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在实务中的运用问题及对策
摘要: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量不仅能够对案件的裁决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的达成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然而,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会计鉴定在实务中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超范围鉴定、鉴定方法无统一标准等,此类问题的存在对司法会计鉴定作用的发挥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司法会计鉴定所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促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质量的逐步提升。

引言: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此类案件通常具有范围广、金额大等特征,如不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则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出现,进而对社会治理产生不良影响。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涉案财产数额的确定是具有关键作用的环节,而涉案财产数额的确定涉及借贷、成本、收入等多个会计问题,因此,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不断提高司法会计意见质量,才能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一、司法会计鉴定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文书格式不规范。《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明确指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应包括标题、编号、摘要、过程等共十项内容。然而,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存在着缺乏规范性的问题。首先,文书标题通常为《检验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标题混用问题的存在对文书属性的识别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其次,文书仅出具意见,并不包括分析、推理等内容,导致文书缺乏证明力。第二,使用检材违规。就当前的实际案例来看,检材违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大层面。首先,部分案例中出现了将言辞性证据作为检材的问题,如询问笔录等;其次,《工作细则》明确规定,在出现检材不足等问题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委托方进行补充。然而,该规定在部分实际案例中并未得到体现。第三,鉴定方法无统一标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指出,鉴定人在开展鉴定工作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国家或行业标准。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会计鉴定领域尚未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仅能进行排除性审查。

二、导致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主要原因

1.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的误解

当前,《司法鉴定意见》仅包括四大类的鉴定,并未对后续的处置安排进行明确规定,该问题的存在导致许多相关人士产生了误解。除此之外,部分公检法机关同样对司法会计鉴定存在误解,并未将会计鉴定视为专业的司法鉴定,因此在质证或举证时通常只接受审计报告。此外,部分缺乏资质的机构的进入扰乱了行业秩序,导致人们的误解不断加深。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混淆

部分司法人员指出,虽然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具有不同的名称,但二者的专业知识均来源于财务会计领域,且主体基本一致,均为审计师等人士,因此二者的作用并不存在显著差异。然而,从本质上来看,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职能、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将二者混为一谈的做法并不存在法律依据。

3.司法会计鉴定规范缺失

司法会计鉴定规范的缺失导致各类的问题的主要原因。比如,虽然《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均适用于司法鉴定,但《司法鉴定意见》并不包括司法会计鉴定,因此上述两大规范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应用又存在诸多局限性。《工作细则》是当前唯一一部能够为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提供指引的规范性文件,但其适用对象并不包括会计事务所和社会鉴定机构。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司法会计鉴定规范缺失已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执业行为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4.存在知识鸿沟

就学科层面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不仅涉及会计学知识,同时也包括法学、审计学等内容。然而,鉴定人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法官对财务会计又缺乏专业的了解,因此造成了知识鸿沟的问题。具体而言,部分司法人员缺乏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相关的技术规范缺乏足够的认知。由于财务会计知识的缺失,导致许多侦查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将鉴定目标和资料相混淆,容易造成鉴定失范的问题。此外,对于法官而言,由于其缺乏专业财会知识,因此在对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区分时也容易出现“以审代鉴”的误区。

5.鉴定人出庭率低

就目前的具体情况来看,鉴定人出庭率低同样是导致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一大重要原因,但该原因存在着隐秘性和间接性的特征。首先,对于鉴定人而言,出庭率低意味着自身的工作不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虽然能够有效确保司法鉴定的公平性,但由于缺少外界质疑,因此容易造成鉴定人“自说自话”的问题,同时也不利于现有审计思维的纠正。其次,对于律师而言,如鉴定人出庭率过低,则会导致信息鸿沟的出现,进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对于法官而言,如鉴定人出庭率过低,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节省精力,但会对实证阶段筛选工作的开展产生不良影响。在部分情况下,法官甚至会出现不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

三、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解决对策

1.转变司法会计鉴定观念

思想能够对行为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因此,为了促进司法会计鉴定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当前的司法会计鉴定观念加以转变。首先,应深刻认识到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仅针对登记管理内容进行变动,并未对鉴定类别、鉴定科目等进行删减。如案件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则必须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次,应对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进行区分,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首先,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性质存在明显区别,前者为司法诉讼活动,后者则为经济监督活动。其次,与审计相比,司法会计鉴定对真实性的要求更为严格。最后,在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审计工作仍然能进行,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必须补齐资料。

2.制定司法会计鉴定规范

只有确保司法会计鉴定规范的完善性,才能为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因此,有必要从司法会计鉴定原则和司法会计鉴定资质入手来制定司法会计鉴定规范。在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合法性、中立性、保密性和针对性原则。就司法会计鉴定资质而言,应在把握时代发展趋势的前提下来对制度进行调整,对证明鉴定人资质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如高级会计师证、高级司法会计师证等。

3.填平知识鸿沟

考虑到知识鸿沟这一问题的存在,可通过对制度设计加以完善来对专业知识方面存在的缺陷加以弥补。第一,通过制度明确规定:鉴定人员不仅应准确把握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之间的区别,同时还应完成司法会计鉴定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避免陷入“以审代鉴”的误区。第二,鉴定人员应加强对司法会计鉴定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鉴定行为的规范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高校可针对司法会计鉴定开设专业课程,将其列为会计专业的必修科目。其次,相关部门应定期邀请专家学者来对鉴定人员进行集中教学或开设讲座,以促进其专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4.完善出庭质证

为了改善“鉴定人出庭率过低”的问题,首先应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单独决定鉴定人是否出庭。其次,应对鉴定人出庭保护制度加以完善。如鉴定人本人或亲属因出庭而面临危险,则可向法院申请保护。最后,对鉴定人出庭费用补助相关制度加以完善,对鉴定人出庭费用进行明确规定,避免鉴定人因避免“自掏腰包”而不出庭的情况。

结束语

综上所述,如司法会计鉴定缺乏规范性,不仅会对案件的认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不利于保证法院裁决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从转变观念、制定司法会计鉴定规范等维度入手不断对司法会计鉴定加以规范,真正凸显司法会计鉴定在实务中的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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