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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以“网络暴力”现象为角度分析

周曾蓉 张娜

西北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

摘要: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对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与负面现象,譬如“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行为的滋生弥漫对网络环境和现实世界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直面和解决网络暴力行为刻不容缓,本文以法律社会学为视角,分析网络暴力的社会成因及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并就完善治理路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实现对互联网的综合治理。
关键词: 法律社会学;法治中国建设;网络暴力;互联网;治理
DOI:10.12721/ccn.2022.15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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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①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32亿,较去年同期增长4296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3.0%,域名总数达3593万个,移动通信网络IPv6流量占比已达35.15%。2021年我国互联网应用用户规模也保持平稳增长。其中,即时通信、网络视频、短视频用户使用率分别为97.5%、94.5%和90.5%,用户规模分别达10.07亿、9.75亿和9.34亿。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互联网已经融入到每个人的生活当中,在网络世界中学习和娱乐对现代人来说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包容性和匿名性,为人们营造了可以畅所欲言的环境,一方面,网民在不同领域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另一方面,这也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导致网络霸凌事件频发。刘学州因曝光其亲生父母的再次遗弃行为而被网友网暴自杀,而后网友又将暴力行为指向亲生父母;德阳女医生因与人发生冲突后信息被对方发布至网络引来人肉搜索而自杀;癌症妈妈张丽君去世后,由于不实信息的大量转发,其丈夫受到大批网民的网络攻击。此类网络暴力事件每天都在互联网发生,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和负面影响。

法治中国的建立离不开互联网的推动,法治社会的网络世界是法治中国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6年就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要坚决管控利用网络人身攻击的言行。近期,为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减少网络暴力,多个平台开放IP属地,有效约束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的双重和谐,整治网络暴力行为刻不容缓。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及救济

网络暴力现象是社会现实暴力行为在虚拟网络平台的一种表现形式,又因为科技发展带来的网络互联互通、深刻嵌入现实生活的特征,这种虚拟暴力不仅会在网络平台产生危害,亦会如涟漪般泛化影响到现实生活,造成多重复合的负面影响。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强调了对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行为要依法追究,以维护社会秩序,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

网络暴力现象带来的危害后果不容忽视。从个人层面讲,网络暴力影响个体的网络产品使用体验及身心健康,影响个体现实生活节奏;从社会学层面讲,网络暴力、“人肉”等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会给网络用户中易被煽动的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群体形成错误的价值取向引导,造成极端、暴戾、偏激的情绪扩张蔓延,不利于违公序良俗的维护;从法律层面讲,网络暴力既可能因侵害到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引发民事法律责任,亦有可能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当事人自杀、煽动暴力犯罪等引发刑事法律责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及应用也将面临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是保护个人信息、维护网络秩序的重要依据,例如,《民法典》②第九百八十九条到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了人格权及其保护的相关内容,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③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责任进行了明确,2019 年 12 月 20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④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的责任义务进行了具体引导,2021年11月1日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⑤明确提到了要加强重要互联网平台的义务,以及强化侵犯个人信息的惩罚机制和力度。此外,《刑法》⑥也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网络暴力现象成因分析

(一)网络暴力的定义

自网络暴力出现以来,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结合前人研究,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对其他人的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进行侵犯的行为,它既可能发端于现实生活扩散于网络世界,也可能发端于网络世界影响到现实生活。

(二)网络暴力的成因

1.网络进入门槛低,网民素质参差不齐

网络具有便利性,一方面表现在网民获取信息非常便捷,另一方面表现在进入网络世界的方便性,网民只需要一台设备和网络,就能成为互联网的一份子。互联网的准入机制门槛低,导致网民素质参差不齐,据CNNIC统计报告显示,互联网网民的在2020年本科率为9.3%,不足10%,网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是我国网络社会的特征之一。一些网民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足,在遇到不公平的事件时发扬自己的“正义感”,而对自身行为带来的影响和后果认识不足,盲目追求结果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致使所谓的“正义”演变为对他人的网络暴力行为。

互联网是一个只有简单操作门槛却没有素质门槛的技术与工具,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赋予了用户一把双刃的自由之剑。用户可以用它来实现自己的监督权,参与到国家、社会热点事件的讨论,并对其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但在此过程中,过分行使自由和盲目伸张正义却又容易伤害到其他用户甚至自身。第一,互联网信息海洋内容庞杂、多元文化碰撞,网络用户容易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而加入某一阵营,成为被控制思想的施暴者;第二,“法不责众”的思想、互联网前台匿名、虚拟形象、难以追责的特征使得网络用户产生侥幸、极端、不计后果的心态而做出非理智的行为。三,普法宣传不到位,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警示性不强,许多用户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或认为低成本违法值得其冒险。

2.信息来源多,真假有待验证

网络世界鱼龙混杂,其中不免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以危害国家安全,挑起人民对立为目的,发布一些虚假信息扰乱公众视野。再者,网络信息传播快,网民只需要一键转发,在表达自己看法的时候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例如在疫情期间,境外势力借助微博、微信等各大平台发布有关政府在防疫抗疫时采取不符合法理人情的措施的虚假信息,在未得到证实时引起网友对政府的口诛笔伐,使得政府形象受损,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严重影响了国家安全。

3.无良媒体无视伦理追逐流量利益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一种新经济形式——网络经济的产生,我们常见的方式是主播通过直播和带货挣钱,但还有一种台面下的方式,就是“网络水军”。有的无良媒体为了追逐流量带来的利益,无视道德伦理,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捏造或转发博眼球的不实消息,将流量变现后无视所带来的网络暴力。比如一些娱乐营销号,常常发布一些关于明星的“比美”文章,引起几家粉丝互相攻击,最后演变为对某些粉丝的人肉搜索,甚至是公开向粉丝所在学校喊话,要求开出该名学生。无良媒体这种为非理性网络舆论推波助澜的行为,无疑加剧了网络暴力。

