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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的有效性之我见

冯铄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部

摘要: 在大力推广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氛围下,法治因素必不可少。随着我国各类评价体系的不断建立,推动社会各行各业蓬勃发展的营商法治环境评价也在逐步的推广。而评价结果的可接受度,也成为评价工作的关键性问题。本文试从营商法治环境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角度出发,来思考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的有效性问题。
关键词: 营商环境;法治;有效性
DOI:10.12721/ccn.2022.15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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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最早源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的“Doing Business”项目调查。营商的环境的初始应用较窄,仅限于对投资金融环境领域的评价。即通过设置各类评估项目指标,总体反映企业金融环境存在状态。营商环境一词于20世纪中期出现在我国官方文件中,此后从各个领域开始逐步推广应用。在打造和谐、有序营商环境过程中,我国政府通过对实践的总结,逐步认识到营商环境中法治因素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营商法治环境成为其中一项重要考量因素,营商法治环境评价便应运而生。而评价结果能否得以广泛推广应用,即评价结果是否有效,政府、组织、群众认可程度,已逐渐成为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活动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有效性的内涵

在我国,营商环境就其本身来讲,是一种包括经营、纳税、贸易活动等企业活动整个过程多种环境相融合的一种环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混合环境,即软环境和硬环境的结合。通过一系列的测评方法对现行的营商法治环境进行评价,也就是将政府、各类组织、人民群众对特定营商法治环境的主观看法予以量化,形成特定领域营商法治环境评价。而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有效性,是针对评价结果进行间接的二次评价,是对评价结果的升级式应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性一般可以分为有效、无效、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有无效和效力程度的判断需要考虑评价过程的科学性、指标和指标体系的合理性、评价主体双方的主观能动性强度等。可知,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结果的有效性是一个综合多因素的判断过程,其有效程度决定着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工作整体的果效,也是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工作的最终落脚点。有效性越强会更容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在评价结果中所体现出的问题越容易纠正;有效性越弱,不仅会被评价结果使用者认为是“废纸”,而且整体的评价工作也会被人为是“徒劳”,久而久之,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工作便会被动的处于窘境。

二、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有效性的功能

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的有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工作结果的认可度,其功能是进一步对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结果的展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知功能

营商法治环境形成过程中的构成要素,也是我们增强营商法治环境建设的基本途径。设置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指标和体系,也须量化反映出这些基本要素的状况。因此,设置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指标和指标体系并不断完善,也是营商法治环境的内涵、形成规律、结构性要素进行认真分析、科学认知并不断深入的过程。

(二)评价功能

借助定量分析的观测、研究方法,使单纯主观感受变得可观测、可比较、可评价,帮助我们实现对营商法治环境的观察、分析,形成客观、清晰的判断,有针对性地改进薄弱环节,从而改变过去盲目型、粗放型的策略和措施。关于评价功能,对营商法治环境开展系统性评价既要有总体性的把握,又要着重查找影响营商法治环境建设的症结所在。虽然评价结果应该是一份具有描述、认知、评价和咨询引导功能的综合性研究报告。

(三)比较功能

建立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段法治状况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对不同预评价主体不同时段营商法治环境状况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帮助我们在比较中探求规律性。

(四)宣示功能

通过展示、公开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内容和数据,可以让社会公众对评价主体总体状况有一个比较客观、全面的了解,减少因个别负面事件在人民群众主观感受中的片面影响。引导社会公众全面、客观、理性地评价营商法治环境,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

三、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有效性的思考

(一)转变观念,提高评价者主观能动性

在当前的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实践中,评价主体双方经常会表现出消极懈怠状态,认为仅仅是“走形式,跑过场”工作,主观心态方面对评价工作的极其不重视。笔者近期参加了一次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活动,在此次评价活动中几乎所有环境充满了任意性,每个被调查者填写调查表的数量任意,调查表中身份的选择任意,由于调查内容属于被访者的本单位范围内的工作,几乎所有被调查者均做出相同的最佳选择。通过这次评价活动,不难看出,由于评价双方对评价工作重视度不高而缺乏主观能动性,普遍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使得当下的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工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多敷衍了事,导致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结果“变了味”,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工作变成“空中楼阁”。在此种工作态度下得出的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结果的有效性无任何参考性而言。

评估者对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程度是提高评价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评估者是评价活动的发起者,在进行评价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评价程序规则,对受访者应积极引导,提高对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创新指标设置,实现指标体系动态平衡

指标作为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的基础,在最初的设置阶段却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现在各行业在设置营商环境评价过程中,经常出现同类事项指标相互抄袭,篡改指标名称“换汤不换药”,没有经过对行业工作的实际调研,而制定评价指标。针对通过上述方式制定出来的评价指标,一则会导致评价结果缺乏有效性,二则对单位的执行者形成误导,三则会导致评价工作失去原本意义。从营商法治环境角度看,评价的范围更加具体,简单粗糙的指标设置,不仅影响评价效果、指标体系,还会对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产生影响。

指标体系的构建虽是驾驭在指标的基础之上,传统指标体系的建立一般是对单一评价指标的简单求和后汇总,得出指标体系评价的整日性结论是随着社会发展多样,高新技术日新月异,传统死板、老套的评价指标体系很难从整体上反映出被评价对象的状态,由其得出的结论多趋于片面化、极端化倾向,从而阻碍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效果的呈现。

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结果有效性的考量一般是通过指标量化结果的可应用性表现出来的。而评价结果的可应用性的核心则是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设置除了在充分考虑宏观的营商环境、内部控制因素、工作特点、本单位远景规划等因素外,还应当将与单位组织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利益主体;被调查者(受访者)的喜好、倾向;政府主导思想等因素纳入其中。将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出的评价指标,不仅形式上新颖、独特,而且实用性强,能够多角度、多层面反映目标评价对象发展现状。为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奠定坚实基础。

(三)提高评估者专业技能,提高评价工作效率

营商法治化环境评价的评估主体是对特定评价目标有需求的群体,该测评组织成员的构成一般是单位选任,后期评价结果的汇总统计工作专业化程度不高。据统计,当前我国营商环境评估组织中统计人员专业化率仅有12.3%,这与当下大力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建设极不相适。营商法治化环境评价的成果是以指标量化的方式最终反映其成果,评估者统计技术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评价结果,对评价整体工作的效率和有效性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为评价结果统计工作提供了高效便利的条件,运用各类软件系统和数据处理技术,使统计工作更加准确。

五、结语

营商法治环境评价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除了指标和指标设置外,还涉及评价工作程序、规则、控制等一系列细节问题。使这样一个系统性的评价过程良性运转,才能促进形成高质量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结果,提高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的有效性,最终实现“评价=有效”。

作者简介:冯铄(1983-),女,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方向: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