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烟台市秉持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无论是制度政策的制定,还是治理机制的构建,都凸显出建设现代海洋强市的生态底线。其中取得良好成效的实践探索有:构建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湾长制”、“港长制”和“岛长制”、深入开展蓝色海湾治理及海岸线整治修复等工程,全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一)制度政策层面
自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烟台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就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一系列制度规范体系。2017年,烟台海洋强市建设开启新篇章,烟台市围绕建设全国一流海洋强市目标,制定了《关于建设海洋强市的意见》;2018年烟台市在全国率先编制出台《烟台海洋强市建设规划》,被业内专家誉为全国第一个海洋强市规划;为保护和改善海岸带环境,维护生态平衡,2019年通过了《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规定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2021年6月,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制定了《烟台市“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表示烟台“十四五”期间,要从深化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加强海域空间规划管理、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引导海洋产业绿色发展、创新海洋生态治理机制五大方面发力,打造海洋生态文明新高地;2021年12月,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出台了《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强调要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全面推进国家海洋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烟台样板”。除此之外,2022年烟台市政府工作报告表示,未来五年烟台市要瞄准“率先走在前”的奋斗目标,持续增强蓝色动力,勇当海洋强国之先锋。
以上法规和规划初步构成了烟台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规范体系,这些法规政策从宏观角度为烟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行动目标和方向指引,是深度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现实体现。
(二)治理机制层面
烟台创新治理机制,全面建立沿海县市区湾长制、渔港港长制、河长制、岛长治组织体系,协调匹配陆海主体功能定位、空间格局划定、开发强度管控、发展方向和管制原则设计等,实现陆海互动互促、共生共融。大力推进“智慧海洋”工程,加快建设海洋立体监测网、通信信息传输网及智慧海洋协同创新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海洋信息资源,提升海洋公共信息服务能力。落实“旬巡查、旬报告”和属地监管责任,持续加强朝韩敏感水域作业渔船管理,实行最严格伏季休渔管理制度,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用海行为高压态势,保障全市海域使用和海上生产秩序稳定,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管理体系,有效推动海洋生态环境逐年转好。
(三)整治行动层面
为促进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改善烟台市整体海洋环境、实现蓝色海湾,从2017年起,烟台市专门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2018年,在全省率先建立《烟台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实现船舶污染物监管闭环管理。规范海上石油平台原油外输安全监管,保障了500余万吨原油海上安全清洁运输。通过实施船舶大气排放控制区政策,开展船舶供受油作业专项治理行动,查处山东辖区首例外轮使用燃油超标案件,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还查处船舶违法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42起,保障9275万吨危险货物海上运输安全。2019年,开启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行动,推进莱山区、开发区、海阳市、莱州市4个市级海岸带保护利用试点,实施海域、海岛、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项目39个、修复岸线45公里等。在采取系列整治行动之后,烟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海洋生态环境得以持续改善。
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状审视
(一)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制约因素
近些年,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经过不断探索、实施、优化,取得了一系列可喜成绩。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我国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海洋强国战略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没有海洋法治就没有海洋强国。当前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的总体架构还没有完全形成,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海洋基本法,但世界上发达的海洋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都有海洋基本法。我国现行海洋法律大多是针对某一行业或领域制定的专项立法,立法部门繁多,一些法律、法规也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整个海洋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另外,在现有海洋制度框架下,制度的执行效果与立法目标差距比较大。
二是我国海洋生态污染持续恶化,海洋资源日益枯竭,渔业资源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随着陆域经济的高速发展,陆源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导致河口及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水质恶化,海洋生态环境遭到威胁,严重制约养殖业和渔业资源的发展。除此之外,海上溢油、违章倾倒、海上船舶与港口污染等污损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海洋生态环境。
三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有待普及提高。不可否认,近年来公民的海洋意识有很大提高,但是依旧没有形成一种价值理念,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习惯。从道德层面讲,多数人只关心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海洋环境问题,通常忽视与自己关系不大的海洋生态事件;从消费观念上讲,公民对海洋的“绿色消费”意识相对薄弱,绿色消费观念并未深入人心;从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实践层面讲,我国公民参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低,日常生活中不会积极主动抵制破坏海洋环境等行为。
(二)烟台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多年来烟台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探索实践来看,烟台市已形成了以地方性法规为基础,以规划、实施意见等低位阶政府性柔性措施为主导的制度体系构建,通过采取系列整治行动,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明显。以2020年烟台近岸海域水质为例,2020年近海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但结合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制约因素,烟台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制度体系尚未健全。近些年烟台市立足于本地实际,在关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较少,典型法规只有《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其余都是一些规划,缺乏强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生态环境保护仍有不足。烟台市有多处渔船集中停泊的自然港湾未纳入渔港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未制定整治方案。入海河流、近岸海域和岸滩垃圾堆存问题仍多有发生,海洋垃圾防治工作仍未形成常态化机制。三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有待提升,海洋生态明建设的现实困境和影响因素在短期内难以突破。
三、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体系
在建设海洋强国的新征程上,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要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海洋生态文明的丰富内涵,不断探索和创新发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切实提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这就需要我们尊重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规律,针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构建更加完善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体系,使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高效稳定推进。
(一)建立健全法治规范保障体系
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应从预防、管控、救济三个维度建立起完善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准则,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中,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入海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法规。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海洋环境损害生态效益评价、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等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使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破坏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加强海洋执法监督,加大对海洋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使执法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另外,还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公众听证会制度和公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制度等,加强对海洋执法的监督,全面保障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以陆海统筹为原则,把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整治河口环境质量作为重点,协调处理好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关系,建立陆海统筹合作机制,实施陆海同时防治。在陆域,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落实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制度,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惯性思维。在近岸海域,加强对入海污染物的监测和控制,加强与陆域监测的合作共享,及时准确地描述污染物的移动走向,为防治污染提供依据。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在海洋灾害监测和预报方面加强技术支撑,建立海洋灾害信息网络,及时准确提供灾害信息,提高灾害预报能力和应急处理效率,有效防灾减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宣传引导海洋生态文明理念
海洋生态文明理念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基础,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海洋生态文明理念进行宣传,增强全社会参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方面,国家应建立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一体、上下贯通的海洋生态文化教育体系,增强学生的海洋意识。另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应营造人与海洋和谐相处氛围,通过网络宣传等多种渠道,宣传人与海洋平等、互利、共存的思想,让全民参与到保护海洋环境中去,使海洋生态文明的理念深入到社会各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与此同时,要尽快推进完善公众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形成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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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勇,孙文亮.对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及其保障体系建设问题的思考[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20(6).
[3]沈满洪.习近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及实践研究[J].社会科学期刊,2020(2).
作者简介:苗晓菲,女,烟台市委党校教师。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长安路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