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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研究

孙纪元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8

摘要: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再次强调了家庭建设的重要性。不仅提倡家庭应该建立良好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而且还强调了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到目前前的《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其应用范围得到了扩展。在这一过程中,家务劳动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并为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经济补偿的权利。这不仅体现了对这一方的尊重和认可,还有助于促进家庭内部的合理分工和夫妻之间的真正平等。离婚经济补偿旨在在确保婚姻自由的基础上,给予经济地位较低且主要承担家务的女性一方在离婚时经济补偿的权益,这有助于缓解因婚姻付出过大代价而导致的夫妻之间的发展不均衡。为更有效地维护那些在家务劳动中付出更多的一方的权益,我们应该尽速完善离婚经济补偿的制度,并予以大力支持。
关键词: 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补偿标准
DOI:10.12721/ccn.2024.15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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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作为一种离婚救济措施,该制度使得婚姻中家务劳动负担较大的当事人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它不仅界定了补偿的具体构成条件,还明确了在满足这些要求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1]具体来说,如果夫妻一方在家务和帮助配偶工作方面承担了较多责任,那么他们在离婚时具有向对方请求经济赔偿的合法权利。从《民法典》开始实施至今,许多法官已经引用这一条款进行裁决。从《婚姻法》中明文规定该规定仅适用于分开财产制,到《民法典》时代被引入到共同财产制,这不仅代表了制度层面上的转变,也反映了法律思路上的革新。然而,导致这一转变的法律依据还没有深入到人们的了解之中。裁决的经济补偿是基于实际劳动情况来进行的补偿,还是还包括那些体现在具体劳动中的抽象价值的补偿呢?[2]目前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并没有明确的法律阐释,但它确实对法官在裁决过程中如何设定补偿金额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另外,考虑到经济补偿可能会变成将来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一个普遍诉求,如果法官只是盲目地支持这种补偿请求,会否会产生新的疑问: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在价值评估上有所偏离?因此,对于这套法律规定,我们不仅要探索其合法性的根源,还需对它的应用前提、界限、赔偿方式、准则及责任财产等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概述

(一)新法和旧法的对比

相较于2001年的《婚姻法》第40条,《民法典》第1088条进行了以下修订:首先,取消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其次,新增了一条规定,即“具体的协商方式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商议,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3]在法律规定的财产共同制度中,除了婚前的个人财产之外,婚姻期间所获得的大多数财产都是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的;在非法定继承制下,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由一方或多方所享有。在财产共同制的约定下,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经过约定后,婚前的财产和婚姻期间的财产,都将归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两种。

虽然之前的《婚姻法》已经明确了离婚后的经济补偿机制,但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的夫妇并未实施各自的财产制度,所以这一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并不频繁。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专门针对该制度的法律或法规,因此,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民法典》是基于《婚姻法》制定的,其中消除了夫妻需要分别财产制才能适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有必要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比较,从而更好地认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4]按照《民法典》所述,不论夫妇选择哪种形式的财产制度,只要其中一方满足了抚养孩子、照看老年人或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更多的责任,他们都可以在离婚时主张使用此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建立确认了家庭中从事家务或协助工作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这有助于真正实现夫妻关系的实质平等。

(二)适用的条件

首先,申请离婚经济赔偿的一方在家庭共同生活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离婚经济补偿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要实施离婚经济补偿,其中一个关键条件在于申请方需要为家庭的特定劳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一方是全职主妇,或者夫妻二人都是全职主妇(夫),则可以申请离婚经济补偿。在决定是否应当支持离婚经济补偿的个案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一方在家务劳动中所需的时间、努力和所获得的回报等,但这些因素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判定家务支出多少时,会综合夫妻之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收入状况和婚姻稳定程度来考量。在评估家务劳动所需的时长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的持续时间以及其中一方是否是全职的家庭主妇或丈夫;在评估家务劳动的强度时,会综合考虑需要抚养的子女数量、需要照顾的老人数量,以及另一方的工作复杂性。[5]

其次,仅在“离婚时”才能行使请求权。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经济补偿范围。当考虑离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家务劳动的补偿时,我们必须确保这种权利仅在“离婚时”提出。对于“离婚时”所涉及到的财产问题,应以离婚时实际发生的情况为准。因此,主张进行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应当特别关注行使该请求权所需的时间条件。最后,申请方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必须明确地提出赔偿要求。在《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其应用是建立在请求权人提出主张请求权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有证据表明,如果夫妻中的一方确实在家务劳动方面做出了更多的贡献,但该方并没有明确提出补偿要求,那么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案上就无法达成共识,需要法院的判决。法院会根据该方的家务贡献因素,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做出倾斜,这是基于《民法典》第1087条所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6]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的《婚姻法》第40条开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直至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在接下来的近二十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发布关于该制度的司法解释或适用规定。由于该制度的使用条件相对严格,这二十年里很少有案例真正实施了这一制度。由于法律条款过于简略和操作性不足,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当事人举证存在困难

依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提出离婚经济赔偿要求的一方必须负起相应的证明责任。离婚案件自然地带有其内在的隐私和独特性,因此,寻求离婚经济赔偿的一方往往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已经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这是一个相对困难的过程。家务劳动本身很难用具体的数值来量化,而那些同时承担责任的一方通常是自愿和主动的,很少留下准确的记录或付出的痕迹。因此,寻求经济赔偿的当事方可能会面临证明困难的挑战。

