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局限性
DOI: 10.12721/ccn.2022.157168, PDF, 下载: 215  浏览: 2693 
作者: 郭宇品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 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法律的计算模型;经验主义
摘要: 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和扩展人的智能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是在融合多门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交叉学科。随着人工智能的技术革新,计算模型应用于法律领域,辅助办案,提高办案效率,解决法院的案件堆积问题。但法律是一门逻辑与经验结合的学科,人工智能的逻辑结构无法取代法律的经验基础。而且,目前人工智能的技术有限,自主意识的不足与知识表示的瓶颈阻碍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

一、法律领域的人工智能

1、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的关联性

人工智能,英文缩写为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由人工智能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等几部分组成。其属于计算机学科的一个分支,在算法的基础上融合数学、心理学、控制论等学科模拟人的思维意识。所谓算法是通过对数据的训练来提炼模型,进而总结出相应的规律并预测未来。从宏观角度而言,算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逻辑推理为基础的符号算法,另一种是以数据概率为基础的计算算法。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依靠分析集合的行为数据的方法,将大量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而在法律应用过程中,由应然状态转为实然状态,需要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第一种算法技术以逻辑推理为基础,与司法活动的三段论逻辑重叠,故人工智能能辅助司法。但人工智能的逻辑推理是一种理性思维模式,通过输入事实、识别法律文本、匹配事实与规范、输出最优结果的过程得出结论。法律三段论推理是理性与经验的结合,司法机关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借助生活经验,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第二种算法涉及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与强化学习技术。深度学习本质上是一种统计学技术,其通过多层的神经网络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进而建立算法模型对问题进行预测。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但现实社会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法律信息检索障碍。适合数据分类的深度学习算法技术可以应用于法律检索,提升法院办案效率。强化学习是一种介乎于监督学习与无监督学习的机器学习方法,通过固定规则对训练数据进行约束和间接标注。其在海量数据与学习样本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与训练可以总结出普遍规律,司法判决也是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相似案例作出类似判决。强化学习算法技术可以应用于类似案件审判系统与法律文书的生成。

人工智能的研究领域还包括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能够使机器更好地理解人类语言,准确分辨当下的语境。法律是给公民的行为提供一种合理预期的规范,是抽象意义的普遍调整,宏观上发挥行为规制与指导功能。司法是在具体的新的事实情景中解释和应用抽象的术语和概念。目前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还仅限于法律适用,未涉及立法领域,其法律推理的依据是既有法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是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的前提。综合来说,人工智能技术在逻辑推理以及数据分析方向有压倒性优势,可将人工智能倾向性地适用于司法过程以及法律信息检索。

2、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

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的目标是建构良好的法律应用程序,生成能够在计算机程序中实现的模型。法律是一种运用逻辑思维、对行为进行评价、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应从法律文本分析以及法律论证入手,在充分理解法律文本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思维能力解决法律问题。先前来自问答、信息提取和文本论证挖掘的研究团队,开发出了IBM的沃森、辩论者之类的程序,但这种计算机程序,或许能够肤浅地回答法律问题,但不会进行法律推理,无法解释结论。缺乏论证过程的计算模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应用,未触及法律的本质内涵。目前市面上典型的计算模型是法律专家系统,其只是处理狭窄的法律领域,通过手动输入的方式获取规则信息,从而解决用户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法律应用要实现自动化,核心是解析法律文本,以自动化提取规则信息的方式代替询问人类专家的方式,解答法律问题。法律问题的解决主要运用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人工智能的文本解析技术是对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分析,而法律逻辑推理过程的计算模型主要是建模制定法推理、建模基于案例的法律推理等。制定法推理模型是对法律自身逻辑的推演,基于案例的法律推理是对法律实践逻辑的推演,无论是从法律自身逻辑角度或者案例角度推演,都是人工智能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在法律文本及案例中的应用。

