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DOI: 10.12721/ccn.2022.157097, PDF, 下载: 182  浏览: 2108 
作者: 王殿元 孙鑫
作者单位: 哈尔滨商业大学,150000
关键词: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金监管;优化路径
摘要: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重要社会保障战略储备。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能否保值增值,实现收益最大化,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2001-2020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布的《社保基金年度报告》,分析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全国社保基金监管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优化路径。

一、社会保障基金研究背景及意义

为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2000年9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准,我国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直属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

(一)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日趋严重,老龄化速率远超欧美发达国家。随之而来的养老、医疗、就业、生育等方面的社会问题形势严峻,这就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优化,以应对新时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系列挑战。全国社保基金是维护社会稳定团结的有力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支撑。同时, 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国家进行财富再分配的主要工具之一,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二)研究意义

深入研究社会保障基金,具有丰富的实践指导意义。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筹集、投资、运营及监管管理,既有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弘扬平等公正的社会价值观, 又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效率,促进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现状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官网上各年度社保基金年度报告,笔者整理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至今资产规模及投资收益情况,2020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额29,226.61亿元相较于成立之初2001年年末的805. 09亿元,20年时间上涨了35.3倍,也就是增长了3530%,这说明全国社保基金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就投资方式来说,直接投资比例由2003年的75. 93% 下降至2020年的34. 72%,委托投资比例由2003年的24. 07%上升至2020年的 65.28%,说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已经充分认识到委托专业机构投资对于基金收益发挥的积极作用,逐步增加委托投资权重。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总量持续增长,但投资收益率波动较大,保值增值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基金监管主体责权不清

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是以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以审计、税务、财政等各部门监督为辅的多头分散监管模式。从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的层面来说,社会保障部门既是基金运营的监督者,又是基金投资的管理者、委托人、投资者,存在“管办不分”的现象。

2.基金监管立法体系不完善

2001年12月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6月19日发布实施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及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目前现行的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仅有一部《社会保险法》,缺乏一部正式的、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进行强有力监管,进而导致监管过程中易发生失控现象。

3.基金社会监督力量不足

社会监督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门机构、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社会监督力量不足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监督意识较为薄弱,由于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宣传力度不够,多数社会公众未充分认识到社保基金监管的重要性,认为社保基金监管与自身关联度不高。二是监督能力有限,基金监管是个专业性极强、对从业人员要求极高的跨学科领域,我国普通民众大多没有能力参与对社保基金的监管,且我国对专业监管机构的重视亦不充足,投入的专业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都明显不足。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迅速扩大,这个问题越发突出。三是监督渠道不畅通。我国社会公众获取基金监管信息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来自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优化路径

1.规范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为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应明确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建立规范清晰的监管体系。一是应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统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确保社保基金运营“管办分离”。二是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明确其他各监管主体间的职权边界,建立社保基金监管及协调机制,整合监管资源。三是应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增设社保基金监管学科,培养专业的监管人员,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从而提高基金监管水平。

2.加强基金监管法制体系建设

 近年来,随着全国社保基金规模的快速增长,我国也逐渐意识到自身在社保基金监管法制体系建设上的欠缺,2016年5月1日首次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是健全基金监管法治体系迈出的重要一步。然而,条例在强制性和约束性上都无法与法律相提并论,为使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提高社保基金监管立法层级,建立具有较强权威性的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

3.提高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力度

社会监督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力量,针对当前社会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一是要提高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意识。二是要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社保基金监管的能力水平。三是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如搭建互联网监督平台,可参照市长热线、城市留言板等当前做得比较好的民众反馈渠道,在社保基金官方网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媒体上设立监督投诉专区,设立开通全国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让公众监管有渠道。

四、结语

本文针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监管主体责权不清、立法体系不完善、社会监督力量不足、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相应提出规范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加强基金监管法制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和完善社保基金信息 披露制度的对策,以期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汪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 现状、困境与对策探讨[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0 ( 1) :41 -44  

[2]曹海涛.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国际公关,2019,12:220

[3]雷春波.新时代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政监督,2019,11 :52-56

[4]马融.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市场研究,2019.3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