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推动了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走向了新常态,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成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途径,对有效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1 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1 概念。仲裁一般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以外的中立的第三人,通过调解和裁决的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行为。而劳动争议仲裁特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过调解劳动争议或者对劳动争议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方式,以达到解决劳动争议之目的。劳动仲裁是目前世界范围内解决劳动争议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我国对劳动争议实行强制仲裁制度;就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而言,有的国家规定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都应包括在内,有的国家只规定为利益争议的解决;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不同的国家有许多不同的做法。
1.2 特点
1.2.1公正性。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仲裁有利于实现公正。为了保证作为第三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处理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三方代表构成。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实行的回避和合议制度保证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1.2.2及时性。及时性对解决劳动争议特别重要。与诉讼程序相比,劳动争议仲裁速度更快,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没有诉讼程序复杂、严格。申请、立案、审理和颁裁决等都相对简单。此外,劳动争议仲裁采用一次仲裁的制度。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优点 。
1.2.3强制性。一是关于提起劳动仲裁的程序,不要求当事人之间也达成仲裁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拒绝。二是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进行诉讼前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
2当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不够健全。各级人社部门虽已设置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但在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上,多为其他部门调剂人员,影响了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效能的发挥。
2.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及运行机制不健全。从当前实施的“一调、一裁、二审”制度来看,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而言,仲裁成为必要的前置程序,但对于仲裁程序本身,在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动各方机制来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前制度和流程,反而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
2.3劳动争议人事仲裁趋向行政化。对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隶属于劳动人事部门管理,背离了仲裁的公正性。同时,作为前置性仲裁程序,一次定终局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2.4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导致仲裁机构与法院自身角色定位不明晰,影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法院协同沟通机制的建立,导致推诿、扯皮现象,降低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3新时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措施与对策
3.1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劳资争议调解机制。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的多部门协同管理,要注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优势,构建协同化解纠纷的联动机制。结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人社部门要发挥其主导作用,从政策上,细化劳资双方责任、权利,对劳动争议相关问题进行建制规范;同时,还要会同其他单位、企业代表组织,深化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改革,特别是在重大集体性劳资争议调解工作中,要从多部门协同机制上给予指导。
3.2构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机制。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实践来看,针对重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该建立和完善应急调解机制。依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办法要求,设置相关争议调解途径,遵循优先、快速处置要求,有必要赋予仲裁机构更大的调解主动权。同时,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利益协同问题,要从利益争议的要点入手,梳理争议与集体上访的性质关系。对于内部矛盾及问题,要在合作、协商、调解中来化解;对于经济问题,要给予经济利益争议的化解,不能升格政治问题。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组建企业代表联合调解小组,发挥企业代表在劳资争议中的联动作用,真正促进企业劳资问题稳定、快速解决。
3.3创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调解方式。为快速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部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一是拓宽终局裁决受理范围,如一些工伤案件,因赔偿问题而带来劳动人事争议,部分企业利用“一裁二审”流程时效长的特点来延长工伤待遇赔偿的时间,增加了劳动者维权难度,也降低了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二是加强对裁审关系的定位,统一终局裁决与法院审查的协同。要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终局裁决适用标准上进行统一,提升裁审一致性。三是要对各地各仲裁机构的办案方式进行总结、梳理、借鉴和推广。
3.4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程序。对仲裁程序进行优化,尝试改进现有仲裁办案流程,或者通过调研,对不同劳动争议及纠纷进行分类管理,选择相应的仲裁程序,来缩短仲裁时间,提高效率。对仲裁文书等文件进行简化。以立案、庭审、裁决为重点,其他文书要适当减少。增加财产保全规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要给予应有的保护。
3.5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
构建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畅通协商机制,做好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工作衔接,特别是对一些案件,协同好立案、审查不同环节的对接关系,提升裁审一致率,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要进行专办,深化沟通,化解争议。要建立健全《专兼职仲裁员管理制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接待工作管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考评细则》等一系列制度,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总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创新与改革,要切实从制度、政策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工作方法,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特别是在仲裁队伍建设上,要引入专业化人才,提高仲裁办案水平,推进依法治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应有的管理职能。坚持以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进一步以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为着力点,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办理内部运行机制,推动调解仲裁工作取得新发展,为进一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作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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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宁波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