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口袋罪”及其限缩适用
DOI: 10.12721/ccn.2021.157025, PDF, 下载: 165  浏览: 2571 
作者: 李梦杰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西安市,710000
关键词: “口袋罪”;罪刑法定;限缩解释
摘要: 当前刑法典中,存在着某些罪名的罪状描述不够清晰、或因其设置兜底条款而使得其内涵与外延范围过宽的问题。司法解释制定及司法实务为了回应民众呼声、社会治安扩大适用此类罪名,导致这类罪变为特定范围的“口袋罪”。这类罪名的扩张适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人们无法从法条中产生合理的行为预期,因此有必要在司法适用中遵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拒绝适用不明确的法律条文,考察相关法益是否受到侵害进而出罪,并且运用限缩解释来规范“口袋罪”的适用。

引 言

当前,社会由于经济、科技快速发展而积聚了众多风险,社会矛盾频发,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危险驾驶罪、网络安全犯罪等新型犯罪也发生的越来越频繁。针对当前社会安全治理形势,刑事立法犯罪圈不断扩大,一般预防立法时代到来。运用空白罪状和兜底条款使得大量同类行为纳入到犯罪圈进而形成的“口袋罪”与时代目标相契合,即此类罪名的设立满足了经济飞速发展时期对惩罚犯罪和稳定社会秩序价值的要求。例如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司法机关在适用此类罪名过程中不断放宽其中某些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口袋罪”中因其构成含有大量空白罪状和兜底条款,其语言的模糊性与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明确性相冲突,司法的扩大适用也会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实现罪刑相适应要求,例如“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犯罪的口袋化致使社会公众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侵害了国民预测可能性从而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正义的信任,破坏司法公信力。因此,为避免“口袋罪”的滥用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对其限缩适用,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稳定性。

一、刑法分则中“口袋罪”的形成及特征

从“口袋罪”的历史发展来看,最早的“口袋罪”可追溯到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这样的罪。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由于旧观念的残余,上述一些罪名在新刑法中又以新的罪名存活下来,如投机倒把罪拆解出当前的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是流氓罪分解后的遗留下来的罪名。另外,在立法与司法适用中,《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了部分内含空白罪状和兜底条款的罪名,由此导致在适用中呈现出范围扩大的趋势。从上述来看,所谓“口袋罪”就是指针对某一行为法律规定内容本身不够明确导致条文规定有很大的解释和操作空间,与某一法条内容相似或者竞合,但在司法适用中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处罚。“口袋罪”具有罪名涵摄内容多、构成要件要素模糊且外延界定难等特征容易被滥用,司法机关适用罪名完全突破了条文本身的含义,并且存在着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按“口袋罪”论处的现象,最终导致罪名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下面以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详细阐述其成为“口袋罪”的具体表现。

(一)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规定于《刑法》第293条,此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演绎而来。原先刑法中对流氓罪的规定过于简单,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口袋罪”。1997年《刑法》废止了流氓罪,并对其中罪状之一的“寻衅滋事”单独规定为一种罪名,但该罪罪状依然不明确。主要表现在:第一,多使用“随意”、“起哄闹事”、“情节恶劣”等含义广泛、内涵丰富、不易认定的概念,在司法适用中对于此类概念的解释不同价值观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第二,罪状中的“殴打”、“辱骂”、“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容易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界限不清。第三,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规定网络领域也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罪状,明确“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把网络空间秩序归属为公共场所秩序,将信息网络空间纳入“公共场所”的解释范围中,将某些在网络上产生不当言论引起民众热烈讨论的行为也将其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理。司法实践中对罪名形式要件的过度扩张,导致本罪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第四,本罪原有的保护法益被虚化。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十分复杂,从总括性的规定中可以将此罪的保护法益概括为社会秩序,但从下列四项的规定中可以推断出其又存在独特的保护法益,保护人身、财产权利或公共场所秩序。在个罪的判断中,若一味的强调每一项的法益而轻视其本应保护的社会法益,可能导致非在公共场合对个人的非法行为被认为是寻衅滋事。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虽然它并未设立兜底条款,但却是一项兜底性的罪名。以危险方法犯罪的行为方式类型复杂,交通肇事、生产经营伪劣产品都可能被纳入此罪的规制范围,其越来越凸显出“口袋罪”的特征。由于本罪的罪状设置模糊、犯罪构成要件开放,导致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扩大了“危险方法”的认定标准,对罪状不当地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提供了空间。另外,就其侵害的法益来说,“危害公共安全”意在强调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具体的危险,但法律条文中却没有对何为公共安全、何为具体危险作出解释,致使本罪在实践过程中易被滥用。

