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下载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概况

高建波

黑龙江省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和发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已经成为了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诉求。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之一,也随之蓬勃发展起来。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经过了几十余年的发展,其对于促进法律制度完善,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法律援助制度;发展
DOI:10.12721/ccn.2022.157036
基金资助:
文章地址: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外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与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源于十五世纪的英国。在西方国家已有500-600年的历史。大体来说,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慈善事业阶段(18、19世纪)。第二阶段是个人权利阶段(20世纪前半段)、政治阶段。第三阶段为国福利国家政策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法律援助逐渐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接受。(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与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没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综合国力大大加强。这一切,都使得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成为可能。

1994年3月法律援助工作陆续在北京、广州、上海、青岛等城市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律师法》对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作了专章规定。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今后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39条,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

1997年1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心,推动了我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扶助制度已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开辟了可靠的资金渠道。

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系统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最初的无法可依、自行其是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轨道。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但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补会主要矛活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不够充分、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制定法律援助法,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在更大范围通过更多形式,为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为此,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该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法律援助制度上升到法律层次,进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理念及主要特征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制度。

(二)法律援助的主要特征

第一、律援助制度的实质性是追求实质正义。

法律规定权利只是一种形式的东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民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地位、教育程度、知识程度的不同,造成了获得法律保护机会不均等。为了消除这种不平等现象,就必须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使这些处于弱势的群体有机会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法律援助责任主体是政府。

《法律援助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它表明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即国家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是义务主体,国家有责任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再再地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援助工作具有统一性。

《法律援助法》第12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这一规定表明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法律援助的申请;统一标准审查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统一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援助案件及支付补贴。

第四、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援助法》第25--33条等多条规定了援助范围。从受援对象来看,既包括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也包括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残疾者、弱者及其他特殊群体。从司法程序来说,包括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民行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

第五,法律援助实施人员的多样性。

《法律援助法》第16、17条规定了法律援助实施人员有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第六,法律责任的严格性。

《法律援助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法律援助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人员及所属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则

1、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

《法律援助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同时,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2、法治原则

《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和形式范围是经由法律援助法所认可的;法律援助的受理、申请、审批、执行和其他程序都是法定的;法律援助的主体、受援人和法律服务人员都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他们如果不尽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追究。这说明法律援助应当依法提供、依法获得、依法运行,法律援助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3、公正原则

实施法律援助应当做到公正地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帮助,不因主体的身份或其他状况而区别对待。

4、效率原则

《法律援助法》第43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这就是法律援助的效率原则,要及时、有效。

四、我国法律援助的适用

(一)法律援助的组织的机构框架

1、 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开展与国外法律援助团体及人士的交流活动等等工作。

2、 在省级地方,建立XX省(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3、 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XX地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4、 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XX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二)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援助; 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

中国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的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

(四)法律援助对象

1、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对象是公民,一些经济困难的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

2、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公民获准受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二是当事人符合特定身份。

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取得的成效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起步很晚,尚处在一个探索和建立的时期。但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1.机构迅速建立,队伍日益壮大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从1994年初开始试点,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笔者查阅司法部官方网站了解得知,截至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数3258个,黑龙江省就有156个法律援助中心。同时,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和监狱、劳教所、军队等设立工作站,纵向深入乡镇、村(社区),横向涉及多个权益保障需要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已经初步形成,截至2018年全国专职法律援助律师达到7000余人。援助机构机构及人员迅速壮大发展起来。

2.援助成效显著,有力地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

据司法部官网公布的《2018-2020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的数据表明:

 2018年,律师提供各类公益法律服务127.2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63万多件,其中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1.3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19.96万多;律师参与接待和处理信访案件31.1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7.6万多件;律师调解13.3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5.5万多件;律师参与处置城管执法事件1.3万多件。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108.1万多件,为60多万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27万多个;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4.2万多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51.9万多件。

2019年,律师提供各类公益法律服务134.8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53万多件,其中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0.4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7.34万多件;律师参与接待和处理信访案件25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7万多件;律师调解17.5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9.5万多件;律师参与处置城管执法事件1.7万多件;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109.6万多件,为60多万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26万多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3.5万多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51.4万多件。

2020年,律师提供各类公益法律服务146.2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5.6万多件,其中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4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15.3万多件;律师参与接待和处理信访案件26.9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5.4万多件;律师调解22.2万多件,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24.9万多件;律师参与处置城管执法事件2.9万多件。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112.9万多件,为60多万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24万多个。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15万多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46万多件。

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党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事业将蒸蒸日上,蓬勃发展。

参考:

1、袁正兵《中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述评》

2、司法部官网: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