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概述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至今仍在影响着世界。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为当今的法治国家建设产生了不可替代的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系是振兴中华民族伟大的国家基础方略任务与国家宏伟战略目标,对加快实现我们中华民族伟大的中华民族伟大的复兴事业有着十分积极深远的历史推进意义。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我们应该最大限度的厘清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同现代法治之间关系,从两千多年的历史经验中汲取建设法治国家的有用养分,而对于已经不切时宜的内容,要经过改造而予以适用或果断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之“传统”,指的是一种生生不息的观念,它跻身于广大民众之中,是一种历史延续性的意识。1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指以传统儒家的法制思想理论为理论基础形成的,包括了道家、法家、阴阳家学说等多种不同思想理论所组成起来的,绵延近千年历史之久,仍能拥有着其独特鲜明个性的具有当代学术价值的和具有旺盛学术活力的法制思想体系。儒家中的孔孟思想,使"仁礼"二字始终在古代我国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始终占有着重要地位,而至今中华民族仍是一个崇仁尚礼的民族;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依然被当代法律思想所延续,现在所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更是两千多年前法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以法治国”的传承与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不仅外化为古代诸朝的典章制度,各思想家的言论、学说,更是已经内化为中华民族的精神传统,内刻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文化。
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基础
法最早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中国传统法律也不例外。根据《左传》记载,我国最早的习惯法是夏启所制《禹刑》,它产生于氏族社会晚期,奴隶制社会(即国家形成)之初。《禹刑》是根据氏族社会晚期的大量习惯所演变而成,立足于当时的社会生活环境。随后,春秋时期百家争鸣,形成各种思想学说,又被后朝后代不同程度的继承和发展,逐渐形成了独具一格,适应中华传统文化与社会生活的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于当代法治国家建设具有深刻且重大的启示作用。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基础,就是要从这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寻其基础共性,简而言之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社会组织基础四个方面。
(一)经济基础
在进入近现代之前,我国一直是传统的自然经济模式。这客观上是由于我国处于温带大陆性地理环境适合耕种,而且与外界相对隔离,进而决定了我国的生产生活方式与文化养成模式。2中华文化所起源的黄河流域,自古便适合耕种,至今仍承担着新中国的产粮大任,适合农耕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的相对隔离,限于交通的艰难,在东方中华文化这片土地上,除周边少数民族逐渐被同化而融入中华大集体之中外,不利于西方民族的进入。中国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稳定社会生活环境之中,走上了与西方大封建庄园所完全不同的小农经济道路。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极度依赖自然,个人的力量不足以抗衡自然灾害的影响,人民自古便懂得团结的力量。这种团结从小而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一个个的宗族,在宗族之中,族长占有很大的话语权。在大小宗族之间,基于共同的利益关联,对抗外族的需要,组成了国家。我国发达的小农经济,决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与国民的性格素养。中国人祭拜祖先,宗族意识、家庭理念强烈,而鲜有宗教意识,维护中庸之道,信奉人与自然的合一,这都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断的走向立法合一的道路。
(二)政治基础
自夏启建立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以来,至周朝确立分封制,秦朝完成大一统,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随后的两千多年至中华民国。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总体是沿着君主专制不断加强皇帝集权、中央集权不断加强中央削弱地方以及选官用官三条线路不断巩固和发展的,而法律必然是为这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结构相适应并为之服务的。一方面,国家是由大大小小的宗族组成的共同体,正所谓家是千万国,国是千万家,传统的国家结构表现为家国一体。最早作为祭祀而出现的礼,便不断融入国家层面法的内涵,逐渐形成了礼法融合的法律要求,反映了礼制的尊尊精神。另一方面,西汉时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国家正统思想,也将“尚礼”的传统刻入中国法律基因两千多年。
(三)文化基础
中华传统文化讲究天人合一与人性论,传统法律思想或多或少受其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诸侯混战,客观上促进了中央集权制度的萌芽。在这一时期,中国知识分子不断探索救亡之路,形成了“百家争鸣”的思想盛世。基于大一统的需要,秦朝选取法家思想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汉初信奉黄老学说的无为而治,汉朝中期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延续两千多年。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不断被儒家化,并创造了大量反映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例如“春秋绝狱”“亲亲得相首匿”等。由于礼法融合的发展,封建礼教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逐渐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传统。
(四)社会组织基础
自周天子建立分封制,确立大小宗制度以来,宗氏家族就一直是我国传统社会的最大社会组织。家族不仅是一个生产组织,更是个人的社会保障机构。一方面,一个人离开了家族,便难以生存;另一方面,古人的乡土观念与家族意识,也必影响其所作所为无不为家族复兴壮大而努力,不断地加强宗氏家族的凝聚力。这种宗法结合的社会组织结构,为礼成为法创造了条件。宗氏家族的关系以血缘为纽带,依靠礼相维持。3礼与社会各阶层联系在一起,当它上升到国家层面时,就成为法律。这种父权关系使国家与家庭形成对立统一。代表统治阶级的法律和规范宗法关系的礼制在宗法血脉的交流下逐渐融为一体,礼制也成为了法律的灵魂。
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
(一)以儒家思想为立法原则
自汉武帝确立儒家思想为国家正统思想以来,儒家学说对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在国家利用职能制定法律上,便是一切依靠儒家思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原则,甚至君主也要受此限制,而不能所心所欲的制定法律。自汉朝以来,法律逐渐儒家化。具体表现为,首先通过法律确认封建礼教所要求的君主权威。儒家礼主刑辅的思想及时进入了统治阶级的视线。这同时也导致,君主必须同时遵循礼法的要求——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并且认为,圣人之法是维护国家统治的唯一正确的道路,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常常各朝各代在修律时,都必须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以前代成法为遵循。其次,通过封建礼教不断强化封建等级制度。这在法律中的表现为,虽言“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统治者在法律中依然享有很大的特权,虽不如春秋的刑不上大夫,但在法律面前,也绝无将贵族与普通民众一视同仁。在法律中掺入了贵贱之分的思想,使国家法凭借其强制力实现了有效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目的。最后,法律维护封建家族制度,这也是儒家“亲亲”思想的要求。
