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
法律职业伦理学是一门伦理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属于一种以客观的方法研究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现象的方法论范畴。伦理与道德作为建构个体与实体、个人与社会的同一性的意义世界的意识形态和人文智慧,具有精微但却深刻的哲学殊异和文明的分工。简单地说,伦理着力“人”与“伦”的关系,道德着力“人”与"理”的关系;伦理具有客观性与实在性,而道德具有主观性与个别性。因此所有对伦理的关注都应当看到,伦理需求是被主观地体验着的。或者说,伦理学将道德视为其核心关切。职业伦理是职业活动中的伦理关系及其调节原则。它是在一定社会结构及制度下,以权利与义务关系统一为核心,凸显社会职业角色义务或者责任,对社会职业角色进行调整的职业伦理观、伦理规范及伦理惩戒制度,是某专门的或特殊的职业人员应具备的行业道德和应遵循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是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指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并具有自身职业特殊性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职业伦理的内在方面,职业伦理将职业道德客观化,规范化,使其成为某一职业人员从事相关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客观的实在的规范。而法律职业伦理就是指根据法律职业的角色定位,法律职业人在其职业活动中所应具备的心理意识和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它来源于社会结构对于法律职业的功能性要求。内容是关于法律职业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形式是法律职业人职业理念和职业行为上当为或不当为的准则。
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类型所具备的诸事实特征。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行为准则,即法律职业群体在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活动中,基于维护正常的职业关系的需要而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所以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行为的主体应当是法律职业群体。在法治工作队伍理论提出之前。我国的法律职业群体始终缺乏明确的定义。在制度层面,我们采用法律职业这一这一中性词汇来进行表述,但在法学界,大多数人是认同西方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理论。将共同体概念引入法律职业,用以形容基于协作而形成的有机组织形式,目的在于对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意识,紧密关系以及对共同体的归属于认同。
西方的法律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理论之所以产生发展成熟,关键在于其和西方法律职业在形成与发展中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特别是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合作,这一普通法系最重要的特征。而我国缺乏对应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渊源。在无讼、息讼文化中,律师在我国始终被排斥于与其他法律群体的互动之外。2001年,强世功教授率先引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理论,20年来,该理论在司法领域被多次提及,但效果不明显,在实践层面也未形成应有合力。部分法律职业个体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割裂,甚至出现个案冲突。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18届四中全会上发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论述”。由此,法治工作队伍的理论被正式提出。这也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对法律职业群体进行定性,并赋予了法律职业群体更高的身份认同和社会责任。法治工作队伍理论与中华法制的法律职业使命、身份价值认同想契合。法官中立的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天平的符号特征;检察官兼具公诉人和监督者双重身份,贯穿于侦查,起诉以及对各类案件的监督;律师以滔滔雄辩为利器,以构筑和斩断证据逻辑体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学家是通过独立之人格传承既有的法律文明和法律智慧,认识现实生活及其历史向度,如实记述生活的规范,提炼出生活的规范,挖掘其背后的道义、历史、逻辑和实践理性。法律具有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法律职业本身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产物,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法律的运行越来越多的体现为一门技术,要求职业主体具有高度的法律专业理论素质与知识技能。所以法律职业并不等同于所有的法律工作,二者对于法律素质和资格认定的条件是不同的。综上所述,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行为的主体是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
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行为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行为及其结果的心里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如前所述,法律具有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而且需要获得许可,有着严格的准入要求。法律职业伦理也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它受到法律活动规律和法律价值倾向的制约。法律是以公正为最终的和永恒的价值为追求目标的,因而法律职业也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目的,凡以法律为职业的人莫不以追求法的公平价值实现为己任的,这是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所以,法律职业的伦理性主要是指法律职业的公正性,法官是公正的化身,律师是站在被代理者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检察官则是站在国家利益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当然职业主体的不同,其具体的职业伦理要求也不尽相同。法律职业的专门性、技术性和价值观念的高尚性,要求法律职业伦理行为主体应当具有责任意识和公正意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从事法律职业,不能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职业伦理
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客观方面
对于不同的职业,适用不同的职业伦理。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从事审判工作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曾从五个方面对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提出要求,强调法官职业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其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强调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依据我国《法官法》第10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正式通过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全体检察官遵照执行,检察辅助人员参照执行。该准则规定的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包含五个方面: 一是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二是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三是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四是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制统一;五是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我国《检察官法》第10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律师职业伦理,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伦理道德准则。依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全国律协于2014年专门出台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就业六个方面梳理了律师行为准则。
客体是法律职业伦理所保护的法律工作秩序
法律职业具有自治的特征,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具有自己的一整套概念体系和研究方法,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传统。而法律职业伦理是职业技能的支撑与行业自律的基石,是规则续造的源泉与机制运行的保障,是制度化的动力和秩序实现的途径。中国自古就有“徒法不足以自行”之名言,而西方也有“长官是能言善辩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寡言的长官'这样的法谚。每一名司法者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虽然他们法袍加身、庄严宣示、手执法槌,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的思维就要变成一部制造判决的简单机器;法官的思维仍然是人的功能器官,运转如同他人,尽管它毫无疑问地有一些特殊的思路,而且经常地会留下法官个人人格特性的显著特征,其中有的令人着迷,有的正好相反”。因此,能使司法者保持其“法律化身”“公正化身”色的,除制度这一“硬约束”外,就是职业伦理的“软约束”了。“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事 实也表明,法律职业伦理的“软约束’其实并不软恰恰能够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司法机制的常态运行提供不可或缺的“硬支撑”,从而发挥重要作用。
结语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在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是保障法律职业者忠诚履行代理责任、自觉运用理性知识能力监护与兑现法律权利的道德风险防护装置,,它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化、客观化,使其成为法治工作队伍工作的客观标准。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主体是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主观方面是故意和过失。客体是法律职业伦理所保护的法律工作秩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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