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反垄断法中行政垄断的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对日常生活的影响日益加深,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有所规制,但仍存在缺陷。当前,我国行政垄断现象普遍,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和资源配置,还导致市场调节机制受行政权力干预而失效。因此,本文从行政垄断的概念出发,深入研究反垄断法中的政府垄断问题,分析行政垄断的成因,进而提出了规制政府行政垄断实施路径。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深化对公平竞争的产生了积极作用,《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上也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实际上,行政垄断现象仍然存在,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反垄断法中行政垄断,对于打破行政壁垒、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一、行政垄断的概述

(一)行政垄断概念

法律上,我国《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许身健认为行政性垄断是指各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1]笔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行为。

二、行政垄断出现的原因

(一)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规制有限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为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列举无法穷尽行政垄断行为,加之行政垄断手段日益多样化,很难一一列举行政垄断的形式。此外,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中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整合资源平台等名义所导致的行政垄断,也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2]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令违法行为类型的规定更加周延。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不足

虽然《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行政垄断行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但却没有强制力做保障且权威性不足。同时,在实践中具体执行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改委等,既是具体进行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执法部门,又是地方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其机关的人财物等均受同级政府管理,在行政垄断执法工作中很难摆脱同级政府的影响而做出完全公正的决定。[3]虽然其享有提出建议的权力,但一般做出行政垄断的行政机关只要及时纠正垄断行为,该机关一般不会再提出建议,正因如此助长了行政垄断行为的发生。

(三)财政政策和利益驱动影响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差异较大。在地方政府主政领导“任期政绩观”之下,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局部利益和任期内短期利益的驱使。[4]加之私人或团体追求共同利益,导致逐利行为促成行政垄断。地方政府可能滥用权力实行地方保护,做出不利于市场公平的财政政策,限制竞争,形成行政垄断。且由于监管和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地方政府在实施行政垄断时愈发无所顾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

三、规制政府行政垄断实施路径

(一)完善竞争执法的实体法律制度

完善竞争执法的实体法律制度是确保市场竞争秩序健康发展的关键。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使违法行为类型的规定更加周延,使行政垄断行为的竞争执法依据更加充分。在违法行为的主体范围上,应当将地方权力机关增设为违法行为主体,使其与行政主体共同作为规制对象;同时,如果政府主体以滥用权力、超越权力、不作为、默许或者合谋等各类复杂的意思表示与市场主体联合实施了垄断行为,那么应当将此时的政府行为纳入行政性垄断范畴。[5]因此,进一步完善竞争执法的实体法律制度,有利于规范各类行政垄断行为,以此减少竞争执法的法外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设立独立、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通过设立独立、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有效地执行反垄断法律,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其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经济专业知识。只有独立、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才能建立稳定的执法环境,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三)政府介入市场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定

行政垄断是阻碍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对行政垄断的限制不能仅依靠地方官员“自身约束”,更应该以相关法律制度限制行政权力,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与法律基础,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6]政府介入市场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定,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所决定的。政府权力过度膨胀会影响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因此,在与“市场之手”联手的过程中,政府有效发挥其经济职能一定需要法律的授权和保障,以及制度规则的约束和控制。[7]通过法律限定政府介入市场的行为,有助于保护市场的竞争性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强化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管

行政垄断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与隐蔽性。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来源以“直接关系”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主,决定了行政垄断以公共权力机关的强制执行为主,这种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强制性。[8]行政垄断行为不仅会损害社会经营者的经营积极性,还会损害公正公开的市场营商环境。因此,强化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这有助于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控、严厉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扭转市场失序等问题的解决。[9]必须要重视强化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管,完善公平公开的行政行为监督渠道,加强对政府规章制度制定的监管,增强对经济活动中行政行为的监管。

总之,行政垄断作为垄断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并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行政垄断的研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努力和不断探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反垄断法的完善和实施,我国市场竞争环境将更加公平有序,消费者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 许身健.行政性垄断的概念构造及立法完善——基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22,(03):101-113.  

[2] 余淼.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目标下的行政垄断规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3,22(04):26-28.

[3] 刘永红,唐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破解行政垄断的法治之道[J].长白学刊,2023,(01):78-87.

[4] 孙晋.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反垄断执法体制的挑战与变革[J].政治与法律,2024,(07):2-16.

[5] 刘大洪.反垄断法规制政府行为的理论革新与实施路径重塑[J].法商研究,2024,41(02):124-138.  

[6] 熊家财,杜川.行政垄断规制与地区创业——来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准自然实验[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4,26(01):18-32+152.10

[7] 穆怡隽.基于政府与市场法律边际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路径探究[J].中国物价,2022,(08):76-79+87.

[8] 高奎亭,薄纯磊,宋杰,等.民生福祉理念下地方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中的行政垄断及其规避[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23,39(05):23-32.

[9] 宋德涛.政府职能转变驱动营商环境优化的现实路径探析[J].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5(05):73-78.

作者简介:谭浪(2001-),女,汉族,四川绵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