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
DOI: 10.12721/ccn.2022.157097, PDF, 下载: 491  浏览: 2600 
作者: 曹佳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足;困难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1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生工程。而刑事法律援助被视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分支,在法律援助体系中占有着极其
重要的地位。本文首先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介绍,接着阐述了实际操作过程中刑事法律援助遭遇到的三个困难,继而对当下刑事法律援助的不足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刑事法律援助不足的改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简介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规定: “出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 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 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2该项规定确立了国际社会刑事法律援助的最低限度标准,被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中国也不例外。

中国的法律援助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3新中国的法律援助创始于1994年,离现在其实只有几十年历史,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范畴中发展较早的一个。其发展历程经历了初步探索、快速发展、不断深化、高质量发展几个阶段。4回顾这些阶段可以发现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一开始具有浓厚的民间慈善色彩,直到中后期国家政府部门才在其中发挥了显著的引导作用,日益重视对刑事法律援助进行监督与管理。例如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正式建立通过申请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随着刑事法律援助从民间行为上升至国家行为,其作为一种典型的法律救济手段,在司法系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的发展对于司法公正、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保护人权有着巨大的意义。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者实践中遇到的困难

(一)、调查取证的困难

老百姓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为了严守无罪推定原则,使真凶绳之于法且不造成冤假错案,在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援助律师要进行有效的辩护和负责的代理必然不能缺失调查取证这一过程。虽然我国法律条文赋予了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在实践当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遇到律师向他们收集案件有关证据时却常常加以搪塞和敷衍甚至是粗暴的拒绝。即使是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面对普通律师调查取证时也常常不予理睬或以诸多借口横加阻拦。

本人认为这一困难产生的原因一部分来自于立法,我国立法并未明文规定何种刑事案件的相关对象须无条件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对于部分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的行为缺乏真正有惩罚性或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当然除了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了这一困难,法律援助的流程安排不当也常常导致这一问题产生,例如开庭时间紧跟着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援助律师某种程度上最后只能被迫放弃调查取证这一环节。此外刑事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弱势地位也会造成这一问题,负责调查取证的刑事律师在与具有公权力光环的检察院交锋时往往会被迫承受伪造证据等刑事指控的职业风险。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困难

在刑事法律援助中,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了解案件真相的重要途径,也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但在实践中,即使是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各个看守所在会见条件上也有诸多限制,要求办理诸多手续。除了有审批手续等程序上的硬性标准在会见次数和时间上也有要求,这就人为的提高了刑事法律援助中会见的难度,浪费了大量不必要的国家资源,降低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效率。更有甚者,即使已经批准了会见,一些办案人员也会以工作繁忙为由,一拖再拖,导致律师常常几个月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极大地打击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者工作积极性。

本人认为产生这一困难的原因在于全国各地的看守所监狱等缺乏全国统一的申请会见的标准流程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援助会见行为规范,导致各地对会见的要求不一,为刑事法律援助增添了障碍。

(三)、阅卷的困难

刑事援助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被立法者赐予了阅卷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一权利有时却不幸成为一纸空文,某些检察院对援助律师阅读卷宗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或者在侦查阶段被禁止查阅相关案件材料。最为致命的是援助律师的阅卷范围也多多少少的被限制,导致法律援助律师只能到法院去查阅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而某些特殊的案子,检察院将其归为“内卷”,辩护一方无权查阅。

本人认为这一困难产生的根源始终在于律师与司法机关地位悬殊,我国缺乏保护律师团体和个人与司法机关抗衡的成熟可靠的机制,律师长期处在弱势地位,自身职业要求的合法利益收到公权力损害与削弱却时却求助无门,没有更具有公信力的渠道进行申诉和投诉。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不足

(1)资源分配不均匀

1、财政资金分配不均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刑事法律援助资金是刑事法律援助的物质基础,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清贫乐道古道热肠的援助律师的存在,但始终是少数。我国的资金收集采用的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办法。由于这种办法没有得到完善,提供的经费在不同的地域往往大相径庭,部分三四线城市根本没有办法与北上广深等大城市相比。更令人忧心的是,即使作为同一个城市的司法工作者,工作在一线的法律援助律师与备受普通百姓尊崇的公检法工作人员得到的财政补助相比依旧是天差地别,其福利待遇与司法系统内部人员也不可相提并论。虽然在一些地方的援助中心站中,有些援助律师为事业编制,也有的是一些公务员外编;但是他们却无权享受车补、绩效奖金以及政法津贴等待遇,工资以及办案经费的不足与法律援助的工作任务和压力产生了鲜明的对比。5长此以往,部分法律援助律师产生了“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思维惯性,这大大消耗了援助律师的工作热情,导致越来越多的援助律师拂袖离去。

2、援助人员分配不均

由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我国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分布也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总部位于北上广深和江浙鲁等经济发达区域的律师事务所明显多于中西部省份,虽然近些年中西部律师数量和律所数量稳步增加,但与发达地区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律师大多仍集聚于东部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的城市,许多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仍然匮乏。可以说东西差别,城乡对立依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人员分配不均不仅仅表现在数量的差别上也反映在了素质的差异上,农村照理说应该是贫困人口即需要刑事法律援助人群相对集中的地方,但是农村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往往无法与城市法律援助律师相比,他们往往不具有城市律师那样精准的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

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从主体上来看资金短缺会极大地影响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他们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从客体上来看人员不足会极大地影响部分人民群众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机会与成效。主客体相结合会对刑事法律援助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

四、如何改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不足

(1)增加刑事法律援助的财政资金投入

首先政府应该积极想办法开辟资金筹集的渠道,增加法律援助的预算,进一步减免刑事法律援助中的诉讼相关的费用,加大财政拨款,为了缓解财政压力,也可以考虑发行彩票、邮票甚至是纪念币的方法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6

另外要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争取更多社会团体的帮助,鼓励提倡有余力的律师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中来,建立与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与数量相挂钩的合理的报酬制度,提倡律师协会对成功的刑事援助案件进行学习和探讨,赋予律师协会对优秀的援助律师进行物质嘉奖和公开表扬的权利。

(2)扩大刑事法律援助人员的队伍

首先要着力扩大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队伍,同时吸收符合要求的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大力培养法律援助志愿者,构建合理的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服务主体结构,缓解部分地区法律援助人力不足的问题。此外还要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的工作结合起来,最大限度的让所有的人力资源流动起来,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在寻求法律援助时能够及时得到专业法律人士的依靠和帮助。由于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的客观存在,可以考虑制定跨地区法律援助政策和开展对口法律援助帮扶项目。7

结语

如果说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每天都仿佛在一个布满沟壑和炸弹的雷区里工作,那么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者就无异于在带着镣铐起舞。8纵观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历经了初步确立、快速发展、深化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四个阶段,并不断朝着法治化、规范化和高效化的方向深入推进,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尽管在实践中,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尚且有诸多不足,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障碍与困难,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刑事法律援助的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待我们更进一步的努力和探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张耕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4]张云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回顾与精进之路》,载《中国司法》2019年第3期,第83-88页

[5]李富民: 《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载《法治与社会》 2020年第11期,第70-71页

[6]樊崇义主编:《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

[7]胡铭、王廷婷 :《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浙江大学学报》2017 年 3 月

[8]刘思达:《割据的逻辑》,译林出版社,2017年版,第2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