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某家居商业地块的污染调查研究
摘要: 合肥某商业家具地块由于土地使用权变更,规划为二类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要求对该地块做了土壤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地块送检的51件土壤样品和3个水样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二类用地筛选值及IV类水标准。

1引言

2019年底,合肥某家居商业地块通过竞拍获得使用权,该地块原属于公交公司,地块的未来规划设计为商业服务用地,属于第二类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要求,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为下一阶段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2地块概况

2.1水文地质条件

该家居商场地块地形平坦,为拆迁回填场地,上部堆填大量建筑垃圾。勘探点孔口标高为17.22m~18.67m,最大高差为1.45m。拟建场地地貌单元属江淮丘陵地貌单元。微地貌为南淝河一级阶地。

根据本次钻探揭露,以及室内土工试验定名,该场地内各地层自上而下分布为:①层杂填土(Qml)、②层黏土夹粉质黏土(Q4al+pl)、③层粉质黏土夹粉土(Q4al+pl)、④层粉质黏土(Q4al+pl)、⑤层中细砂(Q3al+pl)、⑥层强风化泥质砂岩(K)、⑦层中风化泥质砂岩(K)。

场地地下水类型为上层滞水、弱承压水及基岩裂隙水,上层滞水主要赋存于①层杂填土中,主要补给来源为大气降水,地下水位随季节变化,主要以蒸发方式排泄,并受地表水径流影响,承压水主要赋存于③层粉质黏土夹粉土及⑤层中细砂中,具微承压性,基岩裂隙水主要赋存与⑥层、⑦层泥质砂岩中。

2.2地块情况

地块范围内有公交车停保场和车检测站两大功能区,目前地块内的构筑物全部拆除完毕。地块内硬化已经破除,仅在地块左侧铺设了石子小路,其余均已杂草和土地为主。

在地块内发现了污水井口,作为排污设备,将废水排入污水管网;在大门旁边发现了油罐,但根据调查了解到该油罐作为储水设备,并未装油,且桶内无油污痕迹,且无异味。地块范围内未见地下油罐或半埋藏的油罐等装置。

综上,原合肥公交集团第四巴士地块现状总体上未发现污染痕迹,未闻到异味。

3调查方案

3.1污染识别

通过搜集的资料了解到,本地块主要分为公交车的停放,简易维修、自用加油站、车检以及驾校等功能区。本地块自用的加油站于2002年以后逐渐转换成CNG加气装置,即公交车辆由2002年以后逐渐通过加油驱动慢慢转变为使用能源环保材料进行车辆行驶。地块内自备加油站曾有2个地下储罐,进行石油和柴油储存,2019年4月,两个地下加油储罐已经挖出并运走。

在原公交集团公司运行过程中,无危废的产生,且对油污等污染物也进行了有效的收集。

由于未收集到关于本地块相关环评资料备案,因此对于本地块的具体污染排放以及处置等内容存在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本地块建成时间较久,环境影响评价法尚未出台,但通过其他资料收集分析,本地块历史上也并没有生产危险废物等。

通过人员走访、资料查询及现场踏勘,综上,本地块曾经进行了车辆运行、维修和加油以及车检等活动,其潜在特征污染物可能含有石油烃、常见的重金属以及有机物等。

3.2监测点布设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发[2017]72 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潜在污染区域和潜在特征污染物的识别结果,对该地块内土壤进行布点监测[1-4]

3.2.1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1)《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部令72号)中的布点要求: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 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列出几种常见的布点方法及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表3.2-1几种常见的布点方法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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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采样分析的目的是为确定地块污染物是否超标。虽然本地块边界范围明确,但由于资料收集缺乏环境评价相关材料,对于污染物的处理处置不是十分明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此次调查采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中的专业判断法+网络布点法进行布点。

结合前期资料分析、现场踏勘进行污染源识别,并综合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对于原公交集团公司地块的点位布设在重点关注区域之外,兼顾对地块的覆盖。

不同分区布点情况详见表3.2-2中所示:

表3.22土壤监测点位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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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2]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部令72号)要求,结合调查地块的实际情况,本次调查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位3个,且保持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同步。

4结果与分析

4.1土壤检测结果分析

地块送检的51件土壤样品(地块内45件土壤样品、5件平行样和地块外1件对照点土壤样品)的实验室检测数据如表4.1–1所示。检测指标为GB36600-2018基本项45个指标。

所有样品中,除pH外,重金属(铜、铅、镍、汞、镉、砷)有检出,SVOCs(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萘、二苯并(a,h)蒽)以及VOCs(苯、乙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氯苯,1,2-二氯苯)和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但地块内送检的所有土壤样品均未超出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与对照点相比基本持平。因此调查地块内土壤的污染风险可以忽略[5]

表4.1–1污染物超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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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地下水检测结果分析

本地块地下水样品所有检测指标检测结果情况如下:

(1)常规性指标:检出17项,分别为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钠、硝酸盐氮(以氮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氟化物、碘化物、砷。

(2)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表明该地块内地下水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风险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特征性指标:本项目特征污染因子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重金属砷和石油烃有检出。

4.2-1地下水样品指标检出数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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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中检出重金属砷和石油烃。砷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IV类水标准作为筛选值评价,由于GB/T14848-2017中未将石油烃纳入评价指标,因此本文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石油类评价指标作为参照[6-7]。由4.2-2知,地下水中的特征性污染指标砷和石油烃均未超过IV类水标准。

表4.2-2 特征污染物污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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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不确定性分析

开展调查结果不确定性影响因素分析,对污染地块的管理,降低地块污染物所带来的健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过程来看,本次调查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壤本身的异质性:土壤本身存在一定的不均一性,且不同于水和空气,土壤污染物浓度在空间上变异性较大,即使是间距很小的点位其污染含量也可能差别很大。因此,在有限的采样点位,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的表述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项目建设时和施工期间内,由于没有规范的环评材料备案,对地块内的污染物产生和处置情况未有明确的判断,但本文已经对于GB36600-2018中的常规45项均进行了检测,以免对污染物的识别产生失误。

3、由于本项目调查期间,地块内建构筑物已经拆除,本次调查结果仅针对地块现状进行初步调查与评估,但后期若不规范管理导致污染物堆积排放问题发生,会对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家居商场进行建设同时,应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5.结论

由于本地块规划为商业服务用地,即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相比,本次调查地块送检的所有土壤样品均未超标,表明调查地块内土壤的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地下水样品检出19项,17项常规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V类及以上标准,特征污染物重金属砷和石油烃未超《地表水质量标准》中IV类水标准,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未检出。

鉴于本调查的不确定性,针对地块现状环境初步调查结论给出以下建议:

(1)对地块进行定期巡查,避免地块受到人为扰动。控制和保持该地块现有的状态,杜绝地块在调查期与建设期出现监管真空情况,防止出现人为倾倒固废、偷排生产废水等现象。

(2)本调查的采样点布设密度2119为m2/点,但鉴于调查钻孔取样的局限性,污染物与土壤颗粒结合的紧密程度受土壤粒径及污染物理化学因素影响,易造成检出结果出现偏差。如在后期开发过程中发现新的污染痕迹,建议立即停止开发,再开展进一步的采样调查工作。

参考文献

[1]   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S].北京: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9.

[2] 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S].北京: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9.

[3] 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S].北京: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9.

[4] 环境保护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S].北京:环境保护部,2017.

[5]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