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1日,警方通报唐山打人事件最新情况,根据通报,四名女子受伤,其中住院治疗的王某某、刘某某两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门诊就医的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这个结论引起了广大群众的质疑,为何视屏中殴打时间长、手段多、下手很重,伤势看起来那么严重,为何伤情鉴定结论却为“轻伤二级”?这要从司法鉴定中关于损伤程度认定依据标准和司法程序中寻找答案。
司法鉴定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发布,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为《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损伤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为重伤、轻伤、轻微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其中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首先,司法鉴定受理和完成的主体,在鉴定中也尤为重要,本案中的鉴定机构为司法鉴定科学院,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是我国最为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之一,位于上海,主要职能是承担全国各地公、检、法等机构送检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涉外案件的司法鉴定。
其次,司法鉴定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就是法医面对伤者,进行询问并对损伤进行检验,审核提供资料,鉴定机构的主办鉴定人会严格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进行,该规范要求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对送检资料中已有病历及相关实验室检验、辅助检查结果进行全面、仔细审阅的基础上,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进行规范的检验,关注阳性及关键的阴性症状和体征,同时做好客观、完整、清晰和准确的记录,并对相应的损伤进行了分述,逐一说明检验的方法和标准,因此只要是损伤清楚明确、不存在疑难情况下,检验结果很容易得到且客观、完整、清晰和准确。
再次,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重伤、轻伤、轻微伤的分级规则,该三个等级存在显而易见的差别,个人认为从以下三个出发,不难得到正确的结论:第一,从致伤因素方面来说,其包括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并且排除内源性疾病。本案中王某某、刘某某的成伤机制显而易见,均遭受明确的外力打击,医院救治也是针对损伤情况进行,致伤因素单纯且明确。第二,就轻重伤的本质区别而言,在于肢体、容貌、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及人身健康等方面。“重伤”为肢体、容貌、听觉、视觉丧失和对人体健康的重大伤害,原发损伤及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轻伤”为肢体、容貌、听觉、视觉功能部分障碍和对人体健康的中度伤害,并不危及生命。其中重点在于“丧失”和“部分障碍”、“重大伤害”和“中度伤害”、“危及生命”和“未危及生命”等,本案中王某某、刘某某伤情未出现组织器官功能丧失、健康重大伤害及危及生命,因此符合“轻伤”的损伤程度范畴。第三,从轻伤的分级规则来看,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一级为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明显影响容貌,轻伤二级为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影响容貌,其中区别在于“中度”和“轻度”、“明显影响”和“影响”,主要是程度上的差别,再参照相应条款,也不难界定。
在公众媒体平台上,还出现了一些引用废止的人体损伤标准衡量本案伤情,是不合理的,虽然鉴定规则有明文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但那是针对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以前的案件,在这个时间点之后鉴定的情况,本案使用并不正确。就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为《标准》)而言,更全面和完善,操作性更强。其一,是在综合了以往重伤、轻伤、轻微伤的单行标准并且引用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相关标准,使本标准涵盖面更广泛,涉及损伤更详细,条款应用更明确,鉴定程序更完善,鉴定结果更客观。其二,由于社会的发展,现代医疗手段和检查设备不断的日新月异,损伤的诊断和治疗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高,针对这客观存在的情况,该《标准》也对应的做出了相应的改变,并且部分条款要求有所提升,增加了新的部分,为精准应用条款提供了依据。如: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款中的眼眶部单纯性骨折,将眶内壁骨折变为轻微伤;外伤性鼓膜穿孔,愈合良好的变为轻微伤;面部软组织单个或多个创口,也将长度均有所增加。在重伤中将很多主观性较强的条件、不易测量和界定的条款、与现阶段医疗状态不相符的条款剔除,并且借鉴伤残等级标准,加入了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相关条款。
通过本案鉴定结论的分析,我们进一步了解了这样的客观问题,在司法鉴定中的重伤、轻伤、轻微伤与医疗过程中所称的伤情、诊断有着本质的差异,两者在概念和体系上完全不同,医疗过程中的伤情、诊断名称中所描述的轻重代表的是单纯医学概念,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和理解在里面,而司法鉴定中的轻伤和重伤,是刑法上“罪”的轻和重的界定,轻微伤和轻伤是非“罪”和有“罪”的界定,因为其具有了法律上的含义从而有了本质的区别。最后我们可以通俗的说一句,司法鉴定中的“轻伤”绝对不轻,“重伤”真的很重。
参考文献: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作者简介:
杨志勇,西安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陕西省西安市,邮编:710000;
刘亮,西安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陕西省西安市,邮编:710000.
吕柠灸,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侦大队,陕西省宝鸡市,邮编:7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