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笔者的专利审查实践中,曾经有一件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发明专利,关于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有创造性引发了一些争议。下面介绍一下具体案情:
二、案例介绍与评价
(一)案情简介
本申请记载了一种针对冰箱支撑铁的安装工装,支撑铁位于冰箱内部左右两侧,用以搁放水平玻璃搁架,为了保证玻璃搁架放置后水平,要求两侧支撑铁的相应孔洞位于同一水平面。本案提供了一种安装冰箱支撑铁的工装,该工装具有与支撑铁上孔洞相配合的定位凸块以及水平仪,利用水平仪的指示保证两侧支撑铁安装位于同一水平面。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安装冰箱支撑铁的工装,其特征在于,包括:主体部(10),多个定位部(20),所述多个定位部(20)设在所述主体部(10)的后表面上,所述多个定位部(20)上分别设有对应的定位凸块,水平仪(30),所述水平仪(30)设在所述主体部(10)上,用于指示所述多个定位部(20)的对应的定位凸块在同一水平面上。
本申请说明书附图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夹钉板,由长条形板1和多个夹齿2构成,各夹齿2卡在长边11端面的卡槽3中并能沿着卡槽3来回移动,在长条形板1的一端设置一个气泡水平仪5。钉钉子时将钉子夹在夹齿2中,气泡水平仪5可以方便人们将钉子钉在同一水平线上,防止钉子打斜。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
对比文件1公开了长条形板1(相当于“主体部”)、夹齿2、气泡水平仪5,多个夹齿2定位设在长条形板1的上端,夹齿用于夹持多个钉子(夹齿用于钉子的定位,因此夹齿相当于“定位部”),气泡水平仪5设在长条形板1上,能够指示多个夹齿2在同一水平面,从而将钉子钉在同一水平线上。区别特征是:其工装用于冰箱支撑铁;定位部设在主体部的后表面,且其上设有对应的定位凸块;水平仪用于指示定位凸块在同一水平面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安装冰箱支撑铁。
首先,冰箱支撑铁的安装需要保证多个冰箱支撑铁处于同一水平线,因此,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工装用于冰箱支撑铁的安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在安装冰箱支撑铁时,根据冰箱支撑铁的结构对定位部的夹持装置进行适应性的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为冰箱支撑铁上有多个定位孔,因此将“定位部设在主体部的后表面,且其上设有对应的定位凸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观点二】
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安装对象分别是冰箱支撑铁和钉子,二者存在较大的结构差异,必然导致与二者配合的安装工具存在结构差异;其次,本申请的定位部设在主体部的后表面,且其上设有对应的定位凸块。对比文件1的夹齿设在主体部的一边上,夹齿上设置的是放置钉子的槽。关于“定位部”的结构差异较大。而且,冰箱支撑铁上的孔是用来悬挂玻璃搁架,以调整玻璃搁架的高度,与其自身的定位无关,“冰箱支撑铁上有多个定位孔”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定位部设在主体部的后表面,且其上设有对应的定位凸块”。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三、法律思维与创造性判断
专利法是一种法律,具有法律的各种属性和特点,在依据专利法对发明专利进行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法律知识、法律概念和法律思维对审查结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思维是指法律职业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从法律的角度、依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 [1]。
具体到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法律思维强调事实和证据的重要作用。对于上述案例,笔者认要基于法律思维,首先需要掌握现有的技术事实,经检索,现有技术未公开针对冰箱支撑铁或者类似结构进行安装的工装,因此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工装整体而不仅仅是利用水平仪保证两个结构处于同一水平面;其次,由于钉子和冰箱支撑铁在结构上存在显著差异,将钉钉子的工具应用到安装冰箱支撑铁上需要一定的技术启发,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钉子和冰箱支撑铁关联在一起的技术启示;第三,大量文献存在利用“在主体部上安装水平仪”检测被安装对象是否出于水平,这表明利用“水平仪检测物体位于水平”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认为其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更关键、更实质的技术启示。
四、结束语
本文以一个具有争议的简单案例为例,试图从法律思维的角度说明如何评价发明专利的创造性,通过对整体技术的把握,客观分析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智慧贡献,使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更加客观。
参考文献
[1]时鹏.由专利审查投诉平台的一个具体案例谈对法律说理的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年第4期:73-74.
[2] 尹新天著.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