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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形势政策对民事法律形成及裁判的影响

肖新文

交通银行潍坊分行,山东潍坊,261041

摘要: 形势政策历来是一个国家制定民事法律的重要考虑因素,也几乎成为裁判者面对利益冲突时的首要考量因素,对民事法律的形成及裁判都至关重要。然而,在它灵活机动、快捷高效的同时,却无时无刻不在破坏着法律的稳定性、期待性以及外在逻辑。我国正在逐步摒弃由形势政策直接决定法律的历史,走向内在价值与外在逻辑相一致的法律体系构建。但仍有部分法律条文受形势政策影响,法律逻辑难以自洽。坚持内在价值与外在逻辑相一致的民事法律体系构建是我国民事法律在法治进程中的必选之路。
关键词: 形势政策;民事法律;内在价值;外在逻辑
DOI:10.12721/ccn.2022.15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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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势政策的含义及特点

形势政策可以解释为外部情况及因外部环境变化,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旨在稳定社会、巩固政权、惠及民生的具体措施。它具有临时性、局部性、高效性等特点,可以“朝令夕改”。对民众而言,预期性差,往往缺乏期待可能性。最重要的是,单纯顾及形势政策,极易破坏法律自身的逻辑体系。

二、形势政策对我国民事法律的影响及变化

受计划经济及我国法律建设较晚的影响,形势政策对我国民事法律影响尤甚,1986年《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直接以民事一般法的形式将国家政策定为法律渊源,成为民事活动的准则,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法律的运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形势政策对民事法律的影响逐步减弱,2020年《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旗帜鲜明的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律渊源的情形,并将该条规范成功的由民事活动准则变身为民事裁判依据,极大的凸显了民事法律私法自治的属性,有利于法律逻辑思维的展开。

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定的前端,亦在裁判端予以显现。2017年“郑州电梯劝烟案”是个很好的例证,案件涉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规定具有一般条款所应具备的模糊性、规范性、授权性等特征,授权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让无过错的行为人分担一定的损失[1],任意性强,受形势政策影响大。《民法典》1186条将该条款改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引致性条款,明晰了条文内涵,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稳定了一般民众的法律预期,彰显了法律的逻辑美。

  三、形势政策对我国民事法律影响的实例

《民法典》作为民事一般法,将“国家政策”排除在法律渊源之外,明晰条文内涵、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足以表明法律制定者培育法治思维、统一法律裁判、构建统一法律体系的决心,但仍有部分法律条文受形势政策影响而导致法律逻辑难以自洽。

首先,从法律制定端来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在性质上,承租权属于债权。但是,由于承租权直接表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加以用益的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承租权还存在所谓“物权化”的现象,因此法律专门就抵押与租赁的潜在权利冲突作出了规范[2]。此条规定显然是立法者为了保护租房者的利益,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赋予债权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不得不说,《民法典》相比于原《物权法》对此条规范的描述增加了“转移占有”的要件,给债权以公示的效果,在操作层面有所进步,但逻辑缺憾仍然存在。

其次,从审判层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上述法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王忠诚、王琪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予以适用,最高法裁判要旨为:本案中,因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前述规定,应由出卖人越州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银行,购房者等三人不负有返还义务。上述裁判在维护购房者权益的同时,侵犯了银行的利益,而且抛开实证法既有的规定,从法律原理来看,该司法解释条文法律逻辑不清。一般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开发商和购房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银行作为第三方对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无过错亦无违约行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和购房者,银行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购房者无解除权。该司法解释将解除权赋予购房者,显然是基于形势政策考虑,倾向于维护购房者利益,而突破了法律一般原理。

最后,从强制执行端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社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针对金钱普通债权或担保债权等优先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名下的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的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金钱普通债权或者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等的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基于生活消费需要已与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日常基本居住需要;(三)起诉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预告登记或者网签的案外人,依据前款规定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同时符合第(一)(三)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征求意见稿条文所表述的情形,受形势政策影响,为了重点保护商品房购房者的利益,突破物权的优先性原则,忽视担保权人利益,未顾及法律逻辑。

法律运行的前、中、后三个阶段都仍然存在重形势政策,轻法律逻辑的情况。不可否认,形势政策影响着法律的方方面面,任何国家法律也难逃形势政策之渗透。但是,要想建立起相对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运行制度,我们必须刻意注重法律自身的逻辑,从法律自身的逻辑出发,找到与形势政策相契合的涵盖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解释等的法律运行方式,才能实现法律的飞跃。

四、坚持内在价值与外在逻辑相一致的民法体系构建

民事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现在各主体的利益平衡中,外在逻辑体现在法律构思的一致性上,坚持内在价值与外在逻辑相一致,才能构建出价值突出、逻辑结构美、实用性强的法律体系。我国正在注重逻辑体系的构建,2019年《九民纪要》首当其冲提出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民法典》的编撰更是开启了我国潘德克顿体系的立法技术。《民法典》是一个具有外在逻辑体系和内在价值体系的“构造体”,不仅整个民法典是这样一个体系构造,而且民法典的每一编也是遵循这样的构造[3]。法律界应尽快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的研究成果,结合中国民法典的本土化需求,构建起内在价值与外在逻辑相一致的民法体系,为以后民法典的解释适用、法学教育提供可行方案,该项工作对未来中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叶金强.《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解释论[J].清华法学,2011(5).

[2]刘家安.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74-175.

[3]李永军.民法典物权编的外在体系评析[J].比较法研究,2020(4).

作者简介:肖新文(1988-),男,汉族,本科,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金融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