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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分析

华一瑾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315100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逐渐渗漏到金融领域,这种新型的金融模式推动了国内经济市场的发展,但是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行业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从经济法的视角下,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借助法律制度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管理,避免对国内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影响。本文主要分析经济法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
关键词: 经济法;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DOI:10.12721/ccn.2022.15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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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几年,网上投资以及网络金融产品销售这些金融业务得到迅速的崛起,依靠着互联网作为现代的信息科技在移动支付和社交网络等方面给人类的金融模式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且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推广,发展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虽然这种金融模式弥补了传统金融模式的缺陷,但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增大了金融风险。为保证金融用户的资金安全,需要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全面的监督管理措施,以便降低金融风险带来的危害。

1、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的现状

经济法通常是指,国家和相关部门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角度进行分析,对满足社会公共性质的各类经济活动进行管控、干预以及调控的各类法律法规总称。其主要针对以各类组织为主体而开展的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管控。在经济法的视角下,对互联网金融产业存在的风险进行严格监管,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经济进行管理、干预、调控等措施,以便维护互联网市场金融的平稳秩序。虽然国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发展时间较短且发展速度过快,而且经济法从制定到颁发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可以落实,同时和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因此需要从经济法的视角下,对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模式进行风险监管,以便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成熟与完善。除此之外,因为金融业务自身的特性导致其在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依托于互联网科技而产生的金融市场主体,因为互联网的管理制度较为宽松,致使部分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实施及金融诈骗等。且在全球互联网的背景下,国内部分金融企业为躲避我国的风险监管,把服务器设在境外,大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难度,这是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效果欠佳的主要因素。

2、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涌现出大批量的网贷平台,这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互联网支付是一个新兴的交易形式,尽管非常便捷但也面临一定的挑战,给其监管与法律控制提供一定的困难,互联网金融平台下使得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变小,参与者相对更广,而违法活动的隐蔽性较高的特点,给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控制提供一定的困难。

2.1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开放性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种类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正在日益增多,比较常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很多种,包括余额宝、微信零钱通等,在P2P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线上支付和网上理财。由于网络金融的高度开放性,使得它存在着很大的风险系数。随着国内外大量的资本加入到互联网融资平台之后,将对网络融资的风险系数愈来愈大,网络融资平台的开放性给风险管理增加了变数,互联网病毒的发生对投资安全带来不良影响。所以需要系统的视角,完善网络融资平台下的风险安全机制,将投资收益当作考核因素,在立法方面加强对网络融资的风险控制,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安全性。

2.2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较低

因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具备准入门槛低的特点,因此在P2P模式的监管体系下,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开展风险监管,包括金融法律监管、经济法监管,商业银行法监管等,通过建设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监管机制,通过对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下的P2P监管风险难题做出合理处理,进而提高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在法律视野下开展法律监管研究,通过加强对传统金融服务方式的法律监管,能够增加违法成本,给传统金融机构创造巨大的法治保障体系。网络金融机构模式对国内金融服务领域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推动力。在对网络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方面,加强的立法,结合民商法和刑事方面的立法,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法规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2.3风险监管体系不完备

虽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兴起时间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非常快,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繁荣表象遮盖了风险监管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促使经济法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监管工作难以顺利展开。不能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展开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从国内金融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风险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监管权责关系与监管主体上,央行与银监两大金融市场监管主体主要是对各类商业银行开展的对应经济业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针对于和市场经济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除有对应的职能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外,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条例也可以对其进行约束和监管,因此可以发现经济法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管理是一种规范化程度较高、管理体系较为严格的监督活动,需要有健全而完善的管理体系对其进行约束管理,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频发也是因为相应的风险监管体系不完备。

2.4主体风险意识淡薄

通过对国内外网络金融服务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类,并按照网络金融服务主体的不同,将网络金融服务模式风险模式分成了国内监管与对外监管,但在具体的网络监管流程中,往往面临着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较淡薄的问题,导致在经济法视野下的网络金融服务模式风险监督管理工作困难重重,甚至无法实现与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推进。通过对近期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各种风险事件进行大数据分析,很多网络金融机构或者平台没有健全的内外监管措施。外部监管工作主要是由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可以提供的监管资源比较有限,而被监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企业却总是能够反复运作,加上互联网准人门槛低、监管力度较低,部分不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企业在被处罚后,会借用他人信息重新建设,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导致其继续侵害投资人的利益。而内部监管则是依靠企业自己,在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平台的运行管理中根本不存在内部监管部门,为了寻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更加关注业务工作量,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与风险,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平台忽视了很多可能会诱发风险的隐患和因素,造成造成一定的风险事故。

