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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清末检察厅之司法检验职权

胡云波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9000

摘要: 清末检察厅是随着西方法律制度一起引入的新型法律机构,属于完全从国外引入的舶来品,其与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有着质的区分。清廷花费心力引入检察厅这一机构的同时,赋予其代表国家对一切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其中检察厅的一项重要权力即是司法检验职权。何谓“司法检验”?“检验”即是对尸骨、活体、现场、物证等进行勘验和检查的行为,而“司法检验”则是赋予其司法活动的意义,是在诉讼活动中,有关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的认定和判断。旧时司法检验人员称为“仵作”,宣统元年,清政府颁布法令,决定建立检验学习所,改仵作为检验吏并给予其出身,并陆续规定了检察厅对于司法检验的一系列职权。
关键词: 清末检察;司法检验;职权
DOI:10.12721/ccn.2022.15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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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厅对司法警察检验尸伤的指挥权

清宣统二年(1910)四月四日《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规定:“凡检验尸伤,司法警察各员应俟检察官到场,会同办理。凡毙于道路者,是否有刑事情形,应由发见之巡警一面保守一切证据,一面报告该管长官电告检察厅从速派员前往检验。凡非命死于家宅者,其检验等事照上条办理。凡应相验各案未经检察官相验以前,其尸身应由警署派人看守,一面传集尸亲、人证预备一切事宜,以使检察官定时前往从速勘验”。以上规定由此确立了检察厅对于司法警察勘验、检验的指挥权。由南昌地方审判厅所判决的一个案件就可以更具体的看出检察厅对司法警察检验尸伤的指挥权。

职官妻妾指使家丁殴毙侍女 南昌地方审判厅案

本年正月初三日,鲍恩波曾因金凤过犯,薄施训责,均未成伤。初四日,金凤腹泻,遗粪于裤,被鲍李氏看见,拾起木柴一根,殴伤金凤右腿、右额角,金凤跳脚咆哮,鲍李氏气忿,喝令刘华江责打,刘华江接过木柴,连殴伤金凤右手腕、右乳,金凤站立不稳,侧跌倒地,在石磡上磕伤偏左连左太阳左耳根,即经刘华江将金凤扶起,讵金风伤重,延至初七日下午身死。鲍李氏害怕,即雇粗工胡寿贵买棺装殓,送往德胜门外沙窝地方掩埋。后被巡警查悉,报由巡警道宪拘提刘华江,解送南昌地方检察厅,提起公诉到厅,复由检察厅督同检验吏周耀彩,传同地保熊耀发、土工胡仁发陈素青等带往沙窝地方起出尸身,如法相验,验得金凤尸身右额角、右乳及偏左连左太阳、左耳根有致命伤三处,右腿、右手腕有不致命伤两处,委系生前受伤身死,填具尸格,移送前来.经本厅选提刘华江研讯,始犹狡供,迫传到鲍恩波鲍李氏三面环质,始各供认前情不讳,核与尸格内所填伤痕相符,应即判决。

在上述案例中,巡警知悉此案后,先将犯罪嫌疑人拘提报送至检察厅,再由检察厅督同检验吏进行司法检验。从之后的“起出尸身”也可以看出,司法警察在发现犯罪嫌疑后,不是主动进行司法检验,而是在有力地保护现场等待检察厅检验人员的到场后才开始检验工作。“传同地保熊耀发”也是上述人证预备事宜的体现。可见,司法警察在司法检验中只是起到一个协助作用,真正的主体是检察厅,检察厅对司法检验工作具有最终的指挥权。

