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和作用
1、乡村法治建设的现状。我国乡村治理中涉农法律体系还不完备,涉农立法总的数量不足,有些领域几乎还是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出来。特别是随着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村的经济社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导致了涉农法律体系中一些立法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一方面是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及规范不适应现行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新出现的乡村振兴、扶贫、农村金融、土地污染防治等领域的法规尚未从中央层面用法律来规范(只有一些职能部门的规章)。但是,这些事项都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为部分顶层法治的缺失,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矛盾纠纷。
2、乡村法治建设的作用。一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产业振兴的基石。实现产业振兴,除了发挥市场作用外,我们还要从产业振兴的制度环境、现代理念、体制机制、规则体系入手,为产业振兴创造良好基础,确保产业振兴理性、合法、有序推进;二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人才振兴的桥梁。把人才留在农村,把人才汇聚在农村,离不开法治,离不开农村治理法治化。乡村治理法治化能够为人才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能够为人才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和平台;三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文化振兴的新武器。乡村基层推进法治,实现治理的法治化有利于加快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乡风文明,传承乡土文化基固,培育现代价值观念,繁荣农村文明,从而达到振兴乡村文化的目的;四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生态振兴的杀手锏。实施乡村振兴,实现生态宜居就必须坚决打赢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打响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离开法治寸步难行。
二、乡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传统文化影响大,习惯用人情干预代替司法程序。在当前我国的广大农村居住的人口中,在家庭内占有大部分话语权的村民仍然以50-70年代出生的中老年人为主,这个群体所受到的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和封建落后思想的影响非常大,在受现代教育的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他们仍然会以对“义”的认知、对“宗”的认可、对“权”的推崇来处理日常生活中遇见的矛盾纠纷,以人情干预代替司法程序,忽视了法律的权威性。一方面表现在对“义”的认同。一些乡民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时会出于“面子”上的考虑,放弃了对权益的维护,自身权益被侵犯时,担心薄了“面子”,宁愿选择沉默。一方面表现在对“宗”的尊崇。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宗族、宗宗亲意识导致轻法律、重人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一方面表现在对“权”的推崇。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村还延续着服从权贵的心理习惯。广大乡民畏惧权力、畏惧于暴力,怕给自己带来麻烦,怕造受打击报复。这些都极大的压缩了法律在乡村的拓展利用空间。
2、经济条件制约大,用法程序多,经济成本高。当前,我国农村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农民的可支配收入也逐年快速的增长,但相比生活成本的提高,他们的收入大多仍用于改善家庭生活,用于日常开支,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以法律的途径来维权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一定的金钱,这在他们看来是不划算的,使得他们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主动性极大的降低。司法成本对于靠农活生存的农民而言,属于高成本的开支,这些成本,一方面表现为沉没成本,包括因走司法程序产生的误工收入、交通费用及这段期间产生的高成本生活费用等。另一方面表现为诉讼费用及司法腐败等隐形成本,由于乡民对法律知识的一些空白,会造成对诉讼费以司法腐败成本的一些误解,认为一旦需要打官司,这两者都是要花费一定的金钱,这些认为需要付出的成本,大都不在一些乡民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更加导致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对起诉对方,走司法程序感到无能为力,进而放弃走司法程序的念头。
3、普法形式单一,难以营造学法、用法良好氛围。例如,永州市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党员送法进社区”“青少年法治教育”“3·15消费者维权周”“6·26”禁毒宣传等各类“送法下乡”活动,广大乡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有所增强,但是由于受农村特别是偏远山村经济、自然条件限制,乡村普法教育仍然是最薄弱的环节。大多数基层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和普法内容的安排,多以原文照套,不能做到因地、因人制宜,有的放矢。基层的法制宣传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多为枯燥无味。广大农村的乡民忙于田间农活或是外出务工赚钱,没精力没时间,学法的意愿不强,加之农村文化程度偏低,对抽象的、系统的、专业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学不懂、记不住、用不会,影响学法的积极性。
三、破解乡村法治建设之策
1、完善乡村立法,让乡村法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已经颁发并实施的法律法规要不断改进使之成为良法,未出台的法律要逐步补充完善。加快完善乡村法治建设,构建科学有效的法律体系,让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立法、执法、释法、守法、护法各个层面有效解决广大农民的实际问题,要通过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民正当、合法的权益,严格规范、控制土地征用、经营、流转及住房产权的变更,保持政策的一致与连贯。要通过完善乡村市场法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出台完善农业投资法律保障制度、乡村市场合理竞争制度、农产品最低收购价保护制度等等,以此加大乡村投入,改善乡村各项基础设施,保护好各项乡村投资环境,提升农产品核心竞争力,保障农产品价值。要通过完善农业金融支持法制保障农业农村总体投入要大于上个年度的经济增幅。现在民生领域的投入越来越充足,但仍然很不够,还需要不断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村金融的迅速发展,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的来管理监督农村信贷资金流入其它领域的问题,真正加大农业投入。
2、营造浓厚氛围,筑牢乡村法治建设的群众基础。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围绕乡村治理法治化,我们要把问题消化在基层,把纠纷调处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我们要重点开展送人才下乡、送政策下乡和普法下乡活动,推动调查研究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公共服务下基层。持续加大普法力度,开展多层次法治宣传,运用多方式开展法治培训,将法治理念融入到广大乡村各个阶层。要因地制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通过小品、故事、事例、以及一些影视作品将法律深植与乡民心中。把农民群众最需要、最实用的《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等重点普及。要把法律与传统美德相结合,通过教育学习,推动党员干部,村民群众从内心上懂法、知法、用法、守法。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打击各种不当、不法行为,逐步减少铲除影响农村平安的各类黑恶势力和非法组织,有效净化乡村环境。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通过开展法治课等普及日常法律条款,让广大青少年懂法、守法,帮助他们形成良好法治意识,养成良好法治习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合理分配政治资源,真正确保执法和司法公正。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在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上下功夫。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力量,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其次要在公正执法上下功夫。执法公正最能体现法治,老百姓也最为关心。处理农村发展中的问题就一定要规范执法行为,让老百姓从每一件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秩序,简化合并办事程序,邀请民众参与执法监督。要完善调解制度。建立以“全面调解、全程调解和全员调解”为重点的全覆盖调解体系,尽可能将矛盾问题化解或解决在初期。要提高司法效率,做到快速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执法,确保乡村行政执法工作高效开展。要保障执法公正。一是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进一步规范立案阶段调解纠纷的相关工作。二是坚持繁简分流,树立“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理念,有效缩短审理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三是依法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为困难群众缓、减、免诉讼费,为执行案件申请人实施司法救助。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涉农个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助力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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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淑华(1983—),女,中共永州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政府公共管理、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