康熙六十一年时已有在帝王登极前遣官致祭帝王陵寝的礼制。《会典》《则例》都将先师归为中祀类,关于“先师改大祀”的记载也遍寻不到。仅有王士祯在《请酌定先师祀典疏》中提到嘉靖时将对孔子的祭祀从大祀变成了中祀,他在与其他大臣商讨后上书帝王,“伏祈敕下礼臣及廷臣集议,先师祀典笾豆乐舞,酌采成化、弘治年间仪制,俾一百五十年阙略之礼……”。这篇文章是王士祯在任国子监祭酒期间所作,大约是康熙十九年之后,但《会典》《则例》中并没有找到将先师改为大祀的记载,因此对祭祀先师是否被改为大祀并不能完全确定。《清史稿·吉礼一》中有“光绪末,改先师孔子为大祀,殊典也”,查《德宗实录》确实有“文庙升为大祀”的记载。光绪三十二年,国子监丞再次奏请文庙升格时,是以高宗升文庙为大祀后对国家发展形成的积极影响为依据。但无论“先师改大祀”发生于何时,相较于中华书局77年版《清史稿》的标点方式,还是《清史稿校注》对该句的理解更加准确。

《清史稿·吉礼》(77版):“乾隆十四年,以皇祇室用绿瓦乖黄中制,谕北郊坛砖壝瓦改用黄。”

《清史稿校注》:“乾隆十四年,以皇祇室用绿瓦,乖黄中制,谕北郊坛砖壝瓦改用黄。”

《高宗实录》载乾隆十四年“谕、稽古明禋肇祀。郊坛各以其色。地坛方色尚黄。今皇只室乃用绿瓦……其议更之……而皇祇室编次绿瓦。遍检礼书。并无考据。查天元地黄。绿乃青黄间色。今北郊坛甎壝瓦。及牲帛帏幄。色俱用黄。”因此“乖黄中制”意为违背了使用黄瓦的传统,且“黄中正位,含章居贞”,黄色更能代表皇权至尊。相较而言《清史稿校注》的标点更有助于理解句意。还有类似的情况,如《清史稿·吉礼》(77版):“北极佑圣真君、东岳都城隍亦如之”,《清史稿校注》标为“北极佑圣真君、东岳、都城隍亦如之。”其中“东岳”和“都城隍”是不同的,《会典》《则例》中两者并非一体,因此前者的断句容易造成误解。《清史稿·吉礼》(77版):“覆檐门庑坛内外壝垣并改青琉璃,距坛远者如故”,《清史稿校注》标为“覆檐、门庑、坛内外壝垣,并改青琉璃,距坛远者如故。”至少有助于辨别“覆檐”“门庑”“坛内外壝”分属建筑的不同位置。

除了标点引发的误解问题外,77版《清史稿》还存在标点标准前后不一的现象,如《清史稿·吉礼》(77版)中“逮高宗时,依据清文,译成四卷。祭期、祭品、仪注、祝辞。”未使用冒号解释说明,而“帛七等:曰郊祀制帛,南北郊用之……曰礼神制帛……曰告祀制币……”“群祀五十有三:季夏祭火神,秋仲祭都城隍,季祭炮神。”等多处句子中又用了冒号来解释说明。同样对冒号的使用,“十四年谕曰:‘太祖肇兴帝业……’”中“谕曰”后用了冒号,而“初,斋宫致斋鸣鼓角,十四年谕云‘斋者耳不听乐’”中“谕云”后又不使用冒号。另外,对“春秋二仲”“春秋仲月”,就将“春”“秋”断开,而“春冬仲月”却不断。《清史稿校注》中则很统一地都按“春、秋仲月”“春、秋二仲”“春、冬仲月”断开。

三、总结

中华书局1977年出版的《清史稿》与台湾商务印书馆发行的《清史稿校注》对于清代历史和文化的研究都具有重要价值,一直以来我们很少关注台版《清史稿校注》的内容,因此几乎没有发现它与更通行的77年版《清史稿》在一些细节上存在不同。通过将两者的《吉礼志》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两者在部分文字内容和标点上的明显差异,同一句的标点不同可能意味着对该句的理解还存在争议,而文字内容的不同显然与版本相关,77年版以“关外二次本”为底本,《清史稿校注》以初稿本为底本。再结合其他文献资料后,能够对两者的内容有更准确地理解,并有助于还原历史的真实情况。

参考文献

[1]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2]国史馆校注:《清史稿校注》,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年。

[3](清)允祹:《钦定大清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4](清)允祹等纂修:《钦定大清会典则例》,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5](清)光绪敕撰:《钦定大清会典图》,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6](清)乾隆敕撰:《钦定大清通礼》,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7]中华书局编:《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8](清)乾隆敕撰:《皇朝通典》,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9]魏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校.:《魏源全集 第16册 皇朝经世文编 卷54-卷69 礼政》,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

[10]冯振亮:《清代祀孔典制变迁的历史考察》,曲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