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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与完善

王屹帆

延安大学,陕西延安,716000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接收的信息普遍多样化,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负面的影响。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使网络谣言得以滋生以及蔓延到社会民生各个领域。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谣言法律规制体系问题,提出相应完善的网络谣言法律规制措施,以达到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关键词: 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完善
DOI:10.12721/ccn.2022.157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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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当今世界互联网用户数量最多的国家当属我国。互联网平台的迅速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人们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便捷。网络具有便捷性和匿名性等特征,这些特征更是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创造了便利条件。传统谣言行为也由“现实空间”向“网络空间”所延伸,其传播速度、范围、危害性、破坏力,以及受众对于识别谣言的难度都成几何数倍增长。各种围绕重大突发事件和知名人物的谣言通过网络空间编造而成,并像病毒一样被广泛地传播和扩散,误导广大群众,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更有某些力量暗中制造政治谣言误导网络舆论,污化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党的执政根基。鉴于此,我国在网咯谣言的法律规制方面是需要进行完善的。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现状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谣言的传播和危害也在进一步扩大们对于网络谣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更是与日俱增,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谣言规制的法律不完善,这在另一方面也催生了网络犯罪的增发。据近几年的数据分析,在网络造成的违法犯罪中,刑事案件占了17%,民事案件占了46%,以及治安管理案件和其他,不难看出网络事件对于日常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1]

在针对网络言论或者网络谣言的规制领域,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当前的法律规制体系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同样划定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如《宪法》第35条、第38条、第41条、第51条等,这些规定提供了对网络谣言的进行规制的宪法依据。第二类是我国的部分一般性法律中的有关条款,如《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民法典》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谣言监管的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对于一些互联网平台来说,如果未及时对网络谣言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则将承担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2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进而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类是专门规制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谣言规制的条款,如《网络安全法》第12条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第24条要求网络用户实名制的规定以及第47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其他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也有相关条款涉及网络谣言的规制。

三、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

从上述相关法律规范的分类可以看出,我国的网络谣言规制模式主要以规章为主,法律为辅体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更是少之又少。从总体来看,以行政法规、规章占据大部分,但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位阶与法律相比处于低位阶,这在实践操作中也会产生些许不同。首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倾向于概念化,则缺乏具体的针对性,对于案件细节的把握难度较大;其次,目前在任何法律法规的条文中都没有对于“网络谣言”精确的定义。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对网络谣言做出科学界定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实现对谣言的精准打击。有的法律条文使用“谣言”进行表述,也有的法律条文使用的是“虚假信息”这样的表述。如果不对谣言进行科学的界定,在惩治谣言时就有可能逾越法律的边界,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再次,法律要对谣言的主体类型予以定义,完善规制的对象,把不同类别的传谣人与协助人纳入规制体系。

(2)法律责任过轻

首先,在刑事责任规定上有一定滞后性,《刑法》对于网络谣言的惩治还停留在以传统谣言治理的相关法定刑为例,很明显传统的量刑条例对于网络谣言案件的治理效果并不佳。受时空因素的局限,传统谣言的传播特点是零星的小规模传播,因此管治起来比较容易。网络谣言的传播不受时空因素的影响,无论传播的速度还是规模,都会在很短时间内爆发到未曾有的峰值,因而网络谣言的“杀伤力”极大。刑法原则中强调“罪责刑相适应”,现如今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远超传统谣言,继续适用以往的条款显然不符合刑法原则,只会造成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从而导致网络谣言的规制困难;其次,相关规制条款并未区分对待网络谣言传播中不同的主体以及违法主体的主观状态,这同样会引发刑罚不相适应的问题。对故意违法者要严厉打击、予以重惩,对重大过失者要着重打击、予以严惩,针对一般过失者要保持司法的谦抑性,坚持重教育、轻惩罚的原则。对网络谣言的惩治不到位,一方面有可能导致“寒蝉效应”,影响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则可能导致法律裁判有失公允的问题。[2]

(3)信息管理技术落后

网络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言论自由的进一步开放,使得网络这块缺乏相对约束力的空间成为谣言滋生的土壤。网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的身份是匿名的、不定式的。这也便为谣言的制造与传播提供了便利。与传统谣言相比,现实中行之有效的舆情监管体系在网络环境中却无能为力。由于我国推行信息技术革命时间不长,对于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准则与制度有所欠缺,导致了网络信息监管技术的不成熟,难以有效遏制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各种不良信息的传播。由于网络信息监管技术的缺陷,往往在网络谣言发生后不能有效及时的采取措施进行拦截切断其传播途径,以致网络谣言四处蔓延,影响了社会的团结与稳定。

四、完善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措施

(1)完善网络谣言的法律规范体系

司法是一切公正的最终裁决处,是惩治违法行为的最终保障。因此,在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司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从上述所列举的问题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在网络谣言规制方面并无具有针对性、权威性的法律,所以立法机关需要加强网络谣言规制的专门立法,明确立法目的。由于谣言作为现实生活中常有的一种现象,将其全部纳入法律规制中是不现实的,况且法律仅仅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为此,需要通过立法对违法性谣言进行定义。构建起以宪法为根据,以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规为主,以专门立法为辅的网络谣言法律规范体系。

(2)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体制

在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上,不能忽略了对于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权运行是实现网络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所在。执法权力需要集中,避免多头执法,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在网络谣言治理上,政府监管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往往成为第一道防线,所以扩充网络安全执法队伍,提高公安网警的监督执法能力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规制网络谣言,要有一套严格的监督执法体系,一旦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工作问题,就能够及时纠正,使其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维护公民言论自由与打击谣言的有机统一。

(3)完善互联网行业规范

互联网是网络谣言滋生的载体,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谣言治理的第二道防线,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规约的建设,扩大自律范围,提升自律意识,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标准[3];其次可以建立行业监督协会或平台投诉委员会等机构,对于网络谣言或其他不良信息进行及时的拦截,对于传播谣言的用户或自媒体及时公布并处理。互联网行业平台应做到从源打击网络谣言,从自身完善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网络谣言预防机制,保障主流价值观的地位和社会传播.

五、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络谣言提供了生存平台。网络谣言具有不同于以往传统谣言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制体系还有些许不足,因此完善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是现实必须的。同时,对于执法体制的规范以及互联网行业的自律管理,也要不断完善,筑好网络谣言的没一道防线,协同配合构建起网络谣言的长效规制体系,实现净化网络环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蒲杨.网络谣言的法律完善探究[J].法制博览,2020(35):126-127.

[2]虢梦泽. 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9.

[3]刘忠正.论网络谣言规制的法律路径[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8,31(01):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