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政策导向提出实现生物多样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要求,新时期背景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除了注重实现生物多样性在自然生态系统、生物物种、遗传资源(基因)三方面的协同性整体性保护以外,还强调了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维护国家安全等总体性目标。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系统性的法律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建设系统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不仅要以我国政策导向为核心理念,而且还应结合其层次性、多元性、复杂性等特征构建相应的制度体系,从而实现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整体性规制。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策略分析
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任务更具复杂性,以系统化的制度体系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性将成为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任务。结合我国的现实制度需求与法治基础,可从以下几方面探寻我国系统性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的可行路径。
(一)明确法律体系的整体性目标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该条款不仅是环境基本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性的明确,而且体现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根本目的不应单纯停留在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层面,还要注重规范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就是说,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性目标应当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相一致,即通过对生态系统、生物物种、遗传资源(基因)的协同保护来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性目标。在此背景下,法律体系的构建目标对于系统性的贯彻就不应仅是实现生态系统、生物物种、遗传资源(基因)的协同保护,还包括了为推动整体性的“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提供制度支撑。同时,在生物安全被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的背景下,作为生物安全重要组成部分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也应当被赋予维护国家安全的内涵,而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也将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构建目标。
(二)构建网格联动性的法律体系
通过横纵法律体系的建构,能够促进开放联动的网状规则运行机制,使法律体系形成“自足自洽的弥散机制”。国家层面的横向体系构建方面,现行立法注重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体领域问题的法律规制,并且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主体权责配置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此种法律体系配置一方面体现了法律规制手段的针对性和效率性,可对不同领域的具体问题进行有效规制;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立法的侧重点不同,立法理念、法律制度设置存在较大差异,难以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生态系统、生物物种、遗传资源(基因)的协同保护提供整体性的制度支撑,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在形式上的分散性,进而造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制的孤立性。在此背景下,构建网格联动的法律体系可以把现有立法有序纳入制度体系的网格之中,并且依据整体性目标确立各立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消弭立法目标、立法理念等方面的隔阂,从而使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更具系统性与整体性。
在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层面,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纵向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是国家立法权纵向分配的结果。目前,我国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应当在宪法与立法法的统领与协调下,使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相互契合、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互动互补,形成权限清晰、效力明确的纵向法律结构体系。虽然我国地方性立法数量仍然较少,但是基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空间差异性,今后我国系统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应当关注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互动互补。此外,在网格联动的法律体系下,因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在宏观层面保持整体一致,使得地方性立法之间的互动成为可能,从而为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法律规制提供有益支撑。
(三) 合理配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加之我国幅员辽阔,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多样,仅仅依靠政府作为,再加上受资金、人员等要素的限制,很难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因此,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需要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已经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中都有提倡公众参与的相关条文,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我国公众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逐步提高,但公众参与仍然不够。
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目的在于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性,而法律制度则为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规范性准则。在现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中已有较多的法律制度背景下,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对法律制度的配置更强调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整合协调。在此背景下,以国家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为核心,构建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将是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合理配置的重要内容。
三、结论
我国新发展阶段背景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也必须依据社会现实需求进行改进完善,在克服法律滞后性缺陷的同时,为现实社会需求提供制度体系支撑。基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多元性现实需求,结合当前的社会背景和法治基础,从系统性的角度明确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的应有定位及构建路径,不仅符合新时期的政策导向,而且从法律规制的角度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益参考。
参考文献:
[1]段帷帷.系统性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定位与构建[J].中国环境管理.13(4):16-20.
[2]杜辉,吕伟.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模糊治理的解释与展开[J].中国环境管理.13(4):29-34.
[3]吴静.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困难检视与路径优化[J].中国环境管理.13(4):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