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在线调解的现实障碍
(一)立法供给缺位
在线调解机制缺了特别立法,现今的立法没有办法满足当今纠纷多元化和纠纷解决的需求。在《在线调解规则》中第二条说明了在线调解的范围:在线调解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申请、委托委派、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调解活动。可以看出立法是以线下调解作为蓝图。其次,在线调解中的风险、保密与隐私权等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保障。在线调解避免不了电子文件的送达,而在线调解程序是一个信息不断传输与交换的过程,依仗ICT技术,而ICT本身就是一个难以可视化的技术问题,如果第三方通过违法篡改在线调解中交换的信息,就会严重侵犯调解双方的权利,也会威胁到司法公正性和信任度。因此在线调解在网络上互换数据时会面临许多不稳定因素,一方面,可能会由于软件本身,比如电子邮件可能会严重延迟送达、邮件或者内容出现乱码或者内容丢失等等,这都取决于技术本身的稳定性。另一方面,网络环境还可能存在电子病毒、虚拟黑客等因素,可能会导致网络传输的数据安全被威胁,同理,在在线调解的信息保密和隐私权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保障。这在在线调解的立法都需要考虑到此类风险,为在线调解程序的开展保障护航,但现实问题就是立法的缺位,同时也会导致信任缺少的问题。
(二)信任危机多发
在线调解的信任危机主要是“临场感”的弱化,有学者认为调解解纷机制的有效开展所依赖的深度沟通要求与线上“贫媒体”的扁平化结构之间存在着机能失调,而这种失调是导致法院在线调解发展现状不够令人满意的深层原因。引用传播学的概念“社会临场感”,该概念有利于我们用来解释互联网所创造的媒介环境是如何影响信息的传播效果,当个人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对其他人的即刻共在感觉程度越强,伴随着与其他受众的亲密程度越高,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研究证明,社会临场感越强,受众之间越来产生较好的信任关系,而良好的信任关系有利于对调解的双方进一步进行信息交流。在调解过程中,熟人社会中的调解第三方往往是社区内双方都比较熟悉的人,其信赖源泉很大程度来源于社区中多数人的连接,这种连接越强,双方对此第三方的信任也就越坚固。线下调解所形成的调解氛围可以带动当事人之间的情感,从而对三方信任的连结加固,从而进一步打开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另外,在线下调解中当事人双方表现得神情、语气等肢体动作和非语言沟通,是有助于调解员选择合适的调解策略,因为调解员可以从双方的肢体语言读到其情绪波动,只有有助于双方当事人说出自己的需求,才能促进调解的进度。相对而言,在线调解由于技术的限制,很难把握住当事人的微表情和动作,另一方面,由于场景的社会临场感弱,氛围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减弱,更加可能有说谎的情况,从而导致信任危机。
(三)调解效能弱化
在线调解的机能定位仍然是以线下的机能定位为主,组织的场域机构与形式本质上未发生改变。除了解决互联网领域发生的纠纷之外,在线调解事实上很大程度上仅仅改变媒介的方式,但是在线调解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互联网解决真实的线下情境的纠纷,依赖其更真实、更及时的信息反馈,因此,调解员如果希望按照传统线下的调解理念和策略去应对在线调解,则在调解沟通、信任互建方面会出现协调失灵的状态。在线调解通过平台的方式,去行政化、网格化,最终能够跨越管辖法院进行一定的调解,但是同时存在一个问题,虚拟平台的信息并不能看出现实世界的关系,调解的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定分止争,纠纷控制,因此调解员在线下调解时是需要调解考虑双方的关系,促进双方达到满意而又不撕破脸的结果,这样才能起到纠纷控制的作用。但是,在线调解的情况下,所有人的信息、关系都以文本的形式呈现,调解员可能跟双方当事人关系疏离,按照以往传统线下的调解策略,可能会导致单纯着眼于解决眼前的纠纷,导致问题更加突出、矛盾也会深化。
二、在线法院的本土实践优化
(一)完善信息安全保障立法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尤其是纠纷解决机制涉及的是人民的福祉问题,必须让在线调解的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代码即是法律”,在面对设计在线法院的有关平台时,应当要求立法者参与其中,使其在开始时就行驶在法治轨道上,在保障平台信息安全隐私,以及送达文件的安全性,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保驾护航,而涉及算法黑箱、人工智能的立法,是需要推进公私合作的,因为通常信息技术的前沿,在我国是由私企引导的。
(二)从一般在线调解到特殊在线调解
当前在线调解所覆盖的案件类型和调解类型较为宽泛,没有特殊的侧重点,但是问题是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在线调解的程序和价值的。此时与其希望通过在线调解解决纠纷,不如通过改变在线调解平台的机能设置,以纠纷预防为目的,在已有在线评估和在线咨询的情况下,添加线上线下案件分流机制。根据综合考量成本、效果等因素,按照不同的纠纷类型大概分出适合线上、线下适合的案件区别。
(三)促进在线调解平台的机能转换
目前根据笔者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体验,在全国适用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只有纠纷控制(在线调解)和纠纷解决(在线仲裁与在线审判)功能,通过注册进入多元调解微信小程序,用户可以通过选择7*24小时的智能服务平台查询相关问题,但是智能咨询的服务平台的效果有待商榷,笔者通过输入“离婚”的关键词,平台推送了法律规定以及链接的司法案例,对于一般想要解决纠纷的普通公众来说,理解起来是有困难的,因为涉及很多法言法语,因此智能咨询的受众和功能设置仍需优化,它应该针对的受众是预设没有法学教育的平民。
参考文献:
[1]熊浩:《论法院在线调解的机能失调:基于媒介传播与冲突化解的双重视角》,《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2期。
[2] 季丹:《网络临场感对传播效果的影响研究——基于信任关系的中介效应分析》,《现代传播》2016年第4期。
作者简介:郑世兴(1998年8月),男,汉族,广东广州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理论202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