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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官兵战时军事法律教育训练工作漫谈

宋溢晗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710068

摘要: 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武装力量,文明、威武的正义之师,战争中最根本的法律问题是我军走向战场时所必须清楚的,也是组织参战官兵军事法律教育训练时所必须贯彻的。文明守法是二十一世纪人民军队走向战场的资格证。战时军事法律素质的培养不仅是教育问题,更是训练问题,必须在作战环境下进行训练和检验,形成官兵军事行动中的自觉。总结梳理战时军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开发完善战时军事法律的作战效能,将战时军事法律教育训练工作纳入部队训练考核体系等问题亟需引起我军各级指挥员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 战时;军事法律;教育训练;法理斗争
DOI:10.12721/ccn.2025.15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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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明守法是二十一世纪人民军队走向战场的资格证

“战争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仿佛一道魔咒,伴随着人类的历史。二战后,人类社会痛定思痛,深刻反思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文明的巨大破坏及其给各国人民带来的深切伤痛。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政治组织的建立,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为代表的国际人道法体系的出台,为人类文明开辟了新的华章。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冷战的阴云随着美苏两极争霸体系的终结而消散,国际社会总体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和平时代。尽管局部地区冲突不断,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仍然威胁着全人类的和平与安宁,但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旋律毋庸置疑。国际人道法和武装冲突法体系的日趋完善为交战规则的确立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提供了基本遵循。甚至“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敌人的军队必须消灭”[1]这种克劳塞维茨式的传统战争观和作战原则也发生了改变,1986年美空军上校约翰.沃顿在《空中战役:制定作战计划》一书中提出了美军“五环打击”目标选取理论,与传统的军事理论明显不同,沃顿不再把敌军有生力量看作最重要的打击对象,而是将之置于最次的一环。在文明的要求和致胜的规律发生深刻变革的今天,走向战场的军人,应当是文明、守法、理性的军人,即使在生死关头的战场危局之中,也不能突破文明和人道的底限。

我军是以文明之师、威武之师宣扬并闻名于世的,战争中最根本的法律问题是我军走向战场时所必须清楚的,也是组织参战官兵军事法律教育和训练时所必须贯彻的。

二、当前部队官兵战时军事法律教育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官兵战时军事法律能力素养基础薄弱。任连长时,我在一次演习的间隙问战士:对面阵地上的敌人举起了白旗,他们想干什么?我们该怎么做?很多人认为举白旗代表投降,应该去缴获武器,抓俘虏。然而在武装冲突法中,举白旗仅代表停火谈判,并不当然代表投降的意思。这让我感到基层部队战时军事法律教育训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停火谈判和缴械投降之间的错误认知,会在战场上造成何其严重的危害!到机关后,我和一些机关干部交流:什么是军事统率权?军事命令的合法性效力来源于哪里?执行军事命令的抗辩能否免除战争犯罪的法律责任?往往也很难得到一个在法律上相对准确的答案。“军事统率权是将国家的军队作为一个整体而进行统领的权力,它具有最高性”[2],军事命令的效力来源于军事统率权,来源于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于军委主席负责制。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必须服从合法的军事命令,但是下级是否有权力或者义务去判断和审查上级军事命令的合法性?这些法律问题和现实困惑,在官兵中是切实存在的。如果不是发自内心的信服并由此而养成融入血液的军令意识,那么军法和军令的权威何在?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著名论断:“法律必须被确信,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

二是部队战时军事法律教育训练体系存在缺失。2003年12月5日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一次把法律战纳入战时政治工作的范畴,使之成为我军战时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全军部队瞄准备战打仗抓建设的持续深入,为保障我军海外军事行动,维护国家利益,军事法理斗争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是我军目前还没有统一印发全军的战时军事法律教育训练教材,没有系统的区分层次为各级、各类军事人员制定贴近岗位实际的军法学习读本,没有一部像美军那样的能够为所有作战行动提供模板的标准交战规则(SROE),部队十分缺乏具备专业素养的军法教员,战时则缺乏能够通晓武装冲突法、军事行动规律和战场态势全局的军事法律顾问,部队战时军事法律教育更多停留在课堂,贴近一线,融入基层,走进演兵场的教育训练体系仍然没有全面的建立起来。

三、加强官兵战时军事法律教育训练工作几点举措

一是总结梳理便于官兵掌握运用的战时军事法律基本原则。战时军事法体系庞杂,很难让普通官兵全面掌握,有必要梳理出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比如,如何理解武装冲突法中的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民用物体都不能受到攻击。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对那些没有明显军事价值的民用物体进行报复性攻击和不分皂白的攻击,或者因不负责任的攻击行为对民用物体造成了严重超出军事利益的破坏,导致了不成比例的附带损伤。再比如,军事命令在什么情况下会彻底丧失它的合法性,错误的执行了这样的命令就要承担战争犯罪的法律责任?在1945年纽伦堡审判中确立的纽伦堡原则其核心观点就是:即使被告的行为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也不能逃脱罪责。这个问题背后的法理依据非常复杂,但我们仍然可以删繁就简的概括梳理出基本规律,便于指挥员和战斗员能够迅速有效的作出判断:这项命令有没有明显违背最高军事统率者的意志?具体到我国就是要看是否违背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否违背了军委主席负责制。因此,总结梳理便于官兵掌握的战时军事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待条件成熟时加紧制定区分层次、内容精炼、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战时军事行动法律手册》将产生巨大的军事价值。

二是将战时军事法律教育训练引入练兵场。除课堂教育外,更要注重将战时军事法纳入到部队训练考核体系,引入到练兵场。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军事法的理论研究必须结合部队的军事斗争准备实践,军事法律教育必须立足于让军法素养和军令意识春风化雨般的浸润到我们军队一线官兵的心田,让军法的权威在战场上树立起来。参战官兵的军事法律素养必须在作战环境下进行训练和检验,形成官兵军事行动中的自觉和本能。美军中央司令部律师办公室主任鲁伯特上校将沙漠风暴行动称之为“我们打过的一场最尊重法律的战争”,首先是由于1974年以来美国国防部对战争法教育与训练的强化[4]

三是正确认识和开发军事法律的作战效能。在法律战和法理斗争方面,我军进行了多年的研究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与美军等实战经验更加丰富的军队相比,我军的军事法律作战效能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开发。那种认为“紧迫时无法律”的观点是错误的,要正确认识战时军法的作战效能,比如武装冲突法中的区分原则与军事学上的“集中兵力”、“瓦解敌军”是完全一致,相辅相成,一体两面的[5]。正如美国国防部向国会提交的海湾战争报告中所总结的那样:遵守战争法既未对联军制定作战计划造成障碍,也未对作战计划的实施产生影响。而伊拉克违反法律,未得到任何好处[6]

参考文献

[1]克劳塞维茨.《战争论》[M].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4(11):23.

[2]陈聪.军事命令效力来源的法理分析[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11):100.

[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导言3.

[4]弗雷德里克.博尔奇.美国军队律师的职能转变[M].北京:总政治部办公厅司法局编译2015(10):179.

[5]俞正山.武装冲突法[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8):133.

[6]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译.海湾战争(中)美国国防部致国会的最后报告附录[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8):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