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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自甘风险规则司法适用的发展与完善

谢江

江苏师范大学,221116

摘要: 民法以法典化的形式颁布后,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巨大影响。自甘风险规则作为侵权责任编的重大制度创新,对明确公民权利义务的界限,保障多边主体利益关系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新制度的产生必然会伴随着新生问题的出现,如何克服该制度的不足之处,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自甘风险;权利;救济
DOI:10.12721/ccn.2023.157143
基金资助:2021年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民法典时代自甘风险规则司法适用的发展与完善”(编号:2021XKT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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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是不同凡响的一年,经历了若干年的讨论,众人期待的民法典顺利颁布,无数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得到修改,这体现出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以民为本的精神。长期以来,在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司法工作者秉持着保护弱者的思维,在疑难案件中,经常根据双方力量的强弱比对作出裁判,毋庸置疑的是这一做法会对弱者权利保护起到重大作用,但是特殊情形下难免不利于保护加害方。自甘风险规则借鉴域外的做法被正式写进法典,恰恰体现出立法者对这一现状的反思,力求更合理地分配责任。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基本内涵及意义

笔者认为自甘风险的基本含义是指民事主体明知或者被告知某种活动的危险性后仍然置危险于不顾而从事某活动,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其自己承担。这一规则有以下几点意义:第一,从民法制度本身出发,目前我国的民事责任法定抗辩事由还存在上升空间,将自甘风险规则纳入民法典,将其作为一种抗辩事由能够丰富与完善我国责任抗辩制度。第二,有助于明确民事责任的界限,践行民法的公平原则。现代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的加速都提高了提高了人们的认识水平,通过自甘风险规则的援引,能够有效地限制某些民事主体的责任限度。以大学为例,学生若从事具有高度风险的体育活动,学校以自甘风险为由抗辩,可以有效衡平当事人的利益,减轻学校的责任限额。否则让学校承担过重的责任不仅不利于息事宁人,而且还有违民法公平原则的嫌疑。

二、自甘风险规则的立法宗旨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笔者认为未来民事主体的权利将呈现扩大化的趋势。

权利在民事主体的相互交际中,有互动就会有摩擦,获得利益的同时就会有风险,享有权利的同时就会承担相应的义务,当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来自第三方侵害的时候,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便显得格外重要。笔者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对民事主体权利私力救济保护比较完善,比如物权法规定了在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享有确认物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妨碍和侵害时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

危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人对物的利益独立的进行控制与支配。在比如合同法领域,由于债权是一种平等权,所以当事人的争议通过合同可以得到有效解决,从而通过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制度得到充分的救济。

在侵权法领域,由于其不仅涉及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在大多数情形下还涉及人身权的保护,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人身利益相比财产利益而言具有优益性,所以对民事主体权利主体的保护更具有复杂性,但是现有的侵权法领域的权利救济体系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还尚未跟上时代的发展,对民事主体权益的保障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设立自甘风险制度的初心便是满足民事主体权利救济的需要。

三、自甘风险规则司法适用的完善

笔者认为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具体范围在现有的“文体活动”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现代社会,人类交际规模空前扩大,毫不夸张的说任何活动都具有风险,完全零风险的活动不存在。如果不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做出清晰准确的界定,将导致这一抗辩事由被广泛滥用,人们在对自己有利时就主张,会出现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尴尬局面,更别谈确定责任性质、责任份额,甚至会给司法审判带来诸多障碍。所以笔者认为,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第一,活动的危险性达到一定程度。对于这种程度的界定,已经失效的《侵权责任法》高度危险作业的危险系数具有一定参考性。可以将高度危险作业的典型情形吸收进法典并做不完全列举,以体现时代发展的开放性。但是,仅仅列举高度危险作业还具有局限性,会导致危险的标准太高而不利于应对实际生活发生的情形,危险的最低限度到底如何界定还有待理论探讨。第二,活动的高风险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只有当一般人可以了解到活动具有高风险时,这种类型的活动才具有典型性,才会使自甘风险规则的运用具有现实意义,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利益。第三,必须符合“文体活动”的特征。立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对文体活动的具体内涵作出界定,倘若将机动车侵权、高度危险作业、医疗卫生领域都纳入该规则调整的范围,这将会破坏现有的民事责任制度,造成规则适用的混乱局面,不利于发挥民法高效解决民事纠纷的功能。比如,任何机动车侵权案件中,加害方便会以机动车驾驶存在风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责任;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医护人员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受害者伤亡,便会以医疗活动具有风险为由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很显然,这与民法的理念是相违背的。

四、结语

自甘风险规则纳入法典,必将有利地改善权利保护不均衡地局面,促进国家人权保障工作朝着全面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更加彰显民法的权利色彩。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检验理论,该规则将会在司法实践中接受检验,其适用范围将会更加标准化,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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