4.现实社会压力大,网络世界成为发泄空间

在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之下,人们在跟随时代前进的同时缺少对自我压力和负面情绪的释放时间和空间,而网络发言的匿名性和自由性为他们的宣泄提供了可能的路径。人们常常调侃自己在不同平台上的人设,在亲友多的社交平台顾忌较多,会营造和维持正面的人设,而在很少人认识自己的平台,负面人设也无所谓。在此背景下,部分网民本着“现实唯唯诺诺,网络重拳出击”的态度将郁积的情绪转化为对某件事的偏激看法,甚至网络上出现因为北方冷还是南方冷而在地域间发生争吵的奇观。

5.法律规制无法命中要害

“网络暴力”是一个复合性、现象性、抽象性概念,这是指它不单包括某一具体的、明确的暴力行为而是既包括主动攻击对方、辱骂、“人肉”、泄露他人信息的直接型暴力,亦包括通过影响他人互联网账号、应用、服务正常使用的间接型暴力,既包括上游泄露他人信息、组织煽动节奏、传播虚假内容的教唆引导行为,亦包括下游以前述信息作为攻击依据与目的,以所谓正义为旗帜的被利用行为。而现行法律规范中,《刑法》罪名设置必须具体明确,有研究者建议设置“网络暴力罪”的观点笔者并不认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与受害者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在互联网这样特殊载体下的人格权侵权将更难认定、辨别与追究责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而其他法律法规更倾向于对网络社会整体安全稳定秩序的保护,以及对平台的责任要求,较少从保障网络用户自身权益出发,无法达到有效的、正中要害的规制。

6.法律实施过程效果不佳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机构权责不清,《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有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责任,具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而三个机构具体的职权划分却比较模糊,内部权责仍需深层次的优化整合。二是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缺乏足量的执法人员以应对快速增长的网络暴力案件,也缺少法律素养与网络技术兼备的高素质执法人员。

7.“私力救济”对“公力救济”的代偿

部分网络暴力行为可能起源于当事人因无法寻求“公力救济”而走投无路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私力救济”,而这种私力救济行为对对方带来的影响往往远超实际中按正常规定其可能受到的负面评价,甚至波及到无关的当事人家人朋友及工作单位,或者引发地域、性别、年龄对立。

四、完善治理路径的建议

(一)提高网民对个人行为的责任意识

网络暴力事件屡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网民对自身行为导致网络暴力的可能性持乐观态度,认为自己只是随便地发表了自认为正确的一句话或者看法,不至于构成对别人网络霸凌,更不会让他人采取极端行为。大量的网络暴力事实表明,正是因为网民的这种想法,每个人的一句话都可能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所以,我们要提高网民对个人行为的责任意识,既不做施暴者,也不做旁观者,只有每位网民约束好自己,才能减少网络暴力。

(二)规范网络舆论环境,加强普法宣传

良好的网络环境,不仅有益于公民的身心健康,而且有利于社会和谐和国家软实力的塑造。首先,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针对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让扰乱和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得到处罚;其次,各大平台应积极响应和执行法条,对平台用户的网络行为有效监督,引导正能量内容的产出;最后,社会各界应加强有关网络暴力危害性和严重性的宣传,让大家对网络暴力有更深入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上网价值观,营造和谐的网络世界。

(三)完善法律法规规定,实现多元主体创新治理

针对网络暴力现象特征及在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下未来可能的演化趋势,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论工作,创设更能针对具体问题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动网络平台规则与国家规定的对接,例如现有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网络平台首先应该加强企业数据合规管理,确保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处理过程合法安全,其次应当针对网络暴力现象制定对应的平台规则与处理流程,既要注重保护用户隐私,亦要配合执法司法机关与受害者调取证据等。多元主体创新治理更能有效回应社会现实需求、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四)构建科学执法体系,提高执法公信力

构建科学合理的执法体系,明确各单位之间的权责划分,防止出现管辖权冲突、踢皮球现象,提升执法公信力,让群众切实相信公权机关和国家媒体的信息真实性,减少谣言对网络用户的误导,保障公力救济的实效。《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办法明确了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督管理执法职责。对于平台来说,应当及时提醒网络用户行为的法律风险,规制违规行为,提醒网络用户所享有的权利及救济渠道,对于个人来说,应当自觉学习网络法律知识,培养理性严谨的态度,注重个人隐私保护,提升反诈意识,遇到侵害及时寻求救济等。

(五)立法倾斜保护青少年群体

对青少年网络保护应当重点进行,其他国家有许多这方面的经验,韩国是世界上最早以全面立法来管理青少年网络行为的国家之一,在其《信息化促进法》《电信事业法》《青少年保护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禁止向青少年传播非法信息,从根源上切断了青少年对网络暴力等有害信息的接触。美国也出台过《儿童在线保护法案》,但因被认定为违宪而失效。我国也应该借鉴先进经验,探求单独立法保护青少年群体。此外,网络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的设立也有利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与健康成长。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把“双刃剑”既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因为人们的网络行为产生了负面影响,在社会因素和法律制度缺失的双重作用下出现了网络暴力现象,对网络暴力的治理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每个网络相关方的责任,这就需要在聚集于完备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求多方主体共同参与,通过政府、社会和个人在虚拟与现实之间积极互动以完善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如此刚柔并济的治理策略,将会促进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增强国家软实力的塑造,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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