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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视野下发挥法律职业功能关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仲卫东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 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生活不可避免的发生社会对立或分层,在社会分层中,尤其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法律职业作为一种人为设计的制度工具,始终与社会分层紧密相连,充分发挥法律职业在构建理性法律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方面的功能,对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律职业;社会分层;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DOI:10.12721/ccn.2022.15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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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职业和社会分层

社会分层在社会学上用来分析和说明社会纵向结构状态,社会转型导致的社会结构变迁是社会分层的必然条件。社会分层具有重新整合社会构成要素,促进公平竞争以及实现社会和个人健康发展的积极功能。同时,社会分层也会引发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产生诸多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改革的深入导致了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与重组。在社会分层转变过程中,一部分社会群体不能很快适应变化而被边缘化,在社会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中被弱化,最终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同时由于其掌握的社会资源十分有限, 在涉及自身利益的社会行动中又缺乏基本的权利保障和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 因此又容易导致社会冲突。

由此可见,社会分层与社会冲突互为因果,其实质就是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变迁,这就要求我们寻求一种合理的社会分层结构,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期发挥法律职业的重要功能,构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关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利益表达则指的是不同的社会阶层为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国家和政府提出自身的利益要求以影响公共政策的过程。依据美国学者阿尔蒙德的阐述,“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 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政治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1]利益表达是化解社会矛盾,达成社会共识的孵化器。国际社会公认,要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首先要实现公民的表达权。作为政府权力运作的逻辑起点以及政府制定政策的动力源泉,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在形式上会引发一定的社会冲突,这是因为利益表达意味着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和利益制度的重新创设,在这一调整、创设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一定的利益差异和矛盾。但利益表达在本质上反映了社会利益制度转化和创新的强烈诉求,有利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为社会稳定提供帮助。并且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和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2]因此,必须在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之间求得一种平衡,形成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的空间。

三、法律职业的功能

(一)构建理性法律制度

理性法律制度是指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它要求一切人和组织乃至整个社会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治理,要求完善利益调控的法律机制并建立社会公平的保障体系,是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结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涵。然而目前的法律调控仍然存在重视效率忽视公平等不足,表现在对那些容易给社会带来收益的强势阶层提供支持和优惠,而忽视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应当在为强势阶层提供施展才能舞台的同时,也要给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生存发展的机会,不应以牺牲弱势群体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阶层的利益。因此,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机制,建立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性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规范不同阶层的利益表达。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当前我国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市场经济往往不能自发产生公正的结果,“即使在市场经济发挥很好的地方,分配的结果也不能按照社会所喜欢的那种减少收入和财富分配过分悬殊的方式得以实现”。[3]市场的固有缺陷导致利益群体不断分化,容易产生利益格局失衡的状态。法律则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一个规范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安排和规范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依照各种社会群体都能接受的方式和规则进行资源配置和利益平衡,从而形成一种大致均衡的利益格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保障人权

人权理念是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价值基础,没有人权的保障便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 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法律权利是人权首要的和核心的内容,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避免了人权保护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期待状态。需要指出的是,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是社会的一种责任而不是恩赐,更不是弱势群体向社会的一种乞讨,赋予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诉求是实现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等权等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人权的重要体现,应当将其上升到宪政的高度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高度,强调充分发挥宪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的根本大法作用,他在2012年12月5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障。”

总之,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分层的多元复杂化导致了社会冲突的产生,充分发挥法律职业这一重要社会调控方式功能,通过利益分配的模式化设定来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实现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参考文献:

[1][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99).

[2]李津燕.和谐社会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J].党政干部论坛,2007(12).

[3]查尔斯.沃尔夫著,谢旭译.市场或政府[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25).

作者简介:

仲卫东(1979-8),男,汉,山东烟台人,研究生学历。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副总法律顾问,法律部主任,经济师。研究方向:法律事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