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下载
行政检察监督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高兴明 李建明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省白银市,730600

摘要: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检察制度。行政检察是“四大检察”中唯一以监督和规范行政行为为核心职能的检察职能,相对于其他三大检察更应当聚焦法治政府建设,注重“治未病”,加强“府检”联动,最大化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行政检察工作能否落到实处,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能否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法治政府的进一步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 行政检察监;行政检察目的
DOI:10.12721/ccn.2024.157189
基金资助:
文章地址:

一、行政检察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监督时间的滞后性和监督职能的单一性

《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直接依据,但对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较少、较为笼统,且范围较窄。目前,对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和内容规定较为全面的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享有依法监督的权利,以及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也只是将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局限于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并不契合传统的行政检察监督范畴。这种抗诉监督是一种属于事后监督的方法,即只能在判决或者裁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后,从而发现了其违反相关律法规定,才能提出抗诉,因此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这导致不能及时地改正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情形,特别是不能及时为承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思维观念还存在一定分歧,缺乏理论创新支撑 

长期以来,在“重刑轻民”观念的影响下,行政检察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成为了检察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根据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长久以来行政权力的强势运行使其难以接受行政检察的外部监督形式,一些行政机关和个别执法人员以消极态度对待行政检察,懈怠甚至是规避监督。

(三)案件办理程序复杂,案件来源有限,司法实践匮乏

《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来源的渠道有当事人申请监督、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以及上级院交办或其他院移送。其中以当事人申请监督为主,依职权发现和交办、移送为辅。实践中,由于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当事人主动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十分有限。另外,与民事案件相比,行政案件总体基数不高,且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审败诉的当事人一般会提起上诉,基层检察院便失去了监督管辖权,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受理入口更窄。因此,很多基层检察院常年无行政监督案件,行政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经验十分匮乏。

二、行政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

(一)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应落在行政决策和行政强制上

行政决策和行政强制是政府行政行为中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影响最广泛的行政行为。类似行政资源浪费的实例时常见诸报端,这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同时严重败坏官员形象,损害政府公信力。而在行政强制领域,特别是在强制拆迁领域,为了推进城市建设,一些地方政府则使用停水、停电乃至暴力进行拆迁,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并由此衍生出诸多问题。此时,赋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行政强制进行检察监督,无异于对违法行政强制设置了一道纠错机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应落在某些重要领域

从政府部门的类别看,那些对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影响重大的部门最适合进行行政检察监督,比如食品药品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对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6月27日所作出的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应落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环节和部位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部位是行政执法的难点,也是诱发腐败的关键点。实务工作中,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都会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比如林业、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一旦发现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就面临要不要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这里首要的是行政执法人员的认知问题,即根据专业法律知识判断该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涉嫌犯罪,如果误判就会导致以罚代刑,客观上纵容了犯罪;其次是行政执法人员故意徇私舞弊不移交犯罪,导致以罚代刑的问题,这种情况便伴随着腐败的发生。因此,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部位的行政检察监督是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重要举措。

 三、行政检察监督如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行政检察监督推进有限政府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因此,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即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约束。新中国成立后,在实行中央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全社会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经营活动和社会事务进行统一的计划、组织和管理,试图通过大规模的政府干预创造出比市场经济高得多的生产力。但奇迹并没有出现,反而出现了政府管理效率低下,企业活力不足的情况。因此,市场经济迫切要求构建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即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有效制约的政府。此时,行政检察的任务就在于监督行政权力行使是否超出必要的界限,是否存在对市场与社会的不当介入。同时,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之要求,防止行政违法或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

(二)行政检察监督推进有责政府建设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判断者、维护者和促进者。行政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机构不能比拟的。因此,应当以政府责任为起点,以公法规定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职责为中心,以监督政府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为保障,建立完整的公共利益现代公法保护机制,这是行政改革的核心问题。面对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限制人们的权利,即防止个人侵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更重要的任务在于,经法律授权或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提供全民教育、全民福利与生态保护等公共产品,积极增进公益。

(三)行政检察监督推进有为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这为我们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需要不断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克服和弥补市场的不足和缺陷,同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面向“有为政府”的行政检察需要构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沟通与反馈的双向互动通道,促进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有效配合,从而构建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良性、积极的互动关系,实现双赢多贏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