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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移植伦理审查的经验与思考

王语嫣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杭州,310000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民在器官捐献与移植过程中的伦理审查,为医疗机构进行相关伦理审核工作提供借鉴。我国现行的器官捐献伦理审查制度尚有不足,应根据伦理四大基本原则完善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相关法律,建立合理、有效的伦理审查会议模式,建立健全合适的伦理委员会运行模式。
关键词: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
DOI:10.12721/ccn.2021.15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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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一个人的生命不能拯救的时候,器官捐献志愿者或者由直系亲属一致同意提出器官捐献,使生命以另外一种形式得以延续,是越来越多的人的选择。自从2015年后,由于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中国器官移植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目前世界各国器官捐献移植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1.开展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工作介绍

1.1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情形

活体的器官移植需要进行严格的道德检查。公民逝世后捐献需要三个方面的道德检查:①受者在医院内,必须进行伦理检查,以确定是否接受捐献者的捐献;②捐献者与受者在同一家移植医院内,器官获取组织(OPO)伦理委员会开展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伦理审查,移植医院伦理委员会必须进行器官移植伦理检查,以确定是否接受捐献者的捐献;③捐献者在供体医院,受者在移植医院,OPO组织伦理委员会需对捐献者是否符合捐献进行伦理审查,移植医疗机构开展移植需对移植病例进行审核。

1.2 伦理审查的方式

本研究采取网上评审方式。将伦理审核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并在伦理委员会的群内统一通告进行。经过仔细的审查,全体会员可以在群里反馈意见。如有疑问或需要附加资料,由伦理委员会的秘书转交申请者。在答复问题或提供其他资料后,伦理委员会将重新发表评论,并由秘书作一个总结,伦理委员会主席将公布评审的结果。最后,由伦理委员会的秘书递交有关资料。定期举行现场会议,并签署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1.3伦理审查的时效性

由于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患者(不包括活体器官移植)的特殊性,伦理委员会要求成员尽快给出审查意见。通常,不应超过6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在1至2小时内答复审查意见。如果成员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伦理委员会秘书将通过电话联系成员,提醒他们尽快审查相关材料并提出书面意见。

1.4 伦理审查的内容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条例》)提出了伦理审查的基本原则:①捐献者或者捐献者家属的自愿捐献意愿;②有无人体器官销售或以其他方式销售;③对人体器官配对与受者的适配性是否符合伦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关于器官捐赠案例的审阅资料如下:①捐献者的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在中国器官捐献登记表格上签名;②由近亲签字的器官捐献手术知情同意书;③亲属关系证明,包含了捐赠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的亲属关系;③户口簿、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件;④捐赠人及其近亲的身份证件;⑤如果由受托人签署,则需委托人的委托书和委托视频;⑥捐献人病情简介,不存在医疗禁忌;⑦如按中国一类(国际标准)进行捐献,须提供脑死亡鉴定意见及脑死亡评估资格证明。因此,捐献者和医疗机构可以提供捐献者的名字。病例资料主要有:①病人的病情综述;②病人手术前的讨论;③对病人进行捐献手术的知情同意;④病人的身份证明(中国国籍);

2尸体器官捐献的伦理问题

遗体器官捐献,一般不具有器官捐献的价值,因为公民已预先订立了遗嘱,但在死亡后,需要由其直系亲属同意捐献。这在医学机构进行遗体器官捐赠时,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道德问题。

2.1放弃抢救与决定捐献的抉择

从医学角度来说,器官移植是有条件的。公民因外伤、车祸、脑血管意外等意外事故,有可能成为器官捐献者。有些病人在受到严重的颅脑创伤后,会花很多钱去挽救生命。对那些没有照护者或家庭财政状况不好的,无法负担起长期治疗的病人,他们也许会“知难而退”,并选择尽早放弃救治,然后逝世后器官捐献。尽管“人道救助”并不能与器官捐献直接相提并论,但是它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经济方面的影响。