二、检察厅对检验吏的命令权

《广西法院检验吏章程》规定:“检验吏承检察官之命令检验一切尸伤。凡遇疑难死伤,非剖验莫明者,须向检察官陈述意见,受其命令方能剖检”。这种对于检验吏的命令权在其他省也有相似的规定,比如《直隶省各级检察厅办事规则》第一百十八条规定:“检验员受检察官之命令,随同检验尸伤”。如此规定的原因在《广西法院检验细则》解释的很清楚:“今查奏定司法区域地方章程,审判厅辖及全府,遇有相验案件,设与犯事地方距离稍远,则自闻报以至诣验需时必多,于事实不无窒碍,计惟有将初验事务委任于初级检察官,而以检验吏附属该厅,期归便利”。由此可见,检察官指挥检验相较于审判官有其自身的便利。当然如此规定在法理上也是可取的,审判官作为定罪量刑的最后裁判者,如若使其提前介入案件的司法检验等环节,不免有先入为主的风险,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而作为负有控诉职责的检察官,由其负责检验工作,既可以保证检验的质量,也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更好的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下面从贵阳地方审判厅的一则批词可以大致了解检察厅和检验吏的关系:

贵阳地方审判厅—冯双憘殴伤李白老越日身死一案(批词)

起诉缘由

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勘验情形

检察官 何扬烈 莅验

检验吏 来宗济 喝报

本案中,从“莅验”一词可以看出检察官何扬烈不仅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指挥检验吏的庭下检验以及喝报工作。若贵阳审判厅的批词不足以得出检察官对检验吏的指挥和命令权力,从上文职官妻妾指使家丁殴毙侍女一案也可以窥得此结论。

后被巡警查悉,报由巡警道宪拘提刘华江,解送南昌地方检察厅,提起公诉到厅,复由检察厅督同检验吏周耀彩,传同地保熊耀发、土工胡仁发陈素青等带往沙窝地方起出尸身,如法相验

本案中,巡警发现此案线索报请检察厅后,检察厅“督同”检验吏周耀彩进行司法检验工作。可见,在案件发生需要检验时,一般是由检察厅指挥、命令检验吏进行检验工作的。

三、检察厅的亲自检验职权

对于检察厅的亲自检验职权规定在《直隶省各级检察厅办事规则》。其中第九十一条规定:“检验官须亲自检验,填具伤单或尸格,不得但凭检验员之喝报。”可见对于检验员的喝报,检察官不是全部采纳,必要时候检察官要亲自检验,亲自填写伤单及尸格。第九十五条也规定:“罨洗尸身之槽醋等物,须经检察官目验,以防舞弊”。因此,检察官除了上述指挥司法警察、检验吏进行具体的检验工作以外,很多时候需要亲自着手。开展检验和作出检验结论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技能,检察官虽可管理检验工作,但是如若亲自参与检验工作,作为非专业的司法检验人员的检察官,亲自实施检验事宜是否是其“份内之事”,是否有“不务正业”之嫌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四、检察厅在培养检验吏方面的职权

清末奉天高等检察厅早就认识到了检验吏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其在《奉天高等检察厅拟定检验学习所章程及开办经费咨呈提法司转详文》就明确表示要自行培养检验吏,“现经本厅一再筹思,拟遵照部章设立检验学习所一区,额招学生一百二十名,分普通班、高等科两班,廷聘洋员教授主要科学”。奉天高等检察厅培养检验吏的方式是设立检验学习所,教员主要为外国教授,还分为普通班和高等班。在培养检验吏方面具体的职权在《奉天检验学习所章程》有明确规定:“本所由提法司呈定办法后,照会高等检察长监督在所各员遵照办理。本所入学试验,以论文一篇,由高等检察厅主之。其钟点由所长会同教员酌定,于开学前禀明高等检察长核定,报司转呈备案。本所中日各教员及助教之聘用、辞退,由所长禀承高等检察厅核办”。由以上《奉天检验学习所章程》的规定可以得出检察厅在培养检验吏方面有监督权、入学试验审定之权、核定学科之权、教员人事管理之权。

通过上文的考察可知,传统司法向近代司法迈进的过程中,检察厅在司法检验工作中有对司法警察、检验吏的指挥权,也有亲自检验的职权,因为检验吏缺乏,检察厅也设法筹办检验吏学习所,在培养检验吏方面也拥有一定的职权。可见,在司法检验工作近代化的路上,检察机构确实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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