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六年,麦卡锡、明斯基等科学家在美国达特茅斯研究院率先提出了“人工智能”这一概念,标志着现代人工智能学科的出现。2017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培育发展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新兴产业,这是在政府工作中首次出现人工智能的问题。在“新一代人工智能”中,国务院宣布将定义新一代人工智能,目前这一代将在2030年达到中国的世界纪录,并明确了六大重点任务和六项保障措施。①2019年5月16日,习近平主席指出人工智能是引导新一代的产业革命以及科学技术变革的重要推动力,慢慢的逐渐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方式,推动人类社会迎来人机协调发展、相互促进、一起发展、共创分享的智能生活时代。人工智能逐渐走进了大众的视野中。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英文名为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其最终目的是通过研究使人工智能机器学会听、看和思考,对模拟和检索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学习,从而达到趋近于人类的行为方式。
人工智能机器可谓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它虽然是由人类所创造的,但是却能够通过学习检索各类数据来完成进一步的深度思考与学习,AlphaGo在围棋领域相继战败李世石、柯洁,就证明了人类在某一特定领域并非智能机器人的对手。随着人工智能的逐渐兴起,由其引发的一系列相关问题也引人深思,如人工智能的人格权问题、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法律问题该如何解决。
二、法律主体的界定
要想解决人工智能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应对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进行界定,那么就要明晰法律主体的定位是什么。
法理学中所讲的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是法律关系的主导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主体。从法理学角度看,成为法律主体需要两个条件,分别是规范条件和事实条件。②
(一)规范条件
规范条件,即法律主体应当拥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律赋予法律主体相应的权利,若权利被侵犯也可以行使起诉、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法律主体应该履行的义务,享受了一定的权利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事实条件
事实条件,即法律主体实际具备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志能力。人具有自己的意志是人成为法律主体的核心原因,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都没有自己的意志,它们只能作为法律客体而存在。
三、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学界观点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它在带给我们生活便利与益处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要想解决有关人工智能所产生的相关问题,我们首先要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有较为明晰的定位。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学术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肯定说
一些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人工智能可以为我们带来巨大的好处与便利。因此,我们有必要尊重并保障人工智能的安全,同时,我们也可以参考动物权利和企业法人等的做法,建立一个全新的机制,赋予拟制人工智能的合法性。
(二)否定说
很多学者持否定观点,但是论证的视角不同。吴汉东教授指出,尽管人工智能在某些方面可以实现主体控制,但它们仍然无法获得完全的自治权。房绍坤、林广会从人工智能本身发展角度出发,认为强人工智能时代由于技术难度和人类对可能风险的防范态度很难来临,无需赋予其主体资格,人工智能作为人类的工具,只能是法律客体。房绍坤、林广会从人工智能在自身的发展的观点来看,认为强人工智能时代很难到来,因为其技术难度和人们对其的态度,所以主体资格不必要赋予给人工智能机器,人工智能只可能是被法律视为客体而已。王利明、杨立新、郝铁川从立法角度看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尚未对传统民事机构构成负面挑战,可以通过现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折中说
主张折中主义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在决策上具有一定的智能性和独立性,符合法定权利和责任的条件,能够获得法人人格。然而,其法律地位受到其有限行为能力的限制。从平衡法律利益的目标出发,采取严格全面的义务、区分影响评价法人资格的义务等措施,应有助于合理有效地解决影响评价带来的实际问题。
折中主义学者是综合考虑了上述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折中的看法。
四、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否定
民法规定其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等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是依法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以及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人。而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属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归根结底还是机器,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主体范畴,不能成为享有法律资格的主体。
故从法理学的立法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显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律主体的资格条件。从责任承担方面看,人工智能如果涉及到侵权的话,那么人工智能作为不具有法律人格的“生命体”,既不享有民事权利也无法承担民事义务,对于其创造物的侵权行为无法做出任何回应,又怎么可能能够承担侵权责任呢?最终承担责任的只能是和人工智能有关系的人类民事主体,只有民事主体才拥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人工智能只是个机器并不具备这种能力。
当人工智能所创造产生的一系列产品遭受到侵害的时候,人工智能并不是真正的利益主体,不能够获得任何的利益赔偿,也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进行救济,最后还是要真正的权利享有者才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因此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人工智能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结语
目前阶段的人工智能不具有在所有领域内的深度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无法产生与人类相同或类似的思维和行为,其本质上仍属于人类的工具。因受到其技术条件的限制,智能机器人并不满足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赋予其主体资格并不明智。
注释:
①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人工智能发展铺就快轨[J].中国战略新兴产业,2017,(33):14.
②冯洁.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反思[J].东方法学,2019(04):43-54.
参考文献:
[1]:李锡鹤著,《民法哲学论稿》[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魏振瀛著,《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
[3]:冯洁,《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反思》[J],东方法学,2019年。
[4]:孙伟平,戴益斌,《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哲学思考》[J],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
[5]:朱凌珂,《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路径与限度》[J],广东社会科学,2021年。
[6]:马开轩,刘振轩,《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反思》[J],学习论坛,2021年。
[7]:刘丽,《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J],人民论坛,2020年。
[8]: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人工智能发展铺就快轨[J].中国战略新兴产业,2017,(33):14.
作者简介:
杨舒涵(1997—),女,回族,河南商丘人,法学硕士,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