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已经日益突出,如何规范土地流转,更好地引导土地流转,已经被政府提上了日程。加快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推动农村农业生产集中、规模经营,对于深化农村农业改革非常重要。
一、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分析
1.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土地
通过实地调查发现,有些村子土地流转进行“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进行集中流转。政府为了加快土地流转,召集村民开会集中表决,有一半以上村民愿意流转土地,则全村土地全部进行流转,完全没有考虑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民。
2.土地流转后经济效益低
当土地流转后,经营者需要雇佣当地一些农民进行耕种,其中出现许多雇佣人员工作不积极,工作效率大大降低,长期以来造成经营者利益损失。流转的土地难以集中,规模化难以实现,机械化水平比较低,人工成本比较高,土地流转经济效益低。
3. 农民对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
农民对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在于:一是传统思想观念束缚。农民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满足于守土经营,存在投资兴业怕担风险、务工经商怕丢地权的顾虑,他们宁可粗放经营或让亲戚代耕也不愿流转土地。二是转移剩余劳动力存在一定难度。多数农事企业工业化程度不高,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企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农民个人知识技能有限,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不能完全满足农民需要。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障补偿标准较低,农户经营的有限土地尽管收入不多但可起到重要的兜底作用。四是农民土地经营收益有所提高。
4.思想观念存在顾虑。通过大量的农村入户调查结果发现,很多农民对土地依然有很深的感情,对自家土地总有一种“恋地情节”,进而不愿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只有迫不得已的情况才会转让土地。很多农民一辈子都在种地,认为农民主要工作就是种地,以地为生;还有部分农民认为土地仍然存在增值空间,只要土地在就不会有任何经济损害,甚至土地荒芜也不愿意转让。最后一点就是现阶段农村存在农业副业化、耕地非粮化、农民兼职化以及农民老龄化现象较为严重,所以对土地流转的相关意识迫切性不高,造成耕地荒芜、效益低下,农村土地利用率降低,对农业经济发展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5.监督管理不到位,土地收益缺乏保障
随着现代农业的深入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然而土地流转过程中随意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虽然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应当严格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約、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但是由于土地管理部门、乡镇和村委会对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的租种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例如,有一些地方借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名义,打着发展休闲农业园区、观光农业园区的幌子,规避我国土地管理法规要求,实际上是私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大搞房地产开发。此外,土地流转周期短也会助长租种农户的掠夺性生产经营,导致土地肥力难以得到保持,土地长久收益缺乏保障。
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对策
1.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出台鼓励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扶持政策。对集中流转土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以扶持,凡涉及农业、发改、财政、国土、水力等部门的资金和相应奖补政策向规模经营项目倾斜,不断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
2.提升土地收益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实现规模流转、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规模经营和组织化程度,培育土地经营权流转主体,使之成为规模经营大户、流通大户和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头羊,积极鼓励其开展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生产技术,全面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增加发展后劲,切实解决小农经济组织方式与国际国内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3.完善社会保障,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每位农民得到更好的社会保障,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了,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无后顾之忧,从而促进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提高农村土地的流转效率。使一部分有能力外出创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同时,要对进城农民在农村的承包土地、房屋、宅基地,要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资产处置办法,帮助其完成进城落户的资产积累。降低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使其所经营的农用地能够进入农用地流转市场。
4.创新完善土地流转方式。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土地信托、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多种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完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有序流转。土地流转须向发包方、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备案,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土地流转扶持政策。探索多元化的入股载体,允许承包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转让、互换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互换以外其他方式流转的,无须经发包方同意;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