    对上述二罪成为“口袋罪”原因的具体分析,可以归纳出一些罪名之所以成为“口袋罪”是因为立法本身构成要件要素不够明确、对形式要件的忽视,司法适用中对实质法益的模糊,为了回应公众的需求错误理解兜底性罪名、扩大适用罪名等。“口袋罪”僭越了罪刑的法定性,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对兜底罪名进行的法律解释超出合理限度、无节制的扩张解释导致罪刑不均衡,而语义的不明确性导致司法恣意性、司法判决不统一等危害,因此需要对“口袋罪”的使用予以限缩。

二、“口袋罪”限缩适用的路径

(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旨在限制国家权力的不当扩张。 “口袋罪”的适用难题主要是因为相关个罪的构成要件的不明确、模糊,对“口袋罪”的适用中要求司法机关尽可能适用明确的法条。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个罪的构成要件时,首先要求个罪构成要件的法条的文义必须明确清楚,能让一般人事前了解,如果法条的文义过于抽象或含糊不清,一般人就无法事前明确何种行为属于刑法禁止或允许,这种规定就属于不明确条文,违反了法律明确性原则。由于“口袋罪”不能明确其适用的具体范围不是导致罪名缺乏明确性的主要原因,如此一来,轻微的违法行为甚至于是合法行为都可能被解释在“口袋罪”的规制范围之内。其中,有的是因为文字表述不明确,有的是由于法条目的的不明确。由于不明确的法条必然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故应当限制适用乃至拒绝适用这样的不明确的法条。在具体适用法条时,“口袋罪”与某一犯罪相似或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此时应当将“口袋罪”视为一般条款,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口袋罪”的构成要件与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具体个罪。例如,吸收存款后非法放贷,针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也不能直接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应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或故意伤害罪、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二)运用限缩解择明确“口袋罪”的罪状

刑法明确性与不明确性的区分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具有争议的由于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刑法条文本身也带有价值性判断,因此需要限定用语的使用。对刑法条文中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限定解释,使法条在适用过程中保持合理性。扩张解释是常见的刑法解释方法,它作为方法论虽然是中性的,但是在“口袋罪”名的扩张解释上,应当设置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以及必要的退出机制。从司法解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文解释中,可以明显的看到部分释义不符合文义解释的解释范围要求,其囊括的犯罪行为已经远远超过文义解释所要求的范围,不当地扩张了此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使用其他的解释方法如目的解释、限缩解释时要注意其构成要件的范围。以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解释为例,对于“建筑物”、“高空”、“物品”要件进行平义解释难免会显得过于宽泛,进行限缩解释明确要件范围就显得举足轻重。例如对“物品”进行解释时,首先确定其种类与性质,对于一般不具有杀伤力,但从高空中抛下在重力作用下对人造成伤害的物品,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罪名中对物品的要求。其次,根据案件中的抛掷物再对抛掷时所在的“建筑物”和“高空”进一步予以划分,以达限缩目的。

“口袋罪”的“口袋”范围不断扩大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罪名所保护的法益范围过大。在判断法益是否受到侵害时,应该对法益进行实质要素的判断。例如当前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将此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市场秩序。市场秩序含义的外延广,现代经济市场中大部分经济行为都与市场秩序密切相关,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第3章中,市场秩序是这节罪名共同的保护法益,将市场秩序作为此罪保护法益最大的问题在于把同类法益与具体罪名的法益划等号。如此一来,当某一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但具体罪名无法准确对其进行规制时,司法实务中常常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将非法经营罪的法益认定为市场秩序很容易将此罪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混淆,致使本罪的规制范围无限扩大,不管是否符合本罪法益只要与市场秩序有关的行为都有可能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只有对市场秩序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才能对本罪的法益进行限缩以更好地确定本罪与其他的区分,防止本罪不当地扩大适用。

三、结语

面对由于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不清,以及实务界对本罪不断的扩张适用导致一些罪成为“口袋罪”。为限制“口袋罪”在实践中的不断扩张适用,从其在实践中扩张适用的原因及特征入手,主要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为“口袋罪”的合理有效的限缩提出建议。在对“口袋化”罪名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在立法与司法解释中体现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对具体个罪中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中禁止类推解释、合理限缩解释的内容,并且对法益加以考量来更好地衡量入罪与出罪。“口袋罪”的限缩适用符合公众对法安全的期待、限制司法的恣意性、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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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小炜:《“口袋罪”要论》苏州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

作者简介:李梦杰,女,硕士研究生,2000年10月,汉族,湖北十堰,研究方向为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