(二)以礼教理论作为刑罚的依据
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礼法融合的法律思想之下,礼教被视为法律,国家赋予了其强制执行力,对于违反道德而应在道德层面予以谴责不该上升为刑罚的行为,均被视为有罪。此时,法律不仅调整人的行为,亦调整人的思想。失礼即入刑的体现,主要表现为,首先,将破坏封建社会关系根基的行为视为最严重的违法犯罪(集中表现为十恶),这就包括“不孝”。其中“谋反”“谋逆”“谋大逆”等自不必说,颠覆政权的行为无论哪个国家都会给予最严重的处罚,而“不孝”则仅为违反封建伦理关系的行为,亦被统治者列入“十恶”之中,给予最为严重的处罚。归其原因,在于“孝”乃儒家思想的核心,组成了联系宗法社会关系的核心,不孝的思想行为如若蔓延,则必毁坏国家统治的根基。其次,如上所述,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在礼法融合的法律思想之下,此时法律便不仅调整人的行为,更调整人的思想。如秦汉的“妖言罪”,明清大兴文字狱等,均体现了礼教的法律化。除此之外,基于礼教尊卑有序的观念,法律将以卑犯尊的行为治罪,则不存在以尊犯卑的情形。
(三)以礼教为制定刑罚的准则
如上所述,违礼则入刑,这必然要求,制定刑罚很大程度上要依据礼教的要求。在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总体原则之下,在审判方面,董仲舒首创“以经断狱”的风尚,即即便犯法,只要符合礼的要求便不予科罚,反之,即便不违法,而违背了礼的要求,依然要给予严厉的刑罚。礼的要求开始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调和法与礼之间的关系,法的制定便不得不遵循礼的要求。在判案方面,亦出现了依尊卑而不依法律的现象。由于儒家经典并非专门的法学书籍,对人们的行为、思想等提出了要求,但宽而不细,也没有量刑方面的规定。将儒家经典关于礼教的要求至于法律之上,无疑给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可以任意解释法律,随意科处刑罚。在量刑方面,基于礼的仁义的要求,连刑法也被赋予了仁义的色彩。刑被称为“义刑”,杀为“义杀”。4要做大刑罚与礼相合,便要求做到入刑合礼,只有这样随之的刑罚的执行才能称之为“义”,从而符合礼的价值要求。
四、现代法治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传承
(一)德主刑辅,注重教化的作用
自秦依严厉刑罚驾驭万民,二世而亡之后,各朝各代均意识到仅依靠刑罚是无法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的,因此后世逐渐强化德育的作用,具体则表现为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而这种注重德化在法律中积极作用的思想,在当代法治国家建设中,则体现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就好比车之两轮,互相依存,不可或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共治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现今仍应坚持与发展。
(二)息讼观念占据主流
儒家的无讼思想,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追求,更是根植于中国人民几千年的精神目标。直到如今,仍存在很大一部分民众以讼为耻的厌讼心理,神州大地上多的是一辈子从未进过法院的人,甚至路过法院都要绕路而行。中国传统的无讼思想,其目标在于通过道德教化来化解纠纷,从而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以孔子的无讼思想而演化出来的和谐思想和调解制度,对今天建设法治国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国诉讼法中的调解制度对其作了很好的延续和发展。
(三) 慎刑思想,注重人权保障
主流儒家学派一向主张慎用刑罚,强调德育教化的重要作用,逐渐形成德主刑辅、刑明弼教的法律传统。最为突出的表现便是死刑慎重考量,从北魏开始死刑复刑制度的确立,到后世死刑复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都体现了中国古代刑罚谨慎的思想。而死刑复核程序,在当今仍被沿用和发展。这也是对慎刑思想的延续和发展。除此之外,中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分子的各项保障,都体现了对古代审慎处罚和人权特别是犯罪分子人权保障的继承。
五、传统法律思想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一)注重立法、普法,弘扬法治精神
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重视在立法中融入法治精神,积极普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法治意识。首先,良法善治,只有立善法于天下,才能够真正实现天下太平,也只有善法,才会得到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尊崇与信仰。重视普法,则是要使人们具有法治理念,培养法治精神,只有立于书本上的法治文字,内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行为和思想准则,才是达到了真正的法治,使得全民信仰。基于我国传统的礼法融合的法律传统,现今法治精神之于法治就如当初礼之于法。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自古以来,中国统治者便注重德育教化的作用,德主刑辅的法律传统长期在国家刑罚中占据主导地位。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更是这一重要体现。要充分发挥道德教育的作用,把道德教育作为防范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三)法治建设要以人民为主体地位
依法治国理论在总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努力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始终坚持法治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首先,将“道德治理”与“法治”结合起来,民情是最大的政治,也是最大的法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律;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严格执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司法公正的原则;我们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严格执法的目的是始终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的权益和法律的权威必须受到人民的保护。其次,执政党要以身作则,做好法治建设的领导者和带路人。“私心者乱,守法者有序。”同时提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能力”等一系列重要主张,明确重大改革要“以法为本”,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腐败等一系列重要主张。
参考文献:
1.邬秀珍.道家治国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湘潭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56.
3.(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83:106,202.
4.张文显.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5):32.
作者简介:
陈洪瑞(1998-),男,汉族,河南焦作人,研究生,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