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取必要的无偿法律服务,全面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突出法律公平公正的特点,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生工程中法律援助要体现出国家对公民的责任以及义务,严格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地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安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且逐渐地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解决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的阻碍,以此来提高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效果。
一、法律援助中国模式的不足
(一)资源输入方式的不可持续性
法律援助中国模式在实际实施时存在着资源输入方式不可持续性的特征,我国大多数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财政投入,但是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和国家总体财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支出有着密切的关系,难免会受到两者的束缚之处,在公共服务整体增长的前提下,法律援助增长幅度较高,但是仍然考虑公共服务支出结构中的平衡性,在2015年到2019年法律援助财政支出年增长率为16.2%,已经接近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等财政支出的涨幅,未来涨幅的增长可能性在有所下降。法律援助成本问题困扰着我国政府单纯依靠财政量来推动法律援助的发展,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效果很难得到全面的提高,并且各项工作也无法充分的落实,在探索管理和运行机制方面,无法进行全面的改革,使得法律援助的供给能力很难得到全面地提高[1]。
其次我国法律援助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性的要求法律等法律服务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律师等服务者的大量无偿费用,属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重要收入方式,在法律援助团队中,这一部分人群承担了70%~75%左右,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承担强制性法律服务义务,从侧面表现出我国法律援助资源非常地稀缺,无法满足法律援助快速性发展的要求。从国际惯例来看,法律援助责任主体是国家,是国家为困难者提供的公共产品以及服务,要通过正当的手段和合法的途径来将义务嫁接给律师,从法律服务市场来看,无论是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都属于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通过有偿的商业性法律服务来获得生存发展的需求,法律援助是从职业伦理的角度来进行规定的。但是这一职业伦理出于道德而非法律的强制要求,并且在实际管理时还存在着激励制度不足的问题,导致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很难得到充分的保证。法律援助服务和法律服务有着密切的关系,要通过律师的公平竞争参与来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效果,因此在理论研究方面要进行法律援助服务的重新分析,以此来制定更加新型的工作模式。
(二)行政化运作方式的不足
行政化运作方式不足也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国法律援助运作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推动,具备组织和管理等相关的职能,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由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不均衡,部分地区缺乏社会法律的服务者,导致实际的法律援助工作效果很难得到全面的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者由国家提供工资福利承办案件,又可以领取办案补贴,相对于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在利益的驱动下,法律援助机构往往热衷于承办案件,很容易出现滋生腐败的问题,同时也会导致整个机构管理职能存在缺失,丧失了以往的功能,法律援助机构的双重职能非常得臃肿,导致行政成本在不断地提升。法律援助经费无法得到合理性的配置,在利用率方面存在不高的情况,在对2015年到2019年法律援助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分析时,研究数据表明办案费用支出占总额的35~37%之间,浮动办案支出较少,法律援助的运行成本较高。有60%的支出并非直接用于案件的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律援助实施模式的权威性。
二、法律援助中国模式的改革策略
(一)明确国家责任
为了使法律援助中国模式的实施效果能够得到全面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明确国家责任实现职能的全面优化,从而使得整体的工作效果能够得到全面的提高。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之后,法律援助被定义为政府责任,然而法律援助的制度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并且维护司法的稳定,绝非政府职能所承载的范畴,法律援助不仅仅是政府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是我国法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援助条例中仅仅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政府责任被下放到不同的部门中,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很难形成统一的法律援助管理模式。在法律援助政府职责定位方面确定了我国政府在管理方面的职能政府等同于国家,在政府责任强调方面要突出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话语权,无论是组织管理还是具体法律服务方面,要充分了解公共服务管理的要求,解决在以往政府主导模式下所遇到的挑战。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要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国家责任,这样可以理清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内部关系[2]。由国家统一立法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管理者,在法律援助制度优化过程中确定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现代化路径,并且通过政府和市场等力量共同的协作,提高整体的治理能力,为法律援助后续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
(二)法律援助的多元供给
法律援助工作的严谨性能够满足人们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要求,同时也可以提高法律援助的发展水平,我国当前现有的法律援助供给方式是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和基层工作者来办理相对应的法律案件,之后再给予相对应的案件补贴,从整体上看,法律援助机构行政供给作为法律服务的主体,律师和社会参与都给予了法律援助的供给,使得该模式具有多元化的发展特点,但是并不是行政化供给的延续[3]。在律师办案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时,并没有遵循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导致实际管理水平很难得到全面的提高,并且社会组织对于法律援助存在一定的局限之处,难免会出现政府法律援助和案件补贴存在定位不符的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重新进行精准化的设计,在实际管理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相关意见,加强政府法律援助的力度,从而使法律援助市场能够朝着更加清晰的方向而不断的发展,促进政府职能的回归。从具体服务提供者繁重任务中得以全面的解放,节约整体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后续工作中要缩小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律师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提高工作积极性。
结束语
我国目前在政府主导下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稳定,在实际发展时需要根据人们对于法律援助的需要不断的扩宽法律援助的发展空间,并解决在以往制度设计中的局限制,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做好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使得法律援助的发展水平能够得到全面的提高,发挥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宏耀,郭勇.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9(2):48-50.
[2]陈珑中,佟欣,王骜.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2):150.
[3]陈小鲁.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现状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9(2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