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预警法律制度探析
摘要: 预警发布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环节,对于实施有效防控措施,在突发事件初始阶段掌握主动,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当前法律法规通过规定公开条件和预警发布授权级别等,将这一重要职责赋予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而对于公民个人预警这一有效的补充手段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个人在应对此类突发事件时的作用发挥,亟需加强研究,在立法层面为个人预警开辟进路。

引言

4月上旬,新华社播发《中国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推进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纪事》,冷静客观的梳理了中国在及时依法发布疫情信息、分享防控经验、推进疫情防控国际交流合作方面的主要事实,展现了中国在抗击疫情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和责任担当,为国际社会树立了榜样。疫情期间,“吹哨人”成为热词,个人预警作为一种有效的预警补充手段,引起了广泛讨论。但在法律层面,对于公民个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警发布无明确规定,推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个人预警法律制度,发挥“吹哨人”在防疫抗疫中的积极作用已成为一种现实需求。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现状及问题分析

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此次 “新冠”疫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属于法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为当前防疫抗疫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须进一步完善。

1.预警发布授权和级别较为保守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该法将预警的发布权限放在省部一级,有利于对疫情的详细监测、分析和核实,避免引起社会恐慌。但传染病的传播,其苗头往往是由基层卫生组织最先发现,判断疫情依赖的是来自基层一线的真实数据和情况判断,这些极具价值的数据汇总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在反复核实和上报的过程中容易错过控制传染病传播的最佳时机,会使预警发布失去其原有意义,从而失去在疫情防控上的主动权。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发布主体资格的限制

卫生防疫部门发挥着预警发布主体和防控一线纽带作用,工作压力巨大,不可避免的与事实信息存在距离,容易导致防控工作上的被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赋予公民和单位举报的权力,并提出对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但在实践层面,我国的预警、举报、保护仍处于一个尴尬境地,现行诉讼制度对公众环境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司法与立法也存在差距。[1]公民个人无切实有效的监督渠道,信息反馈也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限制了公民个人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不利于形成全社会合力。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发布预警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公民个人充当“吹哨人”发布预警信息,需要明确其法律责任,需要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避免法律风险。现实情况中,公民个人,依其自身专业领域,对某突发事件做出的预测、评论等,由于信息不全、分析方法等客观原因,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符合,其法律责任该如何界定,现有法律未予明确,使保护公共利益的“吹哨人”时刻面临着法律风险,不利于激发其积极性。

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预警法律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社会监督

对政府履职情况的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我国也更加重视在行政中的信息透明,彰显了我国社会治理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决心。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预警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吹哨人”各项权利,理顺运行流程和负责机构,也正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有力指导和保障,展现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执政理念。

2.规范公民个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预警发布行为

建立高效、开放的预警发布机制,能够有效规范个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预警发布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关注重大疫情信息的社会影响,担心这些信息的发布会引致公众担忧。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不能过度。如果政府始终采取家长式管理方式,最终只能滋生出“等”“靠”“要”的弱势民众。[3]将经政府和有关单位核实确认作为新闻报道的前置条件,必然会弱化广大公民个人预警的补充作用,不能完全适应当下对于防控的要求。而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界定预警发布行为的法律责任,则能够真正的对公民个人的预警行为提供指导,并有效规范此类行为。

3.对现有预警机制有效补充,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形成防控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同心同德、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面对突发的疫情,只有充分发动各方力量,才能发挥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优势,做到集中力量办大事,在全社会形成防疫抗疫的良好氛围。从当前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和预警发布程序来看,对卫生防疫部门依赖明显,个人和其他单位,特别是拥有专业能力的公民群体,可以作为防控主体和事实信息间的桥梁,补足卫生防疫部门在事实信息发掘方面短板,第一时间就能为流行病学研究提供足够的素材。

三、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预警法律制度要点

1.科学设计个人预警发布程序——构建开放灵活的发布机制

目前,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规范中均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监测、报告等职能,在程序设计和其他配套规定中均以此机构作为基础来开展各项工作。为与现行法律相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预警也须结合卫生行政部门职能设定,可采取公共部门优先原则,但不严格限定层级次序,强调“吹哨人”专业资质为前提,建立更为灵活、开放和透明的应急机制,缓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识别阶段公共部门信息收集的压力。

2.充分保障“吹哨人”各项权利——确保“吹哨人”免受不公正对待

应加强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和劳动权的保障,以保障“吹哨人”在遭受被举报人的不利待遇和打击报复时,既可以依照法规规定请求给予民事补偿,也可以对被举报人要求其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4]在《刑法》中体现对“吹哨人”事中事后身份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对故意泄露、传播“吹哨人”身份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规定不得以违反雇佣合同和公务员义务为由,解除雇佣关系、降低职级或待遇,已做出的,由当事人选择恢复职务、级别和待遇,或者给予经济补偿,切实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3.建立个人预警发布的免责制度——保障风险信息的快速流动。

基于公共利益抗辩理论,避免“吹哨人”发布信息失真时承担法律责任,保障风险信息快速流动。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等,符合公共利益抗辩事由的范围,但抗辩成立不仅仅需要满足抗辩事由即可,还应对其比较取舍的对象加以规定——失真信息的危害程度。在主观方面,需要确立“善意”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布信息时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不具有特定私人目的;客观方面,则要进一步判断“失真”损害法益程度,与所保护的法益做出权衡。若不符合公共利益抗辩的,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吴丹红.探索符合国情的“吹哨人”制度[N].环球时报.2020.02.12(第15版:国际论坛)

[2] 彭成义.国外吹哨人保护制度及启示[J].政治学研究.2019,(4):42-54.

[3] 郁建兴,高翔. 完善体制机制  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N]. 学习时报,2020-03-23(005).          

[4] 皮剑龙.加快构建我国“吹哨人”法律保护制度[N].人民政协报.2020.02.28(07:社会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