3、经济法视角下法律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措施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产业开展监督管理措施,从经济法视角下,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分析,不断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综合经济法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控能力。

3.1实施互联网全融法律监管机制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采取法律监管措施,在进经济法的视角下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规范制度,进一步推动网络金融服务,把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正式纳入到金融监管范畴,在对网络金融风险的依法监督过程中,根据客户的资金安全和财务安全性,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依法监督体系,实现财务安全性监督管理的制度化实施,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网络金融服务系统。同时,加强对网络金融机构的硬件支持和软件开发,完善网络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建设,推动网络金融风险监管能力的进一步增强,统一经济法与金融法律规定.加大对网络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保障力度,在统一经济法的立法中,根据中国的实际状况,加强立法力度,进一步加强金融管理的司法制度与立法能力,加强同境外其他机构间的相互协调。提高网络金融机构的信息管理能力。

3.2完善互联网全融监管法律体系

在经济法的视角下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强度,在完善健全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管理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积极提升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的能力的同时,通过经济法的立法,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的违规机制。完善对互联网银行的风险预警体系,通过建立符合互联网银行发展的法律法规与架构,加强对互联网商业银行的门槛准人限制,通过建立企业联合监管体系,从机构上和源头上加以有效控制,进一步提升了对互联网银行的监管能力,并通过借鉴传统银行中的风险管控方法,从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方法上加以革新。在法律视角下进一步完善对金融风险监管的机制,平衡了公司与用户间的矛盾及利益冲突,以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的优越性,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的风险管控能力,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平稳发展。

3.3提升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技术水平

经济法视角下的互联网模式风险监管部门,互联网模式风险监管机构,要主动地在监管范围中引人互联网技术,有关的监管机关,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监证会要积极建设可以对网络金融交易机制、互联网货币实现有效监督的网络金融信息系统,并同时建立了相关的网络信息技术建设规范。此外,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背景下,我国需要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它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对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制度进行不断完善,确保其可以满足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

3.4增强主体风险意识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具体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作为规避风险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经济法视角下,规避法律风险代表着企业或个人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表面上是降低了法律风险,实则为自身的发展留下了安全隐患,甚至会引次引发更大的安全事故。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市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由于部分中小型互联网企业或平台缺乏主体风险意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致使自身出现风险隐患的概率加大,继而造成互联网金融平台时常出现“爆雷”。面对这种现象,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不但要增强主体风险意识的宣传活动,同时要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情况下,监管主体可以把管辖区域内的金融企业或平台召集在一起,开展线下宣传教育,设立专门的微信群、QQ群等管理渠道,引导辖区内的互联网企业和平台自觉开展内部监管工作,加大与外部监管的配合力度,提高内外部监管的同步度。口针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平台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采取不合规手段规避法律风险的问题,监管部门除了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平台积极配合外部监督工作,还要围绕经济法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规律,根据实际的问题采取解决措施,提出经济法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监管力度。

3.5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国内现行的经济法主要是围绕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制定的,针对互联网金融这类起步晚但发展较快的金融市场,还未制定出完善的管理制度,导致其存在一定的管理缺陷,风险管理体系并不健全。针对这种现象,相关部门需要明确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涉及的领域及范围,设立“监管主体”为主,以多个产业部门为辅的管理框架,以明确协调体系和分工制度,并通过健全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政策,进行延伸管理。尤其是在互联网支付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将承担着支付体系主建者、业务行规制定者、法定货币发行人和经营者的职责,对通过网络金融机构开展的第三方支付服务、互联网虚拟货币业务等承担起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对通过互联网支付体系验收的保险、基金、个人理财工具等金融产品,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一同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支付系统监督管理风险体系,对第三方支付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供保障。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由多个部门一同进行监督管理,构建完善的风险监管机制,提升金融主体的法律风险意识,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金融系统的内部协调,可以对各类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避免其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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