(二)法院不轻易支持离婚经济补偿

在对大量的资料进行检索后,我们可以观察到,在当前可公开查询的与离婚经济补偿有关的法律纠纷中,法庭往往不容易站出来支持离婚经济补偿的决定。通过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平台,查找了从2020年1月1日到2024年4月22日期间《民法典》生效的裁判文书。在这些文书中,有205024篇以“离婚纠纷”作为案件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案件的关键词中并没有涉及“离婚经济补偿”这个选项。在高级检索功能中输入“离婚经济补偿”后,仅仅检索了24篇相关文书。经过梳理,主要存在以下几点理由:首先,如果请求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显示其满足离婚经济赔偿的资格,也就是没有足够的材料证明请求方承担了比对方更重的家庭劳动责任,那么缺少真实事实的主张将很难得到法院的赞同。其次是一方面临的经济状况不足以负担离婚的经济补偿费用。最后是一方在离婚时并未提出向另一方支付离婚赔偿金的请求。

(三)离婚经济补偿数额的认定标准不明且明显偏低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赔偿金额,《民法典》并没有进行详细的明确条款。在实际操作中,确定离婚的经济补偿金额通常是根据夫妇两家是否就补偿金额达成共识,分为两个不同的流程方式。首种场景是在双方夫妻双方对离婚时所得到的经济补偿金额表示完全一致的场合。在此背景下,如果夫妻已签署离婚协议并且对离婚期间的经济赔偿达成共识,那么在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时,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并基于双方的真实意向。第二种场景是,夫妇双方难以就离婚补偿的实际金额达成共识,这个问题尤为普遍。面对这样的场景,虽然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但其判决依据的具体标准,目前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支持。在现行的法院操作中,通常基于要求方给出的补偿金额和相应的法律依据,再综合多种相关因素来做出整体评估。根据众多法律案例检索中发现,法院支持的款项大部分少于5万元,而在这些中,1万到3万元的占比较大。

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建议

随着《民法典》得到更广泛的实施与应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将面临更多的法律案例,与此同时,关于这一制度存在的缺陷也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以离婚经济补偿的概念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并就其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基于上述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应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为当前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确实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并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考虑到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存在的困难,从制度构建的角度出发,认为是否可以适度降低离婚经济补偿申请方的举证标准。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建议,法院在判断一方是否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立的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规则”。在认定夫妻双方共同过错或配偶一方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和证明难度等因素。如果在确定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时,请求方不仅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描述自己所承担的家务劳动的总体情况,还提供了一些基本证据来证明被请求方确实有特殊的工作性质、繁忙的应酬和长时间的出差,从而减少了家庭生活的时间消耗。如果被请求方没有反驳请求方的观点的证据,那么可以据此确定请求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并推断其确实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

(二)考虑应予支持离婚经济补偿

针对法院在处理离婚经济补偿问题时的不轻易支持,建议法院在评估考量时,是否应该支持某一方的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时也应遵循《民法典》中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离婚子女的抚养安排和财产分割处理上明显处于劣势的女方,法院应更加积极地支持其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同时,要重视家务劳动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其纳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家务劳动带来的经济回报是不容忽视的,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也可能是权益的受害者。因此,强调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在结果上确保夫妻双方的利益平衡是非常必要的。

(三)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

针对目前离婚经济补偿金额的判定标准存在的不明确和明显偏低的问题,建议应加速推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规则的进一步细化,并明确法院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应遵循的标准。考虑到家务劳动的价值很难用数字来衡量,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在确定离婚的经济补偿金额时,人民法院应进行全方位的评估,确保补偿金额与承担更多责任的一方的劳动产出价值相匹配,也就是说,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承担更多责任的一方应获得适当的补偿。熊金财教授强调,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优先使用适当的生活水平维持标准来确定补偿金额,除此之外,还存在替代成本标准和人力资本标准,但对于后两种标准,法官的应用通常更为谨慎和保守。目前,关于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完全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人倾向于支持不超过5万元的金额,认为这样的标准明显偏低,对于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来说,其价值显然是不足的。因此,认为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当事人所在地家政服务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并结合请求方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会更加合理。

四、结论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实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的目标。但鉴于经济学理论对家庭分工、家务劳动价值以及人力资本的研究远未形成共识,因此,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学理论有待司法的进一步实践和检验。因此,正确认识和谨慎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探索合理的补偿范围与标准更有利于引导社会朝着家庭合理分工的方向发展,对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的鼓励支持妇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最终实现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的总体目标更具有积极的意义。美国知名的法律学者德沃金曾经指出:“法律是一个持续进化的过程。”随着具有新中国法治建设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的发布和实施,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新规定将展示其立法的价值意义,同时也将面临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得到发展。通过深入探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司法应用中所遇到的挑战,并从实际操作的视角出发,对如何解决这一制度在司法中的应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索,希望能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成功实施提供有益的指导。

参考文献

[1]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页,第227页。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16页。

[3] 薛宁兰、金玉珍主编:《亲属与继承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

[4]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蒸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5] 左美琪:《民法典视野下的家庭财产纠纷实证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2年第19期。

[6]  彭洋:《我国离婚补偿制度》,载《经济研究导刊》2022年第34期。

[7] 马忆南:《民法典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进展与挑战》,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1年第1 期。

[8] 金眉:《离婚经济补偿的理解与适用研究》,载《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

[9] 高兴:《论家务贡献补偿的实现路径》,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21年第35期。

[10] 夏吟兰:《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完善的人权内涵》,载《人权研究》2020年第2期。

[11] 薛宁兰:《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定位与理解适用》,载《妇女研究论丛》2020年第4期。

[12] 杨晓林、段凤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载《妇女研究论丛》2020年第4期。

[13] 沈海星:《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改善及司法适用》,载《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

[14] 马平,罗欣:《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载《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31期。

[15] 王歌雅:《家务贡献补偿:适用冲突与制度反思》,载《求是学刊》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