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初探
摘要: 最初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地是在美国,这种法律教育模式重点在于实践性,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中国传统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需要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内容加以借鉴。不过在对其进行借鉴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矛盾点,例如资源和制度上均面临着困境,因此文章的主要内容则是针对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探究,对当前所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基于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很多优点,因此我国传统法律教学方法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进行了借鉴以增强我国法律教学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不过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的起源地是美国,想要在资源和制度上达到融合面临着诸多困境。因此文章将会对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进行详细的分析,希望可以给我国传统法律教育方法朝向诊所式教育方法的改革给予相关参考。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及其特点

诊所式法律教学方式主要是对学生的技能、法律道德和工作责任感为主的一种法律教学模式,该法律教学方法的起源地是美国,经过传统判例教学的不断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法律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一方面结合了判例法律教学的优点和相关经验,另一方面对医学领域临床教学模式加以借鉴,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主要是通过对实际案例的运作过程对学生进行指导,将理论知识融合到实践当中,既让学生能够学习到理论知识,而且还加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到目前为止诊所式法律教学已经发展了50年之久,如今该教学方法已经成为了法律教学中的典范,相比较于传统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的特点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1. 内容上强调实践性

诊所式法律涉及到了很多内容,而实践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使得学生能够通过经验和实践得到更加高效的学习。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使用真实案例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能够亲自参与到法律工作环境当中,使用自身所具备的法律技能,对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后对案件进行恰当的诉讼。在这种教育方式下学生接触实践的机会也就随之增多,可以在实践当中对法律运作流程更加熟悉,很好的弥补了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中更加关注书本知识的缺陷。

2. 方法上突显互动性、技能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有课堂和课外两种形式,课堂内采用角色模拟训练、互动式个案指导、小组讨论、头脑风暴和课堂游戏等;课堂外采用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诊所教学超越了传统课堂的时空界限,改变了知识从老师到学生的单向流动,给予了学生主动参与、师生互动和实际演练的机会。同时,通过诊所教育,学生们能够切实地掌握重要的专业技能,如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思维能力、事实的调查能力、与当事人的交流、法律咨询、谈判、诉讼等各种法律服务所需要的必备技能。

3. 重视学生主体地位

诊所式法律教学的主要教学理念是将学生作为教学中主体,在诊所式法律教堂当中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和传统意义教学中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师生在案件中均扮演的是承办人的身份,学生为主要的法律角色,而教师则是次要角色,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学生进行指导,学生可以在案件处理中充分的发挥个人的主观想法,依照自己所学习的法律知识针对具体案件按照自己的办案方式和程序来展开对案件的处理。而教师在学生对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只能对其进行相应的指点,针对学生处理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给予合理化的建议,通过这种引导、指导的方式丰富了学生在处理案件上的经验外还起到了调动学生积极性的作用,学生的主体地位更为突出。

4. 评价方式独特

传统法律教学课堂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会将期末考试作为评价学生的关键标准,而期末考试方式事实上并不能对学生有一个十分综合的评价,例如学生对案件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以及判断能力等都不能仅仅依靠期末考试成绩来加以体现,学生为了取得好的期末成绩就会将重点都放在应试知识的学习上导致缺乏实践能力,也就是对法律案件的思辨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的缺失。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结合教学目标研发出的区别于传统教学评价法,可以同时对学生的学习成果以及教师的教学成果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学生更加关注自己能否在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中胜任,关心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感受,学生和教师评价的焦点保持了一致性。

二、中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1.中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

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式采用“填鸭式”,只重视理论灌输,而不太重视司法实践和民诉法的关系。这种方法产生并延续至今的原因在于:第一,许多政法院校专门设立诉讼法教研室,阻断了其他法学课程与民事诉讼法学的联系和交流,使得民事诉讼法学日益成了一门枯燥学科,只能从理论到理论。第二,“书院式”教学方法,一般都由主讲教师讲台上讲,学生则在下面记笔记,到考试时,学生只要背住即可。考试评一个简单的分数而学生往往在考试完之后就将知识还给了教师。

2. 传统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法律教育的目标应当是职业教育,上文已经提到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主要教学方式是通过教师进行知识的传授,学生只是参与到其中,整体上呈现出来的是一个教师为主,学生为辅的一个课堂结构,在这种教育形式的影响下导致学生在实践中的表现并不符合职业要求。民诉法学教育的运行模式还不够成熟稳定,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说明。

(1)教育理念落后

我国目前很多法律教育还处于应试教育的发展阶段,对学生个人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持有轻视的态度,这种教育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畸形的教育,受到这种畸形教育理念和模式的影响造成法学教育过于重视对学生进行理论教学,而专业技能的教学则是完全被忽视的。

(2)“学院式”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仍有很大差距

传统法律课堂教育缺陷造成很多学生没有形成良好的自主性,对案件不能独自进行思考和办案,民诉法教学方法一直在对培养学生能力上做出探索和努力,但是由于学生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因此学生的法学理论无法通过实践得到检验,无法在对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对法律技巧进行应用,学生即便已经在学校毕业但是想要独立对案件进行处理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往往和法律职业教育目标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三、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对策

通过实践性教学可以了解到民事诉讼法学非常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在对该学科进行学习的过程应当一手抓好法律知识的教学,一手抓好实践教学,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当中,让学生将所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反之再用实践来对理论作出检验。传统的民讼法学教学对学生理论教学的重视程度要远远高于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因此想要对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则要朝向实践性教学的方向展开改革。上文所提到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其实践教学是成功的,因此有关民讼法学教育可以向其进行学习和借鉴,民讼法学实践性教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 确立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理念

虽然我国非常重视对法学教育的改革,但是在法学教育中还是存在将应试教育为主的现象,因此在进行改革时应当注重创立素质教育考核模式的创立。转变由重视记忆、模仿力变为重视对理论知识的运用,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对贴合实际的考核标准着重建立,使得诊所式教学法能够在法学教育中得到更加广泛的推广和引用。

2. 完善已有的案例教学法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必须要遵守以下教学原则,首先,在选择实践案例时要具有目的性,其目的性即为将教学目标为指向,所选择的案件必须要起到对学生的思辨能力具有培养作用;其次,案例的选择必须要符合真实性,不能是随意编造的案例;再次,案例的选择要足够典型,也就是所选择的案件要具有普遍性。案例教学方法对学生能够起到启示作用,学生通过实践教学方法,可以加强学生运用诉讼法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解决的能力。另外,还应当加强对教学方法的革新,例如将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来对民事案例进行解析。

3、加强专业经费的征集以及师资素质培养

广大法律教育工作者应转变观念,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视。把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为职业教育,树立起正确的教育观念,科学的教育方法才能顺利推行。针对这部分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专项经费方面,应充分发挥各法律院系全体师生的主观能动性争取各方面社会资源的支持。如呼吁政府、社会以及各界人士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公益基金,号召投资者与法律诊所协会建立友好互助关系等;其次,师资方面,这一方面提出的对策为可以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或法官担任诊所法律教育的兼职指导教师,也可以加强本校教师实践能力的锻炼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五、结语

传统法律课堂教育中存在着很多的缺陷,这种传统法律教学方法重视理论教育,但是缺乏对学生的实践教育,因此需要对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向诊所式法律教育法进行学习借鉴,在进行教学时让学生成为实践教学中的主体,教师则作为辅导、指导的角色,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将法学理论知识应用在实际案件处理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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