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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交易风险及竞买人权利保护探究

邓少辉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摘要: 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现,来实现债权人的胜诉债权的一种强制执行活动。竞买人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重要参与者,对于推动网络司法拍卖的成交具有重要意义。然后,网络司法拍卖不同于一般的拍卖活动,其拍卖交易风险远远高于一般市场拍卖活动。如执行法院为执行便利,将交易税费全部转嫁竞买人承担,评估报告、拍卖公告存在瑕疵,损害竞买人权益,成交后不动产交付难等情况,竞买人的权利经常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侵害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权利的案件做法不一。本文从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身份界定入手。分析竞买人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交易风险,提出应充分保障竞买人知情权及明确网拍辅助机构职责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 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权利保护
DOI:10.12721/ccn.2022.15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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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的界定

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一种强制执行活动。根据《拍卖法》第32条的规定,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得知竞买公告后,通过互联网平台缴纳保证金,便可参与到网络司法竞拍过程中,便有了竞买人身份。但鉴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特殊性质,《网拍规定》对竞买人的相关身份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负责执行的法院及工作人员及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机构等不能参加竞买。

2.网络司法拍卖交易流程及存在的交易风险

2.1网络司法拍卖流程

执行法院处置不同类型的财产,网络司法拍的流程略有差异,本文以网络司法拍卖财产占比最大的不动产为例,其网拍主要有以下步骤:

1.执行法院查封不动产。2.确定不动产处置参考价。3.当事人选择拍卖互联网平台。4.发布拍卖公告。5.竞买人预付保证金报名。6.出价竞拍。7.竞拍成功,签订成交确认书。8.办理交割,办理过户手续。

2.2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交易风险

2.2.1税费不清的风险

对于税费负担问题,《网拍规定》规定了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税费的承担原则为有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无法律规定的按照实际情况确定税费负担主体。网拍涉及的税费种类繁多,既包括因拍卖成交后过户的税费,也包括拍卖标的之前未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土地出让金、物业费、水电费等。因竞买人自身的力量有限,在竞拍前仅根据人民法院的拍卖公告,很难准确估算要缴纳的税费。

2.2.2财产评估的瑕疵风险

确定拍卖财产价格是网拍前的必经环节,直接影响到拍卖财产的起拍价。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对财产估值本身就具有主观色彩,如不动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性质、装饰装潢等是形成评估报告的依据,但因被执行财产的特殊性,评估机构很难全面掌握评估所需的材料。如不动产评估,可能因被执行人不配合,不如实说明不动产情况,故意隐瞒重要内容等,造成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存在瑕疵风险。

2.2.3网怕公告瑕疵风险

网络司法拍卖“隔空交易”的特征使得竞买人只能凭借执行法院在网拍平台发布的关于拍卖标的情况的介绍来获取标的物信息,倘若拍卖公告对标的物的介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便会劝退潜在的竞拍者,最终导致财产流拍。

2.2.4不动产的交付风险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不动产占据了近八成的比例。不动产的交付需要先腾退,解除被执行人以及其他无权占有的第三人对不动产的占有,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部分法院为了执行效率,通常会在公告中载明“本院不负责房产的腾退交付”,导致竞买人拍得房屋后无法入住。

3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权利保护

通过分析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交易风险,为打消竞买者顾虑,需要加大对竞买人权利的保护。结合网拍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保障竞买人的权利。

3.1严格规范评估机构及拍卖辅助机构职责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的准确性负责。但由于各种主观因素,评估报告往往很难准确反映评估财产的全貌,因而制定合理的评估机构惩戒措施,对规范评估程序的运行大有裨益。执行法院对辅助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如房屋的调查、实地看样、接受咨询等,应予明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3.2保障竟买人知情权

竟买人知情权是指竟买人享有对竞拍财产全面准确了解的权利。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拍卖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多数竞买人仅根据拍卖公告中的文字和图片说明而决定竞拍。《网拍规定》确立了执行法院查明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的职责。执行法院在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前,要详细对房屋的现状予以展现,其所存在的外观瑕疵和权属情况要全面如实说明,如不动产外观、结构、占有现状等,最大程度的让竞买者了解房屋信息。法院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得免除。因而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应当全面准确,对于关系到竞买人利益的事项必须予以公布,对于存在披露瑕疵的拍卖公告必须予以严格规制。

3.3明确交易税费承担方

网拍涉及的税费种类繁多,既包括拍卖成交后过户的税费,也包括拍卖标的之前未缴纳的各种税费。税费的种类和要缴纳的数额是竞买人参与竞拍时重要的考量因素。因而执行法院在发布拍卖公告前,应当委托拍卖辅助机构详细调查拍卖财产可能存在的税费,并且可以建立执行法院与税务部门协助机制,税务部门协助计算交易过户税费。在拍卖公告中,执行法院应当列明涉及的各类型税费并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承担主体,以打消竞买人的税费顾虑。

3.4保障财产交付请求权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支付完全部价款后,便享有标的物交付请求权,执行法院应当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竞买人。《网拍规定》规定了法院在拍卖成交后办理财产交付的义务,但并没有对标的物交付的方式和时间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更有甚者,部分法院为了执行效率,在拍卖公告中注明法院不负责交付,导致不动产交付困难。因而在拍卖前,对可能存在合法占有应予以释明,并且对于被执行人为了对抗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订立虚假的租赁合同,严重侵害竞买人的权益的,应认定为故意妨害执行,予以强制执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5对竞买人资格进行拍前审查

实践中存在一些恶意竞拍者,有些人违反市场规则,为了最后低价竞得串通他人,也有被执行人参与扰乱阻碍执行,最终导致流拍。因而为防止竞买人恶意竞拍,除网拍平台一般的注册报名程序外,可在竞买前开启人脸识别,谨防恶意竞买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参与竞拍。并且为防止恶意竞价,网络服务平台可以利用数据监控,对竞买行为进行监测记录。对于多次重复加价或者每次加价金额大大超出加价幅度的竞买人,及时进行反馈,同时法院可以建立惩戒机制,对恶意竞人阻碍执行的行为进行惩戒,增加其失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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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邓少辉(1989.01—),男,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