2.2 死亡标准的选择及脑死亡判定

我国目前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不多、不明确,有很多的空白和漏洞。中国目前脑死亡并没有立法。按照判定死亡的标准,美国全国卫生与健康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器官移植技术准则和标准,例如,按照中国过渡时期的脑部和心肌死亡标准(C-II)标准的器官捐赠(C-II)来判定脑死亡。医院具备诊断脑死亡的必要仪器(诱发电位、脑电图、经颅多普勒)。目前,我国仅有50余所具有资格认证的脑死亡诊断质量管理机构。大部分医院都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判定脑死亡,但是他们仍然有必要从这样的医院获得捐献的器官。作为器官捐献潜在病人,其是否积极治疗,何时放弃治疗,何时决定死亡,都有一系列的道德问题。尤其是当涉及到器官的获取时,“脑死亡”和“心脏大脑双死亡”的问题。若在具备器官移植资格的医院进行器官获取手术,则其人员、设备、管理体制等均可正常开展。如果医院没有接受器官移植的资质,那么就无法实施这些操作规程,就要把他们送到符合器官获取条件的医院。由于器官捐献与移植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移植的时机愈早,则愈能取得较好的结果。

2.3 医生向器官获取组织提供潜在器官捐献信息的时间点

主管医师身为人的生命与健康,其主要职责是保障病人的利益。尽管病人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但医生还是要尽力避免给病人带来负面影响,这也包括病人的个人尊严[1]。虽然按照中国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的有关法规,医师有义务为器官捐赠机构提供潜在捐献者信息,但是,提供信息的时间非常重要。过早的话,会给病人的自尊和家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还会带来某种财务上的好处。如果太迟,就会错过最好的捐赠时机,使捐赠的器官质量下降,也会间接地伤害到接受器官的人。如果器官捐赠程序和捐赠者家庭的预期有很大差别,那么就有可能出现不良的情绪。

3开展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移植建议

3.1 遵循医学伦理学原则落实伦理审查要素

在公民死亡后进行器官捐赠与移植伦理审查时,必须遵守医疗道德准则,尤其要注意尊重自主性与利害性,以保障捐赠者与受赠者的合法权利。首先,要遵守自主的原则,其中包含了知情同意与自愿的原则。现在,OPO是获得器官的主要途径。由于 OPO的整个工作都有严格的规范和要求,OPO的伦理委员会主要是为了保证所有的道德准则的执行。在接受方看来,在接受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尊重病人本人的意愿。充分了解情况是决定权利的行使的先决条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器官资源的匮乏,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利并不能完全发挥出来。医务人员应当以充分、易懂的方式通知病人。除了手术的危险之外,通告中也要将受益情况、可能的并发症、术后的医疗和财政负担。伦理委员会也应该在复审时对知情同意进行全面的审核,以保证病人完全了解并作出同意的决定,避免由于意见分歧而导致的个人主观情绪。第二个是有利的理论。与其它手术方法相比,器官移植技术的危险性较高,因此,伦理委员会对病人的获益风险比进行了评估,其中包括:移植手术是否是惟一的选择,有无其它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病人的术后生存质量,生存率,家庭经济状况,是否能够提供高水平的免疫药物来防止排异。伦理委员会在对器官移植进行审核时,应当从捐赠者和受者的利益出发,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者和受者的权益[2]。此外,由于中国的家庭结构、社会关系、当地的工作管理等原因,有时会产生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未结婚的儿童关系、仅有同辈的亲戚关系。

