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视角分析,政务公开与信息公开有着密切关系。但是,政务公开与信息公开并不相同,现在我国很多地区开展行政工作期间都会采用行政公开制度,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现政务公开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公开标准不统一、公开范围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给我国行政工作开展造成较大阻碍。因此,必须要不断优化行政公开制度,以期能够提高行政工作的效能。
1.政务公开概述。
政务公开在法律和学术界仍旧没有准确定义,研究政务公开期间,都会将其与政府信息公开联系在一起,理论界认为政务公开主要有两方面概念界定,其一为广义政务公开,主要史志整个公权力运行信息和活动公开,各级人民代表机关审查、立法等权利监督政务公开的活动。除此之外,还要监督执政党依法执政的活动信息,这个过程中不仅包括政府部门行政权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公开,还包括:司法部门、立法部门党机关和检察部门的信息公开。狭义的政务公开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形式自身的信息公开权利。除此之外,部分学者认为应该扩大现有的政务公开概念,政务公开主要是指与政务相关信息的公开,这些事务主要包括:行政事务、国家非保密政党事务、其他社会事务等,但是,很多学术界研究人员都不认同这一观点,两者争论的焦点主要为政务公开的范围,详细了解我国政务政府公开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现我国政务公开范围扩大趋势较为明显,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政务公开,可知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范围内的事务公开,狭义行政公开更符合行政法规定。
2.行政法视角下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1)公开主体不明确。现在我国政务公开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的现象,这一情况使得我国政务公开主体出现一定争议,理论上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法规、行政机关、规章授权组织等。但是,部分学者指出政务公开应该主要是指行政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行政公开的范围应该只包括行政主体,不包括公共服务企业。但是,实际开展政务工作期间,公共服务企业也属于市场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公共服务职能,发布信息主要是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一情况给政务公开工作开展造成较大影响。究其原因与我国政务公开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开主体有着密切关系,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不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界线,使得政务公开工作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2)公开信息缺乏规范性。政务公开的渠道具有多样性,但是,随着政务公开信息数量的不断增加,公开信息质量逐渐开始出现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现象,部分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全面,究其原因发现与政府公开信息随意性较大有着密切关系,由于缺乏完善的政务公开规定,使得很多政府机关笼统解释不对外公开的内容。另外,现有我国行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务公开的内容,申请公开涉政务敏感信息时,部分被申请单位会直接以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公开回复申请人,使得国家秘密逐渐成为拒绝公开信息的挡箭牌。
(3)实效性仍存在问题。行政机关内部的规范与实际工作存在冲突使信息的公开与获取受阻。政务公开的目的之一便是实现信息资源互享。网站信息更新率与固定信息无法更新存在冲突。政务公开各种评估考核之间相互冲突,如关于网站建设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中提出网站内容要及时发布更新,工信等部门在对网站信息更新率进行监测时并未合理区分被监测栏目,而例如一些固定信息,如机构职能、年度计划等无法保证每个月甚至每周的更新率。这使政务公开部门在进行信息公开时无所适从。更有些部门为了保证网站更新率,将应全部一次性公开的信息分为多次上传,这使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影响公众基于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作出的判断,也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
3.行政法视角下完善政务公开的建议
(1)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主体法定符合职权法定的要求。需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政务公开的主体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共服务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首先在《政务公开法》中来对政务公开概念加以界定,对政务公开主体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使其与警务公开、检务公开等公开主体相区别,通过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将国务院到各级地方政府机构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机构进行公开,形成各级政务公开单位清单。其次对于公共服务企业的性质加以确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公共服务企排除在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完善公共服务业信息公开规定,对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国有企业、组织制定符合其性质的规定,通过专门规定来保护公众获取此类公共信息的权力。
(2)细化政务公开的内容。内容法定是对行政行为是否越权的直接判定。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定政务公开内容,以此来约束行政行为。在《政务公开法》中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加以细化分类。在《保密法》的基础上,通过《政务公开法》对国家秘密进行区分,细化其分类。细化政务信息的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分类。通过《政务公开法》法律解释明确哪些内部信息(政务公开主体内部运作信息)可以公开,哪些内部信息不予公开。活动方面,对需公开的行政活动加以界定,明确哪些活动必须公开,那些活动可以公开。如会议公开方面,涉及公共权益的政府全体工作会议必须公开,政府机构内部的商讨交流会议可以公开。在《政务公开法》相对应的法律解释中对“重大行政决策”、“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在实践中不确定的名词进行解释。
(3)完善监督制度,提高监督效力。政务公开毕竟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活动,趋利避害是政府部门的本能,信息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公众往往不得而知。在明确监督方式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尤其是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借助公众的力量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首先应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在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政务公开监督办公室,公众可直接对政务公开相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实现实时实地监督。开设统一的举报投诉热线或开设专门的网上投诉平台,包括网站、微信等设立投诉举报栏目。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以舆论监督推动政务公开。
总结
现在我国行政工作仍旧存在公开效果不明显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做从行政法角度剖析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政务公开主体范围,做好政务公开实效性建设工作,以保证政务公开能够发挥出自身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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