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福建省莆田上林村农户欧金中因遭遇邻居阻碍,五年未能建成新房而栖身于铁皮屋中。2021年10月10日由于铁皮吹落至邻居菜地,双方再次发生争端,欧金中多年委屈涌上心头,一气之下跑到邻居家里砍杀邻居及其家庭成员,导致2死3伤。欧金中在10月18日“畏罪自杀”而死亡,应该说是3死3伤的悲剧事件。这起恶劣事件的背后实际反映的是农村宅基地与农民建房问题。由建房引起的邻里纠纷和关系冲突的故事几乎每天都在农村上演。
2017年5月30日,广西柳州市百朋镇分龙村旧他山屯村村民韦超矿、韦美吹因排水问题与邻居韦某长发生争吵。其后韦超矿家人持刀将邻居家人韦某劝、韦某格等三人砍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综括起来,农村最常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大概也就是:田地界线和用水纠纷、婚姻感情彩礼事件、建房子修路等。这些农村中常见的纠纷也往往很难有效解决,原因有很多。在国家乡村振兴的战略下,要建设一个和谐美丽且善治的乡村,显然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的常见纷争是摆在基层工作者以及有关决策者面前的迫切问题。
一、乡村振兴与法治保障的内涵
(一)乡村振兴的实质内涵
根据我国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提出“法治乡村”一词,这表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法治为本。而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才能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农村执法行为,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农村社会治理的整体水平,善治而和谐的乡村建设应建立在法治保障的基础之上。
乡村振兴的实质是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涵盖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同时推进农业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 发展智慧农业、信息农业、电商农业等,从而有效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乡村振兴与法治保障的关联性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法治乡村建设进程也在加快。农村可以说是一个熟人社会,同在一个村子里或多或少都有一点亲戚或同宗关系。过去通过乡绅或族长的调解和约束能够化解很多矛盾和纠纷。但是进入新的时代,这些村规民约的力量开始薄弱甚至瓦解,仅仅靠着熟人或亲友的关系也已经无法发挥很好的协调作用,而是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来平息矛盾和纷争,培养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文化,才能让乡村振兴在法治的保障之下实现。
法治本身既是手段也是目的,是社会的基本善,而乡村是地方建设和治理的基础,也是根本。法治也是确保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农村村民往往争的就是一口气,要的就是一个说法,实质就是公平性。法治作为治理和保障手段不仅遵循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原则,而且要求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因此,建立良好的法治保障既是乡村振兴的重点,也是关键所在。
二、乡村法治保障现状分析
(一)乡村矛盾纠纷体现及后果分析
1、农村纠纷的频发导致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矛盾激增, 各类纠纷数量大幅度上升,不仅破坏家庭秩序,降低农村集体凝聚力,同时也影响农村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比如乡村村民之间的邻里纠纷如田地界线和用水纠纷、婚姻感情彩礼纷争、建房子修路等都容易导致恶劣后果。如前述柳州某村村民因排水纠纷致对方三人死亡案件。农村的排水纠纷不仅涉及农田的用水排水问题,还涉及前后邻居排水和家庭排水的问题,容易引起矛盾和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甚至命案发生。
2、前述欧金中案件是因建房纠纷引起。从制度上,当前农民想要建房共有三种方式:原拆原建、拆翻建及异地建新。拆翻建等方式有些地方规定需要四邻签署同意建房协议,若邻居不同意则无法开建。据悉欧金中虽然获得建房审批手续却因为邻居阻挠而无法建房,只能带着老母亲一直住在铁皮屋里。欧金中在五年时间内不断寻求各方面的帮助以求能够让邻居同意而把房子建起来,但是没能达成心愿,也因此与邻居结怨最终引发悲剧。如果欧金中的问题当年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也许这场悲剧根本不会发生。
3、农村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传统农村借贷活动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依托而展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从事买卖、租赁、承揽、承包、建筑、运输、雇佣等活动的农民增多, 农户对资金需求数量加大。 继而因借贷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也在农村不断发生,甚至导致暴力催收等问题。
4、农村土地纠纷与环境污染纠纷。由城市化进程引起的农村社会土地纠纷也在农村纠纷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前者包括土地征用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纠纷类型。土地征用纠纷引起的村民告政府案例也不少,土地承包纠纷则往往涉及村民与村委两方各执一词,结果也常诉诸武力引发严重冲突。
此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少,比如老人的赡养问题,留守儿童的抚养问题、继承纠纷等等。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加快推进,人口在国家内部的自由流动,并且在“十四五”时期将推进特大和超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也许现在很多看似麻烦而难于处理的乡村矛盾在将来会逐步纾解甚至消失。
(二)乡村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剖析
乡村出现矛盾纠纷大致有三种解决方式: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司法救济。村民有了纠纷通常会自己寻找解决办法,或双方找一个当地有些威望和影响力的人来调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际并非所有的村委会全都依法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村的人民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一般情况下,是由村委主要干部被动地对村民间的相关纠纷调解一下。由于村干部本身都是兼职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调解效果也很难保证。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是通过上访、邻居或长辈调解、当事人和解、到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2、在一般性纠纷中,村民往往采取自己忍耐,“私了”甚至“暴力方式”等自力救济。这样的解决方式导致的结果是双方满意度都比较低。对于严重纠纷来说,当事人一般比较倾向于调解、诉讼等社会救济、公力救济的解决方式。由于当事人的经济水平、当地的文化环境以及民俗习惯等因素的叠加影响,村民往往更愿意选择调解等社会救济或自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纷争。
(三)乡村法律适用现状分析
1、在农村地区,诉讼这一司法救济方式也是解纷机制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也是村民选择最少的权利救济方式。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在权利救济方面存在不足等原因造成的。且诉讼的司法程序繁杂、耗时长,对当事人金钱和时间的消耗不小,效果也不一定好,导致很多村民对公力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望而却步。苏力在其著作《送法下乡》中提到陕北有个法官为了审理清楚一个案件,亲自跑到农民家里去开庭,查清楚双方的争议始末,作出公正判决,取得良好效果。事实上,很多关于村民的诉讼在法院开庭的时候,村民很难说清楚来龙去脉,代理律师也不一定了解实情,法官也存在走过场未能查清楚案情,最后作出的判决导致双方都觉得很不公平无法接受。
