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壳上市概述
1、借壳上市的相关概念
在我国,公司上市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造壳上市(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另一种是借壳上市(Reverse Merger)。
造壳上市,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国内企业上市普遍采用这种方式。IPO是实现融资多样化的一种手段,公司通过IPO可以一次性募集资金以支持企业的发展。绝大部分企业都适合采取IPO上市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要求很高,并且由于绝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这种方式上市,因此,排队企业数量较多,审核周期长,审查标准也更加严格。
借壳上市,也称反向购买,是指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收购方)通过用其资产认购发行方(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并达到控股地位,之后将收购方的优质资产注入目标公司,最后将目标公司的名称改为收购方名称,实现上市的目的。选择这种方式实现上市的主要是受到国家政策限制IPO的企业,这类企业以房地产企业和证券公司更为常见。房地产企业是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证券公司是因为盈利能力波动太大导致不能符合连续三年盈利的基本要求。与IPO相比,借壳上市的审核程序简单,审核周期短,审核标准也相对宽松。
2、借壳上市的优劣
借壳上市最大的劣势在于借壳成本上,也就是所谓的借壳费。借壳费用,是重组方让渡给壳公司的经济利益,在取得壳资源之前,市场上存在对壳公司的炒作,导致企业的借壳成本非常高昂。虽然存在着高昂的借壳费用,相对于IPO 来说,借壳上市也有着非常突出的优点。(1)审核速度快。目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上市的申请材料的企业非常多,导致企业IPO的审核速度很慢,周期长。新企业选择以IPO 的形式实现上市,会面临等待期非常长的问题,这会导致企业丧失发展机遇。(2)不确定性小。中国证监会对于每年IPO 的数量经常会随着国家的政策和证券市场的行情发生变化,导致IPO 企业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一旦IPO 数量减少一旦IPO审核的关闭,那么企业唯一的渠道就是通过借壳上市的渠道实现上市的目的。(3)标准宽松。虽然借壳上市和IPO的最终目的相同,但是就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上,借壳上市相较于IPO更具有优势。(4)市场化。借壳上市中借壳上市的资产通常需要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该项资产的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所得到的结论更加公允,更为市场化。而IPO的发行价格严格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更具有行政化。
二、我国借壳上市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
证券市场之所以能够平稳健康的发展,最大的原因是在于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制,要求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全面地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以及其他能够引起股价变动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投资者也能够基于企业及时全面披露的信息做出更为理性的投资决策。
规范的信息披露可以客观地向投资者展示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对投资者制定理性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策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增加投资决策的准确性,降低盲目性和主观性。与此同时,还能够发挥公众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降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不规范的信息披露是证券违法交易行为的温床,双方有选择的进行信息披露,只披露对交易有利的数据,掩饰对交易不利的信息,甚至是进行信息造假,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和投资者,作出脱离实际的投资判断,严重侵犯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2、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监管缺失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依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在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在股票市场上大量买入、卖出股票,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提前进入股票市场进行交易,获取无风险的高额利润。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反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因此,对于如何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关联交易的相对方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具体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上述人员所指控的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公司可以通过关联方交易,增加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实际上只是左手倒右手的行为,并没有实际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虽然该种行为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内部交易损益已经相互抵消,关联交易不会显示在集团层面,但是不排除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舞弊的可能性。
三、对我国借壳上市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借壳上市监管中的核心制度。证券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如人为操纵股价,内幕交易以及存在舞弊的关联交易,都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高度相关。决策者向利益相关者披露信息不仅仅是权利保障的法律要求,也已然成为现代组织运行的基本逻辑。在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过程中,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
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借壳上市信息披露的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仅仅包括上市四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都是企业层面或者是与企业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他们在公司中存在着广泛的经济利益,仅仅由他们自己进行信息披露,无法保证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及时性,存在着自我监督、自我监管的可能性,这对借壳上市中的信息披露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引入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在借壳上市的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对借壳上市的行为进行筹划,其中最为核心的专业服务机构是券商,在国外被称作投资银行,除此之外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这些专业服务机构具有更高的专业敏感性,对违法的信息披露行为更加敏锐,能够对借壳上市中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在借壳上市过程中监督企业进行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的作用。
(2)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
在进行借壳上市的过程中,一些借壳上市的信息会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因此,应当要求披露主体在特定时间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借壳上市从开始到最终完成,需要经过很多阶段,每一个阶段又会产生不同的信息,导致股价涨跌。在未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情况下,投资人只能通过未来预期进行决策,导致决策的盲目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应当明确借壳上市中每个阶段信息披露的时间点。
(3)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的内容是投资者形成市场预期的首要因素,是投资者判断是市场行情制定投资策略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能否获得收益的关键。然而当前普遍存在信息披露流于形式,或者信息量极低,所披露的信息不具有实际的参考价值的现象。因此,监管机构应逐步建立关键信息的强制披露机制,强制披露主体依法及时披露有关公众利益的并购信息。除此之外,明确借壳上市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既可以为投资者理性投资提供指导,也可以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便利。同时加强对违法披露和不披露企业关键信息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
2、加强对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管
借壳上市乃至公司上市,是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重点领域。对于这两种行为的监管,一方面着眼于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行为本身,加强监管,减少相关交易造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加强对内幕交易和违规的关联交易行为的惩戒,提高交易双方的违法成本,进而对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监管:第一,完善充分披露交易信息的制度。第二,通过立法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第三,建立惩罚性的赔偿机制。第四,在司法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第五,加强证券业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吕斌.借壳上市需要更严格的监管[J].法人,2011(0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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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建龙.我国借壳上市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9.
[4] 陈思远.反向购买的法律规制研究[D].东华理工大学,2018.
作者简介:王浩(1995-),男,汉,天津人,法律硕士(非法学),单位:长江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