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国早在1986年就批准设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对其科研资助经费也提出了采用国际通行的“基金制”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基本核心原则就是“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在2001年以前,我国对于国家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处分权力上十分不明确。这一情况直到2001年3月份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之后才得以改善。可以说该规定的出台在我国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上是一次巨大的进步。
二、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及成果的特点
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是利用政府财政支持科研的一种方式,是政府履行自身职能,对国家科研事业整体把控的一种手段。国家整体的资助科研方式主要有政府资助和私人资助两种,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影响下,私人资助科研这种方式很难避开其自身带有的弊端和缺陷。而以国家资助科研的方式刚好可以弥补这一弊端和缺陷。相对比之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助的目的方面
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是政府为了弥补私人资助科研所产生的弊端和缺陷,从而更好把控整体的科研事业,实现社会公益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从本质上来说,国家资助的科研计划项目其根本就不在乎是否营利,只为了追求是否能达到社会公益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其本质特性是公益性。而私人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恰恰相反,私人资助科研计划项目的背后往往是代表私人利益,其根本的利益取向是在于提高自己的生产技术,从而提高技术能力、生产效率,已求得私人的获益最大化,其本质特性是营利性。
(二)资助的领域方面
私人资助科研计划项目因其本质特性是营利性,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影响下,私人一般不会去资助非营利性的科研项目,例如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更不愿意去投资那些难回报的公益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或者难确定回报的高风险、高投资、大规模、周期长的基础性项目研究和高新应用技术的研发。这时政府就有义务对其补充和调控,对上诉领域的科研进行资助。所以综上所述,私人资助科研计划项目主要集中在私人产品市场和竞争性较大的技术研发上,因此对社会大众生活的影响常常是片面的和局部的,对于整个社会的科研推动作用是很小的。而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主要的领域是公益性和非竞争性的基础研究,因此对社会大众生活的影响是比较广泛和根本的,其科研的成果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意义。
(三)资助的对象方面
私人资助科研计划项目主要的资助对象是自己的私人研究机构或委托其它的特定研究机构。而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正是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更好的调节整体科研环境,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所以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主要投资的对象是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
综上所述,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不是单纯以市场经济为原则的,更不是想独占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而最终其根本的目的是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推动国家和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进一步造福造个社会和国家。
三、境外关于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处理
对于境外关于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处理主要以美国和德国为例进行探讨。
(一)美国关于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做法
美国在其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是经历过长期的探索的,从上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就在收放权原则上不断的进行尝试。直至上世纪60年代后,美国政府对外公布了一项十分灵活的政策,具体内容是如果政府在获得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后能对公共利益更有利,那么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就归属于美国政府,反之若不能就归属于科研单位。根据这一政策,美国政府以为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大量占有了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才得以利用到市场去造福公共利益,致使美国的加快科技发展目标仍然很难实现。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美国政府意识到以前政策的自身缺陷,对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政策又进行了修改,最终确定在国家资助部门的同意下,受其资助的机构可以独家或授权享有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利用或转让的权力,但美国政府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下仍然保留对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的无偿使用权。综上所述,无论美国政府对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采用何种政策,其根本目的从没有离开过想更好更快的推动美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的这一目标。
(二)德国关于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做法
德国在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可以借鉴的典范,因为其完美的平衡了国家、科研机构和研发人员三者的关系。在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德国政府的出发点是为了让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尽量大的进行有效转化。只要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转化的成果能发挥出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那么政府可以不享有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甚至可以都不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力。该做法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智力成果和科研单位的权力。极大的促进了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更快的推动德国在科学技术上的发展和进步。
四、我国关于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处理
(一)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做法
我国台湾地区在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可以说是同美国的做法非常相近,也经历过多次的探索和改变。在1998年以前,台湾地区在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一直采用《国有财产法》,即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国家。此举所带来的后果同美国一样,使大量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出经济利益。这一情况直到1998年12月份《科学技术基本法》出台才得以改变,由原来的全部归属于国家改成全部或一部分归科研单位所有或授权适用,不在受原来的《国有财产法》限制,并且还详细的规定出转化的成果归属和运用规划等具体事项。这一举措刚实施不久,在2000年3月份台湾地区又再一次做出调整,又出台了《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该办法彻底打破“国家出资所有权归国家”的观念,转而以“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科研单位为原则,归属国家为特例”。但在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成果归属于科研单位时,国家对其享有无偿使用和对其介入支配的权力。最后在当年5月份又对其彻底完善,彻底明确了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二)我国内陆地区关于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做法
我国在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可以说是充分的借鉴了以上各国和国际上的已有的成功经验,在2002年5月21日出台《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的几个基本原则,具体总结如下:
1.适度放权原则
在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项目的科研单位,承担单位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由此带来的相关的收益。但是为了保证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能切实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家根据需要,保留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的无偿使用和开发的权力,有权对其进行有效利用并获得收益。并且在科研单位充当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人时,若发生科研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转化项目成果,影响社会公众对其成果的应用时,国家有进行“干预”的权力。
2.激励科研原则
为了激励科技人员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文件里继续强调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政策,并进一步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承担单位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自主性,肯定了成果完成人的作用和权益,同时使国家、社会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总结
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解决上直接影响研发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决不好极易使我国陷入“科技项目成果丰硕、知识产权成果匮乏”的怪圈。可喜的是随着我国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继出台,利用国家资助资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国家针对国家资助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确立的“有限放权让利”指导思想将使得科研创新和经济发展引入到良性互动,良性循环的框架内,未来的前景将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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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向阳(1996.09.21-),男,民族:满,籍贯:黑龙江绥化市,所学专业: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