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年来,城市发展速度加快,人口数量增多,由此所衍生的城市管理难度大的问题逐渐显现,与此同时,上述情况也为城市管理人员执法带来了困难。面对复杂状况,一旦出现执法偏差,极容易影响城市管理人员的形象,同样可能引发纠纷,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不利。故而有必要在分析城市管理人员执法偏差表现以及原因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治理。
1 城市管理人员执法偏差的界定
从广泛的“行政执法”概念开始,我国相关的行政执法条例的开篇已经给出对“行政执法”准确的概念界定,它指代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这一概念中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多种类型。从这一概念中可以发现,行政执法是一种行为,实施行为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执法机关,而非一般的行政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相比一般行政机构而言,它可以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虽然行政执法在法规界定中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但是实际的行政执法活动仍然需要执法人员实施。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就是指在上述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委托的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由于机构自身的属性及权力,此类人员需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责[1]。
“偏差”现象是公共管理尤其是公共政策领域频繁讨论的一个主题。众多学者关注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执行行为与政策目标之间的张力。例如,产业扶贫政策执行偏差、社区治理中的政策偏差、托育政策执行偏差等。本文研究的是城管人员“执法偏差”,它是指处于一线的城管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所产生的背离既有目标或执法规范的行为。从其外延来看,现有关于执法的研究指出,执法偏差表现为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弹性执法、执法时而有效时而失灵的“摇摆”现象等。从更进一步的分类来看,选择性执法需要根据具体目的进行区分,目的正当的选择性执法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因此,治理执法人员的选择性执法主要聚焦于不合理或不正当的选择性执法,其中又包括授益型不合理选择性执法以及侵害型不合理选择性执法两类。另外,本文中研究的城管执法人员包括了具有城市管理职责并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具备相应行政执法权限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城管辅助执法人员。因此,考虑到一线行政执法实际,本文讨论的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偏差实则包括了以上两类人员的执法偏差[2]。
2 城市管理人员执法偏差的体现与原因
2.1 执法偏差的体现
城市管理人员执法偏差主要体现在执法规范、执法方法以及自由裁量三方面。就执法规范而言,在城市管理人员执法的过程中,需按照相应规范,落实执法行为。如未按规范落实,则属于执法偏差。就执法方法而言,当前,执法偏差主要体现在对方方法的选择不当方面,如未能合理对不同的执法方法进行运用,导致执法效果弱化。或在执法的过程中,与相关人员发生冲突。就自由裁量而言,城市管理人员均具有自由裁量权,上述权利如未能有效、正确的行使,则属于执法偏差。
2.2 执法偏差的原因
从人力资源的角度分析,城市管理人员执法偏差的出现,与执法人员工作内容划分不详细、培训与考核工作缺乏、缺少相关职业保障,以及治理主体单一化存在一定联系。以工作内容为例:城市管理人员执法的过程,通常由多个环节构成,如巡查、调查、取证等。调查期间,同样需要做好笔录。如工作内容划分不详细,导致城市管理人员工作内容存在重叠,或多项内容仅由同一名人员负责,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质量与效率,从而引起执法偏差[3]。
3 城市管理人员执法偏差的治理
3.1 详细划分执法人员工作内容
为了减少乃至杜绝执法偏差,详细划分执法人员工作内容较为关键。对此,应当首先对工作内容进行充分了解,按执法流程予以区分,划分为巡查、调查、取证以及笔录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每次执法时,均需要由四名乃至以上的城市管理人员到达现场,分别完成自身的任务。除此之外,城市管理工作内容同样十分复杂,故而也需以上述内容作为划分条件,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如:由不同的城市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对环境保护、城市道路、户外广告等内容进行管理,确保每位城市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3.2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以及考核
加强培训与考核,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理论素质,同样可为其执法实践提供支撑,帮助减少执法偏差。培训的过程需针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规范、执法流程、执法偏差的表现等进行。在培训期间,需通过介绍案例的方式,将理论与案例结合,确保讲解深入透彻,达到宣传、教育、传授知识的目的,改善培训效果。培训完成后,还需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考核,通过笔试、实践测试的方式,观察其是否充分掌握了执法知识,从而避免其在进入岗位后出现执法偏差的问题。
3.3 完善执法人员相关职业保障
执法人员缺乏相关职业保障,主要体现在心理、薪酬以及安全方面。为避免执法偏差,需从以上角度出发,完善职业保障。就心理而言,需定期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一旦发现存在压力过大等问题,需及时通过沟通、安抚等方式予以解决,保证其心理健康。就薪酬而言,需保证其薪酬可满足生活与其他更高层次的需求。就安全而言,则需充分保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期间非自主引发的冲突而发生危险。唯有如此,才能够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稳定性,减少流动率,同样能够使其安心将精力投入到执法过程中,促使执法偏差得以减少。
3.4 引导多元主体主动参与治理
城市治理的目的在于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如居民本身缺乏治理意识,同样可能导致城市管理效果欠佳。故而需要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治理,借助居民的主动性,一定程度上减小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减轻工作负担,从而减少执法偏差。对此,建议做好宣传工作,使居民意识到自身对城市所需担负起的责任与义务,从而主动纠正自身的不良行为,并有意识的对他人的错误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予以指正。另外,还可于基层成立“居民自发城市管理小组”,在确保组织内成员充分了解城市管理相关知识的基础上,使其能够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结束语:综上所述,本文针对城市管理人员执法偏差及其治理的研究,可为相关领域以及人员提供参考,使其认识到执法偏差对城市管理质量的影响,从而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治理。未来,城市需要从人力资源入手,详细划分执法人员工作内容,做好培训与考核工作,在此基础上,完善执法人员相关职业保障,并引导多元主体主动参与治理,为执法偏差问题解决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康敏. 基于人力资源管理视角的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分析[J]. 老字号品牌营销, 2023, (11): 25-27.
[2]易星同. 社区复合体嬗变背景下的社区城市管理困境与纾解之道[J]. 理论导刊, 2020, (08): 100-105+120.
[3]廖卿.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0, 23 (08): 204-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