二、法律独特的应用理论

1、法律的经验主义

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先判决案件,再确立规则,是普通法价值之所在。在判例法国家,当法官遇到没有先例的案件时,依靠经验陈述结论而不给出理由,经过一系列涉及同一问题的裁决以后,法律规则由严格的归纳方法表述出来。在制定法国家,法律也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植根于社会经验,总结归纳社会情境,从而建立约束人民行为的法律规范。总体来说,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以调整社会关系为目的,立足于社会生活确定需要由法律调整的领域与范围,维护和保障现有的良好社会秩序和生活利益。另外,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其必然来源于人们的社会习惯与行为方式。所以,法律不是一门科学,本质上是经验的。但把法律的生命定义为经验,并不否定法律本身的逻辑,只是对于法律的关注更多的放在它的社会实效上。法律的社会实效指遵法、守法以及法律的适用。法律适用针对的主体倾向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采用三段论的演绎推理逻辑,以事实为小前提,以法律为大前提,从而得出结论。法院的审理程序体现法律自身逻辑,但既合法又合乎情理的司法判决,是逻辑与经验的结合。三段论模式得出的结论可能是合法合规的,但不一定是合乎情理的。情理需要司法机关考虑社会人情,依靠社会经验,作出符合伦理人情的判决。合法注重的是符合法律逻辑,合理注重的是符合人情习惯即强调法官的社会经验。遵法以及守法针对的主体倾向于公民,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公民大多情形下只需依照社会生活经验与人交往就能完成遵法守法义务。总体来说,法律的诞生根源于生活经验,法律的适用依靠生活经验,法律的社会实效也无法脱离生活经验。

2、司法的综合性理论

法律规范蕴含逻辑推理,包括设定权利义务、表述侵害权益行为、规范因果关系、设定侵害后果,是一种逻辑严密的社会规范。法律发挥裁判功能处理社会纠纷时,涉及社会生活多方面,需运用道德规范、商事习惯等秩序规范。故司法活动是一种综合性理论。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一个合法又合人情的判决是法律受到公民遵守与认可的最快途径。法律的实施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即司法机关以法律为依据审理案件。但立法机关不可能预见其所希望规制的所有情景,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应如何审理案件?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件也许能给我们答案。案件焦点是帕尔默是否拥有继承权。当时法律仅规定遗嘱的有效性条件,案件遗嘱符合有效要件,若仅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帕尔默拥有继承权。但从通常观念上理解,杀死被继承人仍拥有继承权不符合常理。厄尔法官援引“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法律原则,剥夺其继承权。帕尔默案件体现司法机关对法规含义的新解读,当出现法律无法适用的情形,法官不应局限于法律文本的具体含义,可从立法意图、法律原则等因素考量,整体性理解法规的含义,作出合法又合乎情理的判决。但法规有明文规定时,法官应如何更好地实施法律?典型案例“二奶继承案”。法院认定遗嘱违反社会公德,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此案件中,黄永斌的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应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但法官援引公序良俗原则,认定遗嘱无效,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二奶继承案说明司法判决依据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包括道德规范,法官综合考量社会所有秩序规范,作出公正判决。

不管是从立法还是司法来看,法律都有一套独特的理论模型。立法方面,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给公民的行为提供一种合理预期,立法机关以理性思维逻辑为依托建立社会规范。同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机关融合社会经验,回应社会需要,建立良法。体现了以逻辑为躯干、经验为生命,理性与经验结合的理论模型。司法方面,法律裁判纠纷,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针对错综复杂牵涉各种利益矛盾的纠纷,法官融合其他规范作出司法判决,体现了多种规范相互融合的理论模型。独特的应用理论标示法律学科与其他学科理论的不同,不仅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撑,还需要脱离法律之外的生活经验的填充,而人工智能自主意识的缺乏以及认知表示障碍注定其在法律应用的局限。

三、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的局限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数学式理性的逻辑结构。立法活动中,法律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其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经验,而不是纯粹的逻辑。司法活动中,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超出法律含义依据基本原则作出判决。而人工智能的逻辑结构是仿照既有司法判例作出相似判决。人工智能虽然兼具技术理性和司法理性,包含所有的法律知识和逻辑规则,却无法具备或复制法官所具有的非专业知识经验,无法处理掺杂各种利益矛盾的社会纠纷。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存在本质性局限,这一点在判例法国家尤为明显,普通法的价值所在是先判决案件,再确立规则。人工智能模仿式的逻辑结构,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无法依据规范得出结论,更别说造就经典的帕尔默案件。人工智能自身的算法歧视也是其法律应用的破坏因素,其是以提取的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并贴上“标签”。当数据覆盖率不足或者计算程序瑕疵,人工智能就会产生片面的、歧视性的结论,并且歧视程度会随着数据的积累同比例扩大,造成不公正。而人类在法律应用中的歧视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是不定性的,同时受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则的约束,其歧视造成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无论是经验方面还是公正方面,人工智能与人类相比都有致命性的不足之处。

四、结语

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是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与提倡司法现代化的结果,其信息检索能力与数据分析能力远远超于人类,能够有效提升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但目前人工智能的技术是有限制的,其无法准确理解人类语言,不能有效识别法律含义。而且,其非情感化以及非经验化的理性特点,限制其司法应用,无法处理涉及各种利益纠纷的矛盾。综上所述,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只能处于辅助阶段,无法真正取代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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