2、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以及执行法律的情况也往往不容乐观。如在中央纪委公布的党的十九大以来发生在农村低保领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村干部隐蔽式“微腐败”案件甚至高达36%。正是因为有部分村干部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吃拿卡要,偏向亲友,遇到村民的纠纷处理不公正,也导致村民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日积月累之后发生严重冲突,产生极其恶劣的后果。
基于以上情况,不仅要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文化,更要提高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及良好的守法用法习惯。弥补公力救济对权利救济的不足。要建设善治乡村,须以良知和公平的态度对待村民。
三、乡村振兴法治保障的完善措施建议
(一)从立法层面完善乡村法治保障
乡村法治保障需从立法层面做整体设计和布局,对关乎乡村建设和发展的农田保护、农村教育、农村金融、农村环境等方面有必要进行立法完善。
1、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业的发展农村的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农村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从田间解放出来的村民也有机会接触到买卖、贸易、承揽等各种行业,但是村民的融资方式极其有限,往往只能向其他村民借款才能做些小本经营。农村的发展农户的增收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权属证书的,可以出租、入股或抵押。但是宅基地因属于村集体,村民的自家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无法进行抵押融资。承包地的融资方式也尚不完善,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基础,设计与农地开发、利用、经营相关的金融形式,包括存款、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及农地证券化交易等多元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完善相关农村金融立法。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增收致富提供更多金融支持和保障。
2、农村教育问题,虽然我国已经颁布《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等,但我国农村教育存在着自己的特点,农村的教育与城市有较大差距。乡村的振兴离不开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育,教育是素质提高的关键,也是乡村文化构建的关键。有必要对农村的师资水平、办学条件、资金拨付等进行立法完善。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增多,留守儿童人数攀升,家庭教育缺失,则可以考虑采取西方国家的某些规定如禁止家长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等。甚至农民的职业教育都应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农村的特殊问题须特殊对待才能解决农村的教育问题,实现教育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要有完善的执行措施和监督措施才能确保纸面上的条款能发挥实质性作用。
此外,农村的农田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也应引起基层的足够重视或可以地方立法补其不足,乡村的美丽和宜居以及坚持藏粮于地等规定以农田和环境的保护为基础和前提。
(二)完善乡村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及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司法救济必将成为未来乡村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和手段。乡村司法救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人民法庭的司法运作规范化。人民法庭作为乡村建设和振兴的司法保障,其规范化和有效性对减少乡村私力救济的危害性起着重大作用。人民法庭的规范化运作首先在立案环节即应避免法庭的选择性立案,对疑难或证据不足的案件找各种理由不予立案。其次,加强法官对于证据规则的应用,避免随意的自由裁量。人民法庭的法官应熟悉乡村民情,司法救济既要合法更要合情合理,否则难于让村民接受。法官更不能过度调解,久拖不判。
2、送法下乡,必要时可以到现场或上门审案,查清事实原委,这有助于作出相对公正的判决。乡村的纠纷琐碎又复杂,村民或其案件代理人未必能说清个中缘由,法官如能亲临现场(稻盛和夫说过:现场有神明,意为在现场容易找到真相)而不是仅仅坐在法庭上听双方阐述,这对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也许会有效的多。
3、针对不同的纠纷类别在司法救济措施上加以区别,如农村的土地征收、田地界线纠纷等与土地有关的纠纷从立案到审理应与诸如婚姻家庭纠纷、借贷纠纷等有区别。 此外,有必要让具有丰富阅历和审案经验的法官审理乡村纠纷案件,这样效果和满意度都会大大提高。现实中人民法庭配备的人员比较少,而且配备的法官业务素质可能也不太理想,却是一个法官对乡村的各类纠纷都进行审理,导致村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满意度也偏低。
(三)完善乡村纠纷调解机制
所谓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协商解决纠纷。 由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包含一个能够被双方认可和接受的原则,这个原则不仅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公平理念,也体现了社会关于公平的一般规范,“因为在调解中,只有符合公民常识观念的公平提案才有可能被当事人接受,甚至可以说,这成为调解中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因此,只要是被双方认可和接受的协议,就可以看作是“公平”的协议,故调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平建构的过程。
1、人民调解制度一直是农村解决纠纷的相对有效机制,人民调解的范围不仅限于村委村干部,可以将法律工作者、年老德高者、村庄领袖、会做思想工作的人纳入到人民调解的范围内,法律工作者的介入也能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对法治的理解。
2、行政调解方式,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的说服教育使纠纷双方以合理的方式彻底解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行政调解不同于法院司法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产生纠纷的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对当事人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3、调解的方式:“上门调解”是促成“和解”的重要方式。比如司法调解,当司法调解人员进入到纠纷当事人家中的时候,他的身份就双重化了:既是政府工作人员,又是“客人”。上门调解不仅有利于调解人对纠纷发生背景和过程的了解,使得调解更有针对性,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在调解人与当事人营造一种非正式的气氛,这有助于调解的顺利达成。
同时,当地政府等有关机关应加大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投入和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法律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发展,健全农村法律服务解纷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资金、设备的投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福利待遇等,引进和留住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