3.2完善公民逝世后器官捐赠相关法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2007年正式发布,但该法律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缺陷。2012年,《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先后在江西省、天津市颁布,为打击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促进公民死亡后器官移植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死亡”是我国公民去世后的一个重要时期,而中国尚未制定“脑死亡”的法律。所以,在进行了器官摘除后,“脑死亡”和“脑部心脏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然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管采取什么标准,必须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器官获取的时间与标准是决定器官移植是否合法、价值的关键因素。另外,在2015年,中国已经取缔了死刑犯的器官移植,而自愿的器官捐献则是唯一的途径。此外,还成立了一个依赖于红十字会的器官捐赠制度。但是,根据2007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民若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器官捐献,则须经其直系亲属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传统的生死观念来看,此类捐献对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另外,是否可以通过设立一套有效的奖励制度来鼓励公民进行器官捐赠。有学者认为,应采取适当的经济补偿、优先医疗补偿、优先移植权、荣誉补偿等五种补偿模式。但是,必须清楚,人道主义援助决不应该建立在之上[3]。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补偿,我们必须掌握人道补偿的范围。要真正有效地制止“器官交易”,必须建立健全的器官捐赠与移植机制与保障制度。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器官移植和器官移植的宣传力度,大力提倡党员干部要发挥领导的作用,把新思想和新思想融合到教育系统中,普及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的知识,推动社会的思想解放与进步,逐步改变人们的固有观念,树立新的生死观。同时,本文还提出了扩大器官捐赠登记的途径,使社会各界踊跃报名,以达到自愿捐献的目的。

3.3 构建合理高效的伦理审查会议新模式

网上和线下的会议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如何使器官移植过程中的复检工作得到最大程度的改善,是目前器官移植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可以将网上与线下的优势相结合,建立起一种新型的、有效的道德审查会议。要解决网上会议中的讨论不足,可以通过建立讨论会、强化对会员的训练、预先对网络信号进行测试,保证会议不被打扰。在网上开会时,不能直接查看病人的图像资料,专业的影像专家可以在线进行专业的评价,并将其提交到网上。通过对同行案例的决定、对捐赠亲属器官的真正动机和意愿的审核,伦理委员会的专家被鼓励参加现场捐赠的第三方的见证或真正的再次评价。为解决病人的隐私权泄漏问题,可以设立专门的器官捐献移植病人资料资料库[4]。只有伦理委员会才能使用脸部识别或其它安全的方法来登录这个资料库。在不能建立专用资料库的情况下,也有学者建议将资料以保密的形式传送至审核委员会,以保证资料的安全性。另外,实际中也有不能提供病人检验报告或没有做完的病例。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审查的效果应该被限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只有符合要求,审查结果才会生效,这样可以极大地缩短等待审核结果的时间。总之,伦理审查在器官捐献移植中起着不可或缺的、无可取代的作用。只有探索一种符合实际、规范的新的伦理审查机制,才能使我国的器官捐献与移植伦理审查工作更为规范。

3.4 建立健全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

医务伦理委员会是保证医务人员的健康和职业操守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对器官移植的复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器官移植的道德规范,我们该如何应对?怎样保障捐赠人与接受人的利益?首先,要定期举办道德委员会成员的短期考察、现场模拟评审等方面的训练,以加强道德观念,尊重专家的观点,兼顾科学性与伦理性,并对评审结果给予一致的评价。定期汇报道德审评的个案,以了解他们是否有很好的疗效。追踪机制可以间接地反映出伦理委员会对征兆的掌握程度;第三,制定规范的器官移植伦理审核流程,并列出审核资料,可以帮助作业组在整理资料时保持清楚,同时也能帮助伦理秘书及委员检讨资料的效能;最后,要在上级或区域伦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设立一个等级伦理委员会,对存在分歧的病例和结论进行最终的审核。

4结束语

在中国,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得到了迅速发展,伦理审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只有通过严格、公平的道德检查,我们才能保证器官移植和捐献能够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刘媛,黄明涛,陈旻.医疗机构开展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移植伦理审查的经验与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22,35(06):601-606.

[2]吴霜杰,徐溢涛.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与移植伦理审查的思考与实践探索[J].实用器官移植电子杂志,2022,10(01):55-57.

[3]燕娟,江文诗,孙永康,陈好雨,武小桐.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伦理审查的思考与建议[J].医学与哲学,2022,43(02):28-32.

[4]李红英,蔡铭智,陈俊,王进贤,蒋辉.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伦理审查与监督[J].医学与哲学,2020,41(07):34-3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