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问题之提出
在近年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托“净网”系列专项行动,对于“饭圈”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各种饭圈乱象层出不穷。挑动对立、暗刷流量、非法集资等现象屡见不鲜。其原因是资本的逐利、不良媒体的报道、甚至还出现了以经济公司为主导的职业粉丝等,这类特殊的粉丝简称“职粉”。职粉所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畸形的“饭圈”,非治不可1。
第2章 职业粉丝的定义
粉丝现在一般被用于在娱乐活动的追随者上面,大多数粉丝都是普通粉丝。但是目前还出现了另一种粉丝形式,即职业粉丝。他们往往2受雇于经纪公司,他们对于明星并非像普通粉丝一样出于对明星的喜爱,而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他们往往能够得到更多的和明星相处的机会,能够更加近距离的接触明星,且有着不同于普通粉丝的资源。所以在粉丝圈层中,他们往往具有十分强大的号召力。在职业粉丝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3章 职业粉丝所带来的危害
职业粉丝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3.1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
由于职业粉丝自身所存在的牟利性的特点,职业粉丝为了自家艺人的利益,可能会号召粉丝团对于对有竞争关系的明星采取抹黑、造谣的行为进行负面宣传。在某些职业黑粉恶意攻击对其自家明星有竞争关系的艺人的长相,恶意剪辑其他艺人的影像。对此给明星本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职业黑粉还可能采取的措施是,借助相关的网络优势,侵犯他人隐私,骚扰他人生活,职业粉丝已经触及了法律高压线。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3
3.2不正当竞争行为
职业粉丝利用其号召力对于相关的评论区进行控评,对网页进行刷流量的,这类行为可能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们往往不顾相关产品质量,只是进行大规模的机械留言4,这便会导致路人产生错觉,对于产品的质量产生误解,不利于正当竞争,违反了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
3.3非法集资的行为
职业粉丝往往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定下一定数额的众筹目标,开设相关链接并在相关社交软件上发布,一般相关话语权的社交软件就是微博,那么接着普通粉丝可以通过点击该链接,便对其进行购买,为爱豆宣传造势。集资的大多是目的是进行投票、或者购买媒体宣传、筹备明星生日会等活动。由于很多集资的主体都是未成年人,她们实际上对于出资财产的支配有权利瑕疵。甚至不少未成年粉丝为了自己给自己喜欢的爱豆打榜进行了校园贷,甚至还有部分偶像和职业粉丝集体下场,对于未集资的粉丝进行惩罚,殊不知这对青少年的健康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且在现实生活之中,集资之后出现的是物未尽其用,巨额账目监管混乱,众筹的钱财不知所踪,职业粉丝将粉丝所众筹的款项席卷而逃的现象常有发生。这严重损害了普通粉丝的财产权。
第4章 职业粉丝的法律规制
面对职业粉丝的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应该采取相关的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可以加大平台的监管力度。
4.1加强平台的监管力度
对于前文中所提到的,对于有竞争关系的明星进行抹黑造谣的行为可能构成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对于其他普通粉丝进行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隐私、对他人进行网络暴力的行为构成的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对此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应该要加强平台的监管力度,平台不应该只是一个中立者,因为平台是具有商业性质的,5是收取了相关费用的,所以应该承担的义务是更高的,所以更应该充当的是一种监管者的角色,对于职业粉丝们所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进行监管,对于涉及到有辱骂、造谣的内容应该进行删除,消除影响,对于违规账号加大监管力度,设定信用等级,对于信誉度较低的违规账号采取封禁处理。对于违规内容不能滞后处理,要积极主动打击不良营销号。而且在对责任认定的方式上面:就需要对对职粉的法律性质来进行定义:有学者认为当职业粉丝和经纪公司存在着支配关系的会后,那么就应该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对此笔者认为,由于职业粉丝是直接受雇于经纪公司,甚至有的职业粉丝自己已经开了公司,那么前者可直接认定为用人单位,经济公司可直接适用于雇主责任。
4.2暗刷流量应该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由于在职业粉丝的号召之下,为了自己的利益考量,职业粉丝组织一大批普通粉丝对于网页评论区进行控评,甚至对于明星代言的产品的质量进行虚假的宣传,会产生的结果是对网页暗刷流量,充当网络水军,但是因为“暗刷流量” 行为不属于真实的、并不是基于网络用户对相关产品的基于自己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而是一种欺诈性的点击行为。那么便会造成的结果是使得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应该认定其是属于无效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不利于同行普通的竞争者的发展,且还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不特定的利益。诱导消费者选择质量和价值不符合的产品,诱导其购买与其预期差异较大的产品,点开无意义的灌水的网页。
4.3非法集资的认定
首先,对于职业粉丝向普通粉丝进行非法的行为认定,在学界内有几种不同的看法,由于该项集资本众筹活动是属于粉丝自愿的行为,而不是要求回报的行为,所以是不构成犯罪的。有学者认为认为众筹资本的活动是属于赠与合同,属于粉丝在主观上出于自愿的基础之上,将自己的财物主动筹措给职业粉丝。也有观点认为这是附义务的赠与。6也有学者认为,这种集资活动可以认为是委托合同,因为首先是普通粉丝要求将该笔资金汇集到职业粉丝的手中,职业粉丝按照相关的要求来使用该笔资金,其应该对普通粉丝履行相关的义务,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这笔资金。
然后,若是出资的普通粉丝对自身所出资的财产的支配具有权利瑕疵。首先,若是出资粉丝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赠与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若是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则合同不生效。筹资者应依照法律规定原路返还其资金。所以若是职业粉丝收取了未成年普通粉丝的大额财物,且其法定代理人予以拒绝的话,那么职业粉丝应该对财物进行原路返还。
结语
面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所应该采取的措施相关的平台方应该采取的是监管措施,完善对于内容的审查,对于经常侵权的用户账号ID予以查封,不能仅仅充当的是中立者的角色,更应该充当的是监管者的角色,对于暗刷流量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无效的行为,且是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的,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对于某些职业粉丝非法卷集众筹款项的行为应该予以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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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溶茜(1999-),女,汉族,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单位:成都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