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DOI: 10.12721/ccn.2021.157054, PDF, 下载: 159  浏览: 2555 
作者: 叶雯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天津市,300071
关键词: 民事调解;法律监督;问题及对策
摘要: 在当前法律体系中民事调解机制的核心目标是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在民事调解机制下就能够将原有需要人民法院诉讼的案件进行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诉讼时间,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但目前随着民事调解的不断发展,在以往的民事调解案例中,民事调解机制的弊端情况越来越突出。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出现法律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的情况,缺乏完善的监督程序,操作流程不够透明,所以导致民事调解效果下降,基于此,为了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的顺利展开,本文将从民事调解法律监督工作内容展开探讨,结合法律监督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可为我国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意见。

民事调解法律监督工作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所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民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事项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及时的纠正,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其客体是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民事调解活动。目前,在我国司法程序中,民事调解工作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法律监督工作时常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从而造成民事调解效率下降,调解过程不规范的情况发生,甚至会出现人民法官违背原则作出非法调解的情况。

一、我国民事调解法律监督工作发展现状

在我国司法体系内,民事调解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社会司法活动中受理了大量的案件,减少了司法程序,减少了法律机构的工作压力。但随着司法改革民事调解,法律监督工作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时常出现违反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发生. 这些问题的出现,无异于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作为人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单位,如果无法做出科学公正的监督管理工作将会导致社会司法机构公信力下降,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之一。目前我国民事调解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现状,呈现以下几方面特征。

1.监督效果良好的监督数量极为有限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工作中,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是从民事调解监督案件总体数量来看,监督数量极为有限,仅占所有民事诉讼中的极小一部分,监督规模化尚未形成。

2.法律监督工作案件涉及范围较广,但分布不够均匀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类型主要是裁判结果监督、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三个方面共同组成。三个方面在法律监督工作中都有涉及,但是在实际监督工作中,三种监督管理分布不够均匀。其主要原因为在进行民事调解过程中,一般当事人愿意达成合议结果之后又针对调解书向相关机构申请审判程序违法或者执行监督的相对较少。所以法律监督工作主要集中于判决监督和审判程序违法监督[1]

3.民事调解法律监督工作启动方式较为均衡,但缺乏明确标准

从目前民事调解案件来看,法律机构依据职权启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案件比例相对较多,由当事人申请启动监督的案件相对较少,两种监督方式的启动并不均衡,没有明确的启动标准。同时对民事诉讼案件来说,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调解监督案件往往监督效果并不完善,并未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的相关限制条件。

4.民事调解涉及违法形式逐渐多元化,但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深度有所不足

从目前民事诉讼案件来看,由于其违法形式正在逐渐多元化,包括案件证据虚假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所以导致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缺陷,难以针对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监管,也并未建设调解法官的司法责任机制,所以调解法官一般仍然沿用传统监督模式,监督深度和广度以及有效性难以得到有效的扩展和提升,从而导致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2]

二、目前我国民事调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1.民事调解违背法律自愿性原则

是否将民事诉讼转移至民事调解程序,应当遵循诉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自愿和合法原则。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必须要遵循这一原则启动,但是在实际司法程序中大部分法院管理者和法官为了片面追求结案效率,降低自身诉讼判决风险并且避免因为民事诉讼而造成的上访情况发生,一般在民事诉讼中会强制启动民事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较为随意,未注重法律的基本程序,甚至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形成了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不当利益链条,与其中一方当事人串谋,利用另一方当事人不懂法,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对当事人进行诱导,让当事人对案件产生错误认知,从而自愿接受法官的民事调解。这样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导致当事人会受到不公平待遇,偏离民事调解的初衷和基本法律目标。

2.民事调解监督力匮乏

民事调解程序并不是脱离法律程序以外的自由调解活动,必须要保证民事调解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调解人的权利被滥用,从而导致违法情况的发生。为了减少该事件,则应当对民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就目前民事调解监督情况来看,监督力匮乏。首先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使得监督机构在民事调解中的监督能力,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其次调解结果,不可上诉,这样就断绝了诉讼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最后现行法律规范,仅规定调解违法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情况下可以再次申请审理诉讼,并且需要由当事人进行举证,而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缺少法律意识,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当事人很难在民事调解过程当中发现并举证存在欺诈或徇私枉法的行为,那么就容易导致法官对民事调解权力产生滥用或者审判结果和依据都相对随意无效化的情况,极易产生权钱勾结情况在司法组织内部滋生腐败[3]

3.出现大量虚假调解,损害公众基本利益

部分案件在司法民事调解过程中存在与当事人恶意串通,为其逃避债务的虚假调解情况,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事件,较为常见的有调解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此类案件只有在调解完成之后,当事人才能够发现自己的权益已经遭受了侵害,有的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的方式,达到侵占国有资产和他人财产的目标。

三、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监督的基本原则

1.根据法律法规行使民事调解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检察机关必须要成为法律执行与落实的基础后盾。必须要保障法律得到有效落实与实施,才能够促使法治的各个阶段得到实现,因此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法律监督机构的应有职责,与之同时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民事调解属于一种法律诉讼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对民事调解进行监督,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来完成法律调解机制。在进行民事调解过程中,将其看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拓展监督管理职能范围,提高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2.在民事调解监督活动中落实国家干预原则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核心目标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全民财产,这样人民检察机构才能够成为社会利益的基本维护者。检察机关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干预民事诉讼,主要是指涉及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事件,有权参与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权益既是国家利益。所以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相关执法机构的民事调解监督干预。对当事人的处分是否合法进行探究,对不合法危害国家公众利益的行为加以纠正和处罚,以此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促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与之同时,在目前司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诸多管理性问题。甚至有法官为了经济利益出现徇私枉法的情况,这也就对民事调解中监督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要落实法律监督权利,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腐败问题。

3.针对民事调解建立法律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民事调解法律监督机制并不完善,仍然需要修订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构对于法院民事调解的监督管理权利。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明确民事调解活动中检察机关的合法地位,通过法律明文的形式,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调解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所有民事调解案例应当在相关检察机构的监督下做出调解判决,以此来保障民事调解在合法合规的范围中执行。

其次明确民事调解的监督管理范围,从目前民事调解情况来看,一般有以下5个情况可以纳入检察监督范围。第一调解活动,违背一方或双方真实想法不符合民事调解的自愿原则。第二调解协议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第三调解结果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出现社会资源和资产被侵占的情况。第四调解程序出现违法情况。第五在调解过程中存在法官徇私枉法的情况。在实际民事司法调解中,第1至3种情况时常发生,应当成为民事调解的监督重点,并且需要加强第4,第5种情况的监督管理,保障司法体系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

最后明确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举证一般来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很少能够完成举证条件,所以不符合法律维护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法院来举证,证明调解活动不违反自愿原则。

 结语:在当前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是常用的司法行为,但就目前民事调解过程来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对民事调解过程加以完善的监督管理,以此来提升民事调解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参考文献:

[1] 饶学兵,邓星. 加强民事调解案件中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路径[N]. 检察日报,2020-03-31(007).

[2] 韩琳. 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研究[D].河北大学,2020.

[3]周艳萍.新时期警察民事调解:意义、挑战与完